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内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如何认定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专题之二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张旭锋

所谓悔改表现,系指罪犯在悔过与改造两个方面的主观认识的显露。它包括了“悔”和“改”两方面的内容:“悔”是思想认识指标,“改”是行为表现指标。悔改表现表明罪犯真诚悔罪并主动改过自新的状态,是主客观两方面的有机统一。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罪犯确有悔改表现以及悔改表现突出,表明其在发自内心的忏悔及自我谴责的主观心理支配下积极接受改造、主动改造,从而使得其人身危险性显著减少甚至消除、易于达到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具备可以适当减轻其执行刑的实质性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评判悔改表现即悔改表现到底包括哪些内容,从哪些方面或角度来进行考察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以下简称《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给出了答案。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二条规定:“‘确有悔改表

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从上述规定看,确有悔改表现是减刑的法定考核内容,罪犯悔改表现的标准,必须同时具备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缺一不可。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确有悔改表现、立功或者重大立功是我国减刑制度规定的实质条件。其中,立功和重大立功法律规定明确,比较容易把握。而适用最广泛的减刑条件“确有悔改表现”,则存在不易把握的弊病,缺乏可操作性。此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对此做出了较细化的规定,便于操作。

另外,《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二条完善了“确有悔改表现”的内容,把罪犯是否积极履行罚金、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及是否无理申诉等等,作为衡量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内容。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

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增加这些内容,使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更加人性化,科学化。同时正确处理申诉的权利与减刑的关系,申诉是法律赋予罪犯的一项诉讼权利,在办理减刑案件中,认定罪犯是否认罪服法时,应当正确对待罪犯的申诉。对罪犯的申诉应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不能一概按不认罪论处。首先要看罪犯申诉的具体内容,其次要看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审查结果,经审查被驳回后仍然坚持申诉的,则属于不认罪,不予申报或裁定减刑,否则就是正当的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能影响罪犯的减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