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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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结果的法定效力及会计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评估资料审核指引》规定,应区分公司设立方式及其资产评估的目的进行账务调整是否符合公司法及相关的财务会计处理法规。

一、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

(一)、新设股份公司

投资者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应以协商确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因此新设公司的发起人可以资产评估结果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投入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的价值,并据以折为股份。如果发起人共同认可了资产评估结果,则应将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并据以折为股份。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二)、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变理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变更后运行不足三年申请发行股票的需连续计算原有限公司的经营业绩。

1、有限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公司后,仍为一个会计主体,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按评估结果调整账务。

2、如果按评估结果调整账务,则视为新设公司,按规定开业三年以上才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3、按公司法,应以变更基准日的净资产折合为股份。

(三)、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后,仍为一个会计主体,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按评估结果调整账务。

2、如果按评估结果调整账务,则视为新设公司,按规定开业三年以上才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四)、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企业改建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应按资产评估结果调整;同时按公司法的规定,可以连续计算以前年度的经营业绩。

二、资产评估结果的法定效力

(一)资产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应以产权的完全变动或直接将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入账的公允

价格为前提.

经济行为法定效力投资方处理被投资方处理

1 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有

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出资或折股出资国有资产权益按

评估值调整

按评估值调账

2 国有企业分立或改建出资或折股出资发起人按评估值

调整

按评估值建账

3 国有企业合并式改建出资或折股出资各发起人按评估

值调整

按评估值建账

4 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

设立新公司)出资依据按评估值确认长

期投资

按评估值建账

5 转让国有企业全部股权作为转让价格按转让价格确认

投资损益

按评估值入账

1 资产转让作为转让价格参

考按实际成交价确

认资产转让损益

以实际成交价

入账

2 转让企业部分股权作为转让价格参

考按转让价格确定不改变原计价

基础

3 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股

东股权比例变动供新出资方确定

出资价格参考

作为确定溢价参

不改变原计价

基础

4 公司清算偿债参考依据供清算参考以实际成交价

入账

(二)需要按评估结果进行调账或建账的情形:

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公司合并与分立

4、资产按评估价转让与置换

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公司整体股权转让

三、资产评估结果会计处理方法

(一)资产评估结果的法律效力

1、国有企业整体改建、合并、分立(即国企改制)

企业实行整体式改建的,改建企业的国有资本应当按照评估结果全部折算为国有股份,由原

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持有,并将改建企业全部资产转入公司制企业。

2、公司合并与分立

企业实行合并式改建的,经过评估后的净资产折合的国有股份,应当由原共同的资本持有单位一并持有。如果分属不同的投资主体,应当由合并前各方原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分别持有。合并后未纳入改建范围的资产,按照剥离资产进行处理。

企业实行分立式改建的,应当按照转入公司制企业的资产、负债经过评估后的净资产折合为国有股份,并可由原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持有,也可以由存续企业持有。分立后未纳入改建范围的资产,按照剥离资产进行处理。

3、兼并和收购

企业兼并就是公司法规定的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公司解散。

收购分为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

股权收购是指购买一家公司股份的投资方式,它通过购买目标公司股东的股份,或者认购被收购企业发行的新股(两种方式)。其中购买股份的收购资金是支付给被收购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的认购资金则是支付给被收购公司。

资产收购是指一般的资产买卖行为,不须承担被收购公司的债务。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中,规定了企业兼并主要为四种形式: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吸收股份式和控股式。新近出现了换股形式、资产置换形式、以债权作为支付方式。

(二)资产评估结果会计处理方法总论

1、企业整体改建为公司制企业时,一般沿用旧账。在公司设立日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将评估增减值调整入账。但对于评估基准日和公司设立日之间被评估资产发生变动的事项,需在建账日将视该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调整。此时只是改变了计价基础,但公司的经营业绩仍是连续的。

2、在采用单项资产出资、合并式改建或分立式改建时,均需在设立日建立新账。建账时一般根据评估结果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的折股方案进行。公司设立前的经营业绩是模拟确定的,因此公司建账时不涉及设立前的经营业绩。但对于评估基准日和公司设立日之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动,为确保新设公司资本保全,则需在建账时进行调整。

(三)、国有企业整体改建为公司制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

1、根据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的股权管理方案确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将评估基准日评估后的净资产按股权管理方案确定的股本记入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科目,将评估后的净资产与股本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

2、将评估基准日与调账日之间发生的被评估资产的处置、销售、折旧等,按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与账面值的差额进行调整。如果评估增值部分已规定折成股份的,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按照评估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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