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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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经济统计
【发文字号】蚌政[2016]12号
【发布部门】蚌埠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03
【实施日期】2016.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
(蚌政〔2016〕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6〕1号)精神,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有力扶持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巩固全市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良好势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冲刺全省第一方阵良好开局,在抓好中央、省出台各项政策落实的同时,结合蚌埠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抓好实体增效益
1.加大企业帮扶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按企业技改后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连续三年分别给予60%、50%和40%等额度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新入规工
业企业补助标准从3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新入规企业给予厂房租金补助和贷款贴息。重点推动精细化工、食品、纺织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实施“互联网+创新创业”、“互联网+制造”行动计划,采取制造方和使用方“双向扶持”方式,推动建设企业智能制造体系。积极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制办法处置“僵尸企业”。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原则上排第一位的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
2.发挥财政资金支持效应。修订完善《蚌埠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增加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规模。中央、省下达的投资计划,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要分解下达至项目单位。省财政切块下达我市专项资金,6月底前要全部落实到具体的项目或单位。加大县区、部门支出进度和盘活存量资金考核力度,对工作不力的县区、部门,压减转移支付和预算额度。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林委、市商务外事局
3.帮助企业降低税费、人工、用电等成本。全面落实“营改增”和国家支持小微企业、企业改制重组、非货币资产投资等结构性减税政策。清理规范审批前置的中介服务收费。在确保全市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已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时困难企业(“僵尸企业”除外)允许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企业与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签订缓缴、补缴协议,明确补缴时限及措施,并由企业纳税属地财政部门出具补缴承诺或提供有效资产担保、抵押,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补缴日期最迟不超过2016年12月20日。推进重点项目和企业直供电交易试点。落实天然气、工业用水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
4.畅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持续增加续贷过桥资金总量,进一步扩大“税融通”业务规模。对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条件的涉农增量贷款,按年度贷款增量的2%予以
补贴。继续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奖励政策及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补助政策。加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深入推进“4321”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对政银担合作试点担保机构担保发生的代偿资金,由贷款企业税收所在地财政承担10%。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银监会蚌埠监管分局、蚌投集团
二、抓好投资补短板
5.加强重大项目谋划推进。围绕国家11个重大工程包、6大消费领域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基金投向,谋划实施“大、新、专”项目和“486”行动计划项目,完善“十三五”规划项目库,争取更多项目列入国家、省计划,力争规划项目库投资规模达到1.5万亿元。深入落实“四督四保”制度和市领导联系推进重大项目制度,确保国家专项资本金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尽早如期开工,发挥效益。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
6.创新投融资机制。组建完成30亿元的硅基新材料及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优先支持省级硅基新材料产业基地建设,加快推进市级以上智能装备制造、生物制造、专用电子器件等产业基地建设。大力争取专项建设基金,编制完善三年滚动项目计划,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