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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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安全管理部起草,经公司相关部门会签,公司领导审核完毕,现予以发布实施,望各部门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保障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结合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发放范围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由各单位免费发放给职工使用,发放范围仅限于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时在岗在册员工,连续休假超过三个月的员工,在休假期间不享受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待遇。

第四条劳务派遣职工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供给,原则上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但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享受标准制式统一着装人员(如保安、厨师、

医护人员等)不发放工作服、棉衣、工作鞋等,其统一着装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第六条工作服的发放

(一)各单位新入职员工第一次可同时支领两套工作服以备洗换;

(二)在生产现场工作的员工以及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的职能部门员工,每人每年发放两套纯棉工作服;

(三)其他职能部门员工,每人每年发放一套纯棉工作服。

第七条棉短大衣、防寒服、安全帽、棉安全帽的发放

(一)在生产现场工作的员工及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的职能部门员工,每三年发放一件棉短大衣、安全帽和棉安全帽;

(二)非生产单位经常从事室外工作的员工,支领棉短大衣、安全帽和棉安全帽须经本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审批;

(三)各单位员工每三年发放一件防寒服。

第八条多功能工作鞋的发放

在生产现场以及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的职能部门员工,每年发放一双多功能工作鞋;其他职能部门员工确因临时工作需要的,由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借用,用完收回。

第九条根据岗位和工作性质,在生产现场工作的员工,每个月发放3-4付手套;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的职能部门员工,

每个月发放1-2付手套,其他职能部门员工确因临时工作需要的,由单位主管部门青石审批。

第十条接触粉尘作业的现场员工及经常进入粉尘作业场所的职能部门员工,每3个月发放一个防尘口罩;其他职能部门员工及其他岗位现场员工确因临时工作需要的,由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支领防尘口罩,过滤纸随用随时支领。

第十一条在生产现场工作的员工及经常进入作业场所的职能部门员工,每三年发放一双雨靴和一套雨衣。

第十二条从事多工种作业的人员,应发放和享受其所从事主要工种工作的劳动防护用品,其他特殊需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安全生产管理部审批。

第十三条来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参观、学习、检查的外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由被参观、学习、检查单位提供,用完收回。

第十四条各单位职能部门人员所需的毛巾、香皂、肥皂、洗发水、沐浴液、洗衣粉、灭蚊剂、拖鞋等物品,每季度费用总额不得超过500元,各单位生产岗位人员不得超过530元。

第四章其他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由于特殊工作需要,需支领本制度第三章发放标准以外的其他劳动防护用品时,必须由需求部门向安全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支领。

第十六条退休后经公司综合管理部批准又继续在本公司工作的返聘人员,其劳动防护用品可继续延续执行使用标准,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七条自动离职员工,在离厂前对其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凡超过使用期限一半(或超过一年)的不予收回;未超过使用期限一半(或未超过一年)的按其原价1/3扣款;对私自带走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追缴扣款。

第十八条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执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员工对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爱护并正确佩戴和使用,对由于个人原因损坏的劳动防护用品,需由个人按价赔偿,方可重新支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标准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部。

第二十二条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制度下发及修订档案

附件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周期表

表中数字单位:月

备注:其他岗位涉及较少的未列入此表,可按照工种说明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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