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0-5-1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 10-5-1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10-5-2 第四章信息披露流程......................................... 10-5-7 第五章附则................................................. 10-5-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方面的行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信息披露制度的合法合规,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的基金信息披露行为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与信息披露有关的部门与员工。
第五条各部门可以分别依据本部门情况制订具体操作细则,但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信息披露应遵循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的原则,保证公开披露信息中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公开披露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事项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九条公开披露信息涉及其他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公司对所披露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与其他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公司应有相应的部门或岗位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
审核和发布。
第十一条公司应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
(三)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十一)临时报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四)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十五)澄清公告;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节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在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第十六条招募说明书应当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进行更新并登载在网站上,同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其相关更新内容的书面说明,应于公告的十五日前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十七条基金合同摘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应当在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第十八条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第十九条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托管协议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一)对于招募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来编写相关编制要求,并作声明,“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的格式和信息披露要求按照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编写”;
(二)对于基金合同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来编写相关编制要求,并作声明,“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格式和信息披露要求按照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编写”;
(三)对于托管协议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来编写相关编制要求,并作声明,“本基金的托管协议的格式和信息披露要求按照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