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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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制

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九不准”

为加强廉政建设,我站工作人员将按以下的要求约束自己的行为,请各有关单位予以监督:

1、不准在建设、监理或施工企业中兼职;

2、不准对受监工程进行有偿咨询活动;

3、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向建设单位介绍施工单位承包工程;

4、不准向施工单位介绍分包单位;

5、不准向施工单位推销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

6、不准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推荐检验检测单位;

7、不准在公务活动或业务交往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8、不准参加与业务有关的各种宴请;

9、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向相关单位“吃、拿、卡、要”。

对于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欢迎社会各界给予监督、举报。

站内监督电话:2844770

建委监督电话:2692753

各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

为了使你们尽快熟悉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本告知书中列明了监督程序、内容、形式、方法、措施等内容,希望认真阅读,并按照本告知书的要求配合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你们应健全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同时与我站保持密切联系。

一、监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5、《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6、《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8、现行规范、规程、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等

二、监督程序

1、建设单位到市建委业务办理中心相关窗口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手续,办理完毕后,我站将接到《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表》,并根据工程所在区域和工程性质把监督任务分配到各监督科。

2、监督科收到《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表》三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建设单位取得联系,了解工程相关信息,确定监督告知时间。

3、监督科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监督告知,参加人员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质量安全负责人。监督人员了解工程设计及施工组织情况,返还一份《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表》,并送达本《监督告知书》。

4、监督科对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工作流程见附录一),以下内

容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提前通知监督科:

注:①结构、竣工验收(表中标●处)为书面通知,应填写《质量验收通知单》(附录七),在要求的时间送至监督科,其余的事项,可以口头(电话或短信)告知;②竣工验收(表中标★处)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监督科,塔吊安装、拆卸,人货电梯安装、拆卸(表中标◆处)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监督科,其余为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

5、监督科随机巡查,抽查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

安全状况,并跟踪各类监督文书中提出的问题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

6、监督科相关人员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验收合格后编制《工程监督报告》。

三、监督内容

监督人员到现场不是直接控制工程质量安全或进行质量安全把关,更不是对工程质量作任何直接的合格与否的评价,而是为了规范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查处违法违章,目的是确保企业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

具体监督内容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行为监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对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监督。内容包括:建设程序、承发包行为、从业资格、工作质量等。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具体内容详见附录二。

2、实体监督:根据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范,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通过检查施工作业面和工程的关键部位,核查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工程的实体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前的质量监督要点见附录三,建筑施工现场实体防护监督要点见附录四。

3、监督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鉴定,并监督事故处理过程。

四、监督形式

1、实行集体监督制度

在工地进行执法检查时,必须有至少二人并佩带执法证。监督机构签发的各种文书必须经两人以上同时签署才有效。

2、实行以巡查为主的监督方法

实行以巡查监督为主、验收监督为辅的监督形式。监督人员在前往拟进行巡

查监督的项目现场时,才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配合巡查。监督巡查频率根据工程项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质量安全保证能力、前次监督检查情况等确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

(1)基础施工阶段的巡查不少于一次,有地下室的工程,巡查次数不少于地下层数,结构施工阶段每六层巡查不少于一次。

(2)桩基、幕墙、钢结构、轻钢结构及网架等专业分部(项)的施工阶段不少于一次;

(3)装饰装修、节能保温施工和设备安装阶段巡查不少于一次;

(4)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过程监督检查间隔不大于40天;

3、实行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制度

我站将根据工程实际和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完善、管理水平较高的项目给予通报表扬;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本告知书的第六部分,采取必要的监督措施。

4、专项治理

我站将根据需要,对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进行专项治理,出台治理措施,监督治理效果。

五、监督方法

1、巡查监督按本告知书的规定进行。

2、验收监督是在各责任主体对实体质量安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的初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要按规定提前通知监督科,并将工程技术资料和监理机构的质量评估报告交监督科审查,监督人员对验收过程采取事中、事后方式进行监督,并告知后续工作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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