高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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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程序

一、申报

申请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分别由市(州)政府、省直部门、行业和大型企业及有关社会力量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并抄送省教育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具体的申报材料由省教育厅受理。

二、初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依据申报材料对申报学校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依据初审情况,对申报学校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拟定列入专家组考察的学校名单。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申办学校是否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就业前景是否较好,是否符合全省高等职业教育设置原则;办学条件是否达到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标准;办学形式、学校名称、申办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三、公示

将初审通过的申办学校的基本信息,通过湖北教育信息网等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在公示期间,省教育厅设立专门的信箱和电话。

四、考察

对通过初审的学校,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是核查学校办学条件(占地、校舍、实验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教学及生活设施等);学校师资及管理干部队伍的情况;学校主干学科专业的情况;教学、行

政及后勤等有关方面的情况;经费来源情况;社会力量办学的还要考察投资方及其法人代表的情况。专家组按照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被考察学校的上述情况写出客观真实的考察意见,并签名。

五、评审

在专家考察的基础上,召开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评议委员会专家通过审查原始资料,听取考察组专家关于考察情况的汇报,在讨论的基础上,对被评学校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实行差额淘汰的办法,每位专家赞成票数不得超过当年省政府确定的新设学校数,赞成票达到参会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六、审核

省教育厅对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申办学校进行审核后,书面报省政府。

七、审批与备案

省政府对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通过的学校进行审定和批复,并按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向社会公布。

一、申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提出的贯彻意见(苏劳社培[2004]64号)。

二、申办条件

学校性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申报受理部门:举办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受理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地区范围内面向社会申请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一)举办者资格条件

1、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2、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学校人员配置条件

1、学校董事会:学校应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学校董事会不少于5人,且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2、法定代表人: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3、学校管理人员:

(1)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教学管理人员:学校办学规模在500人以下的应配备2-5名教学管理人员,办学规模500人以上,应与办学规模相匹配,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3)职业指导人员:应配备具有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资格的相关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4、学校教学人员:要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与学生之比一般为1:20-25,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教师必须持教师证,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新设立民办高等专科学校需要什么审批程序?审批大概要多长时间?另,外资在国内独资设立民办高校可以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以及《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等文件规定,设立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应向拟设置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审批申请,各地自行审批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不得涉及师范、医学和公安类高等专科学校。各地每年拟审批的高等职业学校应事前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预案与教育部有关司局沟通,教育部每年备案一次高等职业学校,于每年3月1日前公布备案结果。

医学类高等专科学校的设置审批由教育部负责,按照“一年西部、一年中东部、一年民办”的审批节奏,设置民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申请,应于当年9月底前由省级人民政府报教育部,教育部于当年第四季度安排审批工作。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外资在我国境内不能独立设立办学机构,须与中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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