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地铁事故看经济法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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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地铁事故看经济法实质正义

摘要:随着经济的高速运行,各大、中城市的地铁铺设里程也快速增加。但是地铁的发展不仅带来了出行的方便,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地铁事故。从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角度分析为何公众认为安全、快捷的地铁也同样存着在危险的因素,实现经济法实质正义的途径有:政府职责;国企作用;企业的社会责任。

关键词:实质正义;宏观调控;国企;企业;社会责任

一、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含义

城市的高速发展必然伴随着交通的改善,地铁修建的飞速发展让国人和媒体甚为自豪,曾有报道称上海地铁用不到二十年时间走过了西方发达国家一百年的发展历程,世界地铁协会称之为“创造了世界地铁建设史上的奇迹”[1]。但是,近年来地铁事故频发,从电梯逆行到地铁故障导致乘客滞留甚至到追尾事件的发生,频发的事故提醒我们,是时候来检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导致这一系列问题产生的根源。

修建地铁的首要目的必然是通过基础设施的完善来促进经济的发展,此外促进交通拥堵状况的缓解、便利市民的出行等公益目的也是很重要的。但是地铁这种基础设施修建的初衷都是为了尽可能最大化的实现全局性的社会公共利益,也即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但是,现实中总是存在着与修建初衷相悖的情形。如在配套设置采购过程中收取回扣、以次充好;地铁铺设重效率而轻质量;地铁公共服务无法达到预期的水平等。

实现实质正义是经济法的价值追求,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可以理解为实质正义观念在经济法领域的反应:在社会经济领域,主张实质而非形式的机会公平;关注具体而非抽象的人格平等;强调全局性而非局部性的社会利益;并通过“利益倾斜配置”来调节和消除基于出身、禀赋等偶然因素而形成的不平等关系以及社会历史过程中基于财富累加而形成的“交易优势”[2]26。可以看出,经济法的实质正义所要实现或达到的目标是一种全局性的、社会性的整体利益,并且基于通过设置相应的社会机制来实现这种对于正义的追求。

经济法实质正义的价值构成包括实体构成和程序构成,具体可以体现为如下方面。

1.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体价值构成

对弱者权利的倾斜性配置。对平等主体的不平衡利益关系予以矫正。通过宏观调控政策直接调整具有全局性和公共性的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在更宏观的层面实现实质公平的价值目标。

2.经济法实质正义的程序价值构成

构建社会公共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市场交易秩序。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稳定政治秩序。

通过经济法实质正义价值构成的具体内容可以了解到,在实现经济法实质正义的过程中我们应从哪些方面下手,来实现在社会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从实体和程序角度来实现经济法所强调的实质正义。

二、地铁事故体现的经济法实质正义实现中的障碍

漆多俊教授将宏观调控界定为:“国家从社会经济的宏观和总体角度,运用计划、各项经济政策及调节手段,引导、约束社会经济活动,以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实现国家预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3]244

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市场本身即是最好的调节主体,良好市场秩序运行的本身即会调节生产者、经营者的经济活动,但是,由于市场调节存在滞后性、被动性等缺陷,因此,当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失灵的时候,国家调节这只有形之手就有必要做出相应的动作,以弥补市场的不足。宏观调控的存在是为了实现、维护、促进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通过国家的有形之手来引导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的运作来实现经济发展的总目标[4]437-738。

政府修建地铁的初衷总是抱着缓解城市交通,促进人们出行,通过基础设施的完善来带动经济发展等目的,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却出现了种种的问题:地铁修建中的质量和速度问题,选择城建机构中存在的营私舞弊问题,建材选购中的暗箱操作问题,后期投入运营后产生的种种事故以及由于地铁乘客较多而采取限流措施,地铁的修建可能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其本身要达到的目的,可是在这个过程中也造成了更多的我们不希望出现的问题。

各国开办国有企业的目的不外乎财政性目的、政治性目的、经济性目的[3]235。其中,经济性目的是指通过国家直接投资经营,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国有企业具有一般企业所具有的追逐利润最大化的特征,而在国企逐利的过程中

的一些行为,如利用自身优势来做不利于市场正常运行的行为,为了追求高利润而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可能存在的腐败、营私舞弊行为等等,则可能会违背国企建立的根本目的。

但是国有企业的活动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国有企业要执行国家计划和经济政策,担负一定的政治和社会公共职能,为了国民经济的总体和长远发展或其他方面的国家和社会利益,此即为了公益[3]233-234。实践中,地铁的修建都是政府将工程项目交给专门负责相关领域的大型国企负责,因为一般的企业并没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来完成地铁铺设,以期通过国企的力量来实现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从而能实现地铁修建的初衷。

逐利性是企业的本质特征,因此,企业为了追逐利益的不良行为也无可厚非,因为企业如果不追逐利润就无法生存,法律并不能强人所难。但是,作为一个现代企业,其也要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在一个市场经济充分、完善发展的社会,社会赋予企业的绝不仅仅是带动社会经济发展的责任,在西方发达国家,大型私人企业常常是占慈善捐款的很大一部分的主体,可能在目前的我国,要求企业为慈善捐款并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会给大多数的企业造成经济压力和舆论压力,但是我们仅仅要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要因为一味的追逐利润而忽视其社会责任感,不要因为巨大的利益诱惑而放弃其社会责任感,以至将来造成更多的财产损失甚至是付出生命的代价。

三、从地铁事故谈实现经济法实质正义的途径

经济法的本质是国家干预,通过国家之手对市场的介入达到规制

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并以期在这个过程中实现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这需要行政机关充分行使其职能、发挥其作用。但是在政府发挥宏观调控职能的过程中,政府的不足并不是体现在法规的制定或是具体宏观调控行为的实施方面,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宏观调控的缺陷主要体现在其并未在具体的活动中对相应的市场主体如国企、大型的项目承包商或是相关其他企业进行有力的监管,从而使得逐利的市场主体在没有外力监控的情况下,做出只顾自身利益、于公共利益不利的行为。因此在完善政府职责方面,笔者认为应注意。

首先,完善法律规定。在完善制度的时候,必然要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作保障,尽管笔者认为我国已有规制行政机关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但是目前的宏观调控规范都是针对具体的领域制定的,集中于财税、金融、计划法领域,这些规范都具有太强的针对性,对于解决宏观调控中的问题不具有纲领性的意义;但是在制定相关宏观调控法律规范时要使这个规范在具有纲领性的情况下也要有具体的适用性。此外,法律法规制定的宗旨一定是为了实现公众的利益,实现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而不是只做形式正义的表面功夫。在市场经济中,政府既是宏观调控的主体,又是有着自身利益的权力主体,因此,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必须在政府与市民社会之间合理地分配权力,并且建立完善的权力制约机制,以保障政府宏观调控权的行使不超过合理的、必要的限度[5]160。

其次,加强政府的监督职能。在出现了许多问题后,我们更加充分的认识到政府的监督作用的真正实现在实现宏观调控职能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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