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代理法共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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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英美法系代理权的产生
1)明示的授权
某人以其言词或行动使另一个 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
2)默示的授权
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
3)不容否认的代理
4)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5)追认的代理
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越权以本人名义同第三人订立了合同, 本人事后批准或承认该合同,这种行为就叫做追认。追认 的效果就是使该合同对本人具有拘束力,如同本人授权代 理人替他订立了该合同一样。
[问题] 1.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2.甲商贸公 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
一、代理(Agency)的概念 ➢ 代理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
(principal)的授权(authorization),代表 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实施其他的法律行 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对本人发生效力。
在代理关系中,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称 为内部关系;本人与代理人对第三人的关系 称为外部关系。
第12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 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 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 理民事活动。
第13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 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 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本人
代理人
第三人
二、代理权的产生
1. 大陆法系代理权的产生
1)法定代理
a.依法律的规定而享有代理权。如父母对未成年子 女享有代理权;
b.根据法院的选任而产生代理权。如法院选定的破 产管理人、监护人及法人清算人等;
c.因私人的选任而产生的代理权,如未成年人的亲 属所选任的监护人或遗产管理人等。
2)意定代理 :由本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代理权。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例:
张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 员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活动。2019年3月,张 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但是, 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绍信和授 权委托书。张某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又与乙家电厂 家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 款。乙家电厂家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得知张某已被 开除一事。乙家电厂家在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 付款,也不知其下落。乙家电厂家于是向甲商贸公司要求 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 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消灭, 3.超越代理权范围。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效力待定 该行为并非当然无效,只是不能依代理制度对本人发生代 理行为的效力而已。
(三)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拒绝权——效力待定 第三人的催告权(一个月;视为拒绝)、撤销权(并未追 认)【合同法48】
例: 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 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 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 些说法是正确的?(ABCD) A.甲有追认权 B.丙有催告权 C.丙有撤销权 D.甲有拒绝 权
表见代理的后果: 代理行为有效 被代理人不享有追认权、拒绝权
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 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 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 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下 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
A.甲公司应当付款
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Leabharlann Baidu6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 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二) 兄、姐;(三) 关系密切的其 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 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同意的。
3、中国法的相关分类
法定代理——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 人。”[民法通则第14条]
委托代理——本人授权,又称意定代理
指定代理—— 法院或者指定机关指定
《民法通则》
第11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 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 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 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 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大陆法:催告权和撤回权制度
英美法:担保制度--无权代理人应对第三人承担责 任
无代理权的人(行为人)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 行为。
行为人无代理权 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 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第三人与行为人的行为合法
(一)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 1.自始不存在代理权。 2.曾经有代理权,而该代理权因发生代理权消灭事由已经
2.表见代理:——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构成要件: a.无权代理人须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b.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c.须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曾存在雇佣关系 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曾存在授权委托关系
d.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e.无权代理人所为的行为不能是违法行为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 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 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 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 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三、无权代理
1.狭义的无权代理:既无代理权,也无法在表面上 使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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