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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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自剑中心反兴奋剂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和《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以及反兴奋剂工作的相关文件规定,按照《体育总局党组关于落实体育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任务布置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自行车、击剑、现代五项、铁人三项和马术等运动项目国家队(以下简称“各项目国家队”)的反兴奋剂工作,结合协会改革和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行车等五个运动项目协会组建的各层级国家队,包括各队的运动员、教练员、辅助人员。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自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五个运动项目国家队的反兴奋剂工作负主体责任,中心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运动项目协会对本项目国家队反兴奋剂工作负直接责任,协会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中心成立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任组长,其他中心领导任成员。设立专门的反兴奋剂机构,负责中心的反兴奋剂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协会应当成立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本项目的反兴奋工作。

第六条中心反兴奋剂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体育总局反兴奋剂工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

(二)研究制定中心反兴奋剂工作规划和计划;

(三)监督检查各运动项目协会反兴奋剂工作开展情况,指导督促各协会建立完善反兴奋剂各项制度措施;

(四)组织开展和指导协助各运动项目协会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

(五)加强与协会的信息沟通,督促指导各项目国家队对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运动员、教练员和辅助人员开展深入调查、查找问题根源、落实处罚决定;

(六)落实中心开展反兴奋剂工作的人员和经费保障。

第七条各运动项目协会反兴奋剂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工作的各项规定,并结合本协会实际制定和完善开展反兴奋剂工作的具体制度和措施;

(二)支持配合中心对本项目国家队开展反兴奋剂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本项目国家队营养品、药品和食品的反兴奋剂安全,及时上报运动员行踪信息;

(四)开展本项目国家队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五)负责对本项目国家队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运动员、教练员和辅助人员及时开展深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处罚决定等;

(六)落实本项目国家队反兴奋剂工作的人员和经费保障。

第三章营养品、药品和食品管理

第八条中心负责老山及现代五项基地运动员餐厅的食品安全,协助各协会做好由财政资金支付的国家队营养品采购工作。

第九条各协会负责本项目国家队运动员在转训和参赛期间的营养品、药品和食品安全。

第十条各协会应当严格遵守体育总局关于营养品、药品的相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出入库台账,严格发放和使用程序。

第十一条各协会应当制定国家队营养品、药品和食品的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责任、规范流程。

第十二条各协会应当加强对运动员、教练员和辅助人员的食品安全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强化运动员在转训、比赛和探亲休假期间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四章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中心应当在老山和现代五项基地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协助和指导各协会做好国家队的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各协会应当按照体育总局有关要求,严格反兴奋剂教育准入制度,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反兴奋剂教育和培训制度。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中心根据体育总局的统一部署与要求,结合各项目参加重大赛事,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项目国家队开展

反兴奋剂检查督导工作,并及时将开展督导检查情况上报体育总局主管部门。监督和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反兴奋剂制度的建设情况;

(二)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抽查运动员、教练员和辅助人员了解反兴奋剂知识情况;

(四)营养品、药品和食品管理情况;

(五)营养品、药品的购置使用及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情况;

(六)国家队转训和比赛期间食品安全管理情况;

(七)运动员行踪信息报告情况;

(八)参加重大赛事前各项目国家队开展反兴奋剂自查情况;

(九)了解各国家队对开展反兴奋剂工作的需求。

第十六条各项目国家队应当配合中心开展反兴奋剂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有关马匹的反兴奋剂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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