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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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残联机关工作制度目录

1、岗位责任制

2、服务承诺制

3、首问负责制

4、一次性告知制度

5、限时办结制度

6、否定报备制度

7、失职追究制度

8、效能考评制度

9、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的暂行办法

10、“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11、办公大楼管理制度

12、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13、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14、公务接待制度

15、公务登记制度

16、公物登记制度

17、电脑、电话、文印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一)理事长工作职责

1、海安县残疾人联合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令,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使残联工作自觉得服从和服务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

3、加强全体工作人员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爱岗敬业教育,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4、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5、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全县残疾人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6、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社会服务、基础设施和残疾预防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7、加强机关党建、效能建设、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度工作效率。

8、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办公室工作职责

1、综合协调机关政务、事务、承担理事会、办公会等有关会议组织安排及会务工作。

2、负责机关秘书、简报、机要、档案、保密、接待、财务和后勤等工作。

3、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政策、法规。

、指导全县残联的组织建设,负责残联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4.

5、组织落实残联干部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障。

6、承担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7、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网络,加强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工作。

8、协同有关部门指导、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艺术、体育和“全国助残日”等活动。

9、拟定全县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残疾人事业的统计工作。编制资金计划,管理事业经费。

(三)康复部工作职责

1、制定全县残疾人康复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

2、负责白内障患者复明工作、贫困精神病人免费发药和重度精神病人解锁工作、0-6岁残疾儿童抢救康复工作。

3、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

4、指导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残疾人用品用具服务站的业务工

作。

5、承担上级交办的残疾人康复工作。

(四)劳动就业服务所工作职责

1、指导、管理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工作,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依法对未达安置比例的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好用好残疾就业保障金。

2、研究、拟订残疾人就业规划,参与有关残疾人就业法规的制度工作。

3、协同有关部门采取结对帮扶、扶贫到户等有效形式,做好农村残疾人的扶贫工作。

4、协调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咨询、指导等工作。.

5、及时了解残疾人就业状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政策、规定,减少残疾职工下岗;督促企业落实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

6、协同劳动等部门做好盲人按摩人员的培养、培训和推荐就业工作。

二、服务承诺制

1、提高政策透明度。凡涉及残疾人享受的照顾扶持和有关政策的调整情况,将通过正当的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布。

2、坚持政务公开。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残疾人劳动就业、特困残疾人的生活救助政策等向社会定期公开,遵守社会公认标准和政策规定。

3、提高办事效率。做到坚守工作岗位、遵守机关工作制度,按章办事,文明办公,办公室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内不脱岗,工作时间外不推卸,外出有去向。

4、热情接待群众来访。推行“三个一”制度,即一句知心话、一杯热心水、一条暖心凳。开展“宾客式”服务。

5、深入基层办实事。深入基层了解残疾人的疾苦,面向残疾人搞好各项服务、协调工作。

三、首问负责制

1、群众或残疾人来县残联咨询或办理残疾人有关事务时,第一被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对群众或残疾人询问的问题,都要热情回答与接待,并负有为其服务不可推卸的责任。

3、属首问责任人所在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向当事人一次性解释办理的有关事项,落实“不二次”制度;不属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要告知来办事的群众或残疾人到所承办的单位或个人;业务不明确或承办单位不清楚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

帮助落实承办单位。

4、办理事项不属残联系统各职能部门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必须给予耐心说明,并尽可能告知所承办的部门。

5、属电话反映情况或举报的,首问责任人应将来电事项登记在册,及时报有关领导阅示或转有关部门办理。

6、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上级有关条例和机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一次性告知制度

对来人办文、办事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群众到残联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

来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

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五、限时办结制度

对办文、办事实行限时服务制。

基层单位来人办事,符合规定的应当场给予办理;重要紧急工作或急件要立接立办,并在当天办结(理)和反馈;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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