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政策0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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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政策
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 2009年4月
离退休条件

干部离休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0]253号):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 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 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8级以上的 干部,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 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4级以上的干部,年老体弱、 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离休。
离退休条件

公务员退休 《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务 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 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公务员退休年 龄仍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 行)。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务员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 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离退休条件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 作年限满二十年;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 形的。 (主要指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或从事特殊工种 的,可以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休) 申请提前退休的程序:公务员申请提前退休, 必须以自愿提出为前提,必须经过任免机关的批 准。
离退休费项目内容


生活补贴 1、规范项目(13项) 2、保留项目(6项) 保留工资
2006年之前原执行40%、50%津贴的 事业单位超出30%津贴的部分。
提高退休费标准

特殊贡献待遇
鲁政发[1981]89号文件规定:曾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 称号和中央军委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干部、工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 荣誉的,其退休费可提高10%至15%;曾获得省政府和国务院各部 委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及获得部队军以上单位(不含中央 军委)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干部、工人,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 退休费可提高5%至10%。以上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均不得超过本 人的原工资。 [1991]鲁人退字第1号文件规定: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先 进工作(生产)者及其他荣誉称号的干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 也可按照鲁政发[1981]89号文件规定标准提高退休费。国务院各部委 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称号的干部,仍按鲁政发[1981]89号文件 规定办理;授予其他荣誉称号的干部,除经人事部批准或联名下文的 外,一律不得提高退休费标准。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计发基数:
一、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离退休的人员 (一)离退休时的全额工资 (二)增发的离退休费 (三)按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增发的生活补 贴17元 (四)按国发[1979]245号文件增发的副食品价 格补贴5元、按[19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增发 的粮油补贴6元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二、参加了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未参加1993年工资制度 改革离退休的人员 (一)离退休时的全额工资(含特级教师补贴和教师、 护士工龄津贴) (二)增发的离退休费 (三)按[19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增发的粮油补贴 6元 三、参加了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未参加2006年工资制度 改革离退休的人员 (一)离退休时的全额工资(含特级教师补贴和教师、 护士工龄津贴) (二)增发的离退休费
离退休费项目内容
(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资制度改革 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2006年7月1 日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对符合规定条件 的人员可按下列办法增发退休费: 1、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 (岗位)工资档次的规定和办法,在第一、第二个考 核年度退休的,可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个月起,分别 比照同条件在职人员晋升一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 增资额的50%、100%,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打折 后增发退休费。
提高退休费标准


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提高退休费标准 [1988]鲁劳险字217号文件规定:对曾在1978年全省计划生育工 作经验交流会,和1980年及以后全省、全国计划生育“双先会”上获 得省委、省政府(含原省革委)、国家计生委授予的“计划生育先进 工作者”称号的干部、工人(不含先进单位、先进集体代表和特邀代 表),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可按照省政府鲁政发[1981]89号、 [1983]鲁劳薪字118号文件规定,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待遇。 中小学教师提高退休费标准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规定:中小学、 技工学校、乡(镇)成人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连续从事教育教学 工作满30年的,其退休金按原工资的100%发给。《实施办法》规定 的教师退休时享受100%的退休金待遇,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 权力主体是该款规定学校的教师;二师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 三是从该款规定的学校教师岗位上退休。
离退休条件

事业单位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Hale Waihona Puke Baidu休
国务院《关于安臵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 [1978]10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 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 10年的;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 限满10年的,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4、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 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 岁,连续工龄满10年。
离退休条件

关于聘用制干部退休
原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 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规定: 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 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的,可按 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企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 部退休问题的复函》([1997]鲁人函16号)规定:对已达工人 退休年龄的聘用制女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继续聘用的,年龄到达55周岁,连续受聘满10年并仍在聘用岗 位上工作的,可按录用制干部办理退休手续;予以解聘的,仍 按工人办理退休手续。
离退休条件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 规定》(国发[1982]62号):对建国前参加中 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 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 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制度。 老干部离职休养的年龄为:省部级正职年 满65周岁,副职年满60周岁;正、副厅(局) 长、正、副市长年满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 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离退休条件
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退发[1990]5号)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够 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离)休。同时 还规定:高级专家的退(离)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 工作,应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单位 的工作任务,专业技术队伍的结构,以及高级专家身体健 康状况等情况确定其退(离)休。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 (国发[1986]27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未被聘 任的人员,不应享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待遇。因此,高 级专家需延长退休年龄的,除应具备国发[1983]141号文 件规定的四个前提条件外,还应按规定与单位签订正式的 延长退休年龄聘任协议。
离退休条件

关于女性高级专家的退休年龄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 规定》(国发[1983]141号)文件规定:高级专家退 (离)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即男年 满60周岁,女干部(含女专家)年满55周岁。对其中 少数高级专家需延长退(离)休年龄的,应具备四个 条件,一是确因工作需要,二是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 作,三是征得本人同意,四是按管理权限批准。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 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说明》(1983年 12月3日)中进一步明确:《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少数 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的四个条件,要同时具 备,但必须首先考虑工作需要和身体条件。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发放标准:
(一)民[1986]优6号文件规定:因公牺牲的,按其 牺牲时计发基数20个月的标准发给。病故的,按其病故时 计发基数10个月的标准发给,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二)民优函[1994]212号文件规定:1993年工资制 度改革后,取消1986年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后一次 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 (三)民发[2007]64号、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 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 行:因公牺牲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病故 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
提高退休费标准
《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鲁政发[1998]62号) 第26条规定:对获得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和记一等功奖励 的个人,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其退休 费可按规定提高5%至10%,但提高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 本人原工资。 鲁人发[2008]58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特殊贡献人员 提高退休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08年1月4日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印发后受表彰奖励的公务 员,要严格执行该文件的有关规定,除明确享受省部级以 上劳模待遇的人员可相应提高退休费比例外,其他受表彰 奖励人员不再提高退休费比例。
离退休费项目内容
2、公务员按照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的规定和办法,在第一、二、三、四、五个考核年度 退休的,可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个月起,分别比照同 条件在职人员晋升一个级别增资额的20%、40%、 60%、80%、100%,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打折后 增发退休费(不涉及级别的认定及其他待遇)。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可从办理退休手 续的下个月起,比照同条件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薪级的 增资额,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打折后增发退休费。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四、参加了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离退休的人员 ****计发办法: 民发[2007]64号、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 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 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 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和今后按国 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离退休费项目内容

基本离退休费 (一)基本离休费:离休时的标准工资照 发(含保留工资、附加工资) (二)基本退休费:退休时的标准工资按 照工作年限和规定比例计发
离退休费项目内容

增发离退休费 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 (一)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机关事业单 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济政办 发[2007]5号)规定:根据国家人事部、山东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 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6]108号),2006年6月 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 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按本人计发离退休费的职 务,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离退休条件

工人退休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 [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 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 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 龄满10年。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 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提高退休费标准



干部退休后被授予荣誉称号的提高退休费标准 [1991]鲁人退字第41号文件规定:干部退休以后,被省委、省政 府授予“先进退休干部”等荣誉称号的,也可以提高退休费比例5% 至10%,但提高后的退休费标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受省政府通令嘉奖表彰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 [1991]鲁人退字第39号文件规定:在文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受省政府通令嘉奖表彰的高级专家,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可提高 退休费比例5%至10%,提高后的退休费标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 资。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提高退休费比例 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 5%的退休金(退休金为100%的不加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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