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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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四种形态”科学回答了“用什么执纪、为什么监督”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对于挺纪在前、执纪必严,以纪律建设推进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丰富实践价值。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如何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吧。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战略考量,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也是管党治党的精准标尺,是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操作手册,必须准确把握、善加运用。为此,就要处理好五个关系。
1在监督对象上,要处理好“面向全体”与“突出重点”的关系
用纪律管得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也管得了8700万党员这个“最大多数”,才叫全面从严。
过去存在一种倾向,在工作导向上,单纯认为纪委就是办案的,以办大案要案来论英雄,对轻微违纪问题听之任之;在工作重点上,习惯于重惩轻防,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在审查模式上,习惯于贪大求全、吃干榨尽,增加了管理成本和风险隐患,以致形成要么“好同志”、要么“阶下囚”的状况。
实践证明,“四种形态”是非常有效管用、系统科学的监督执纪方式,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体现了对党员干部
的严管厚爱。通常状态下,查处干部不是目的,教育挽救干部才是根本。“
四种形态”的每一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都很好地诠释了“严是爱、松是害”的道理。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就是为了有效阻断违纪进程,以常态化严管干部的方式,做到“防患于未然”、“治病于初发”,做到用纪律的尺子来衡量每一名党员干部的行为,用严管体现厚爱。
2在演变过程上,要处理好“量的积累”与“质的变化”的关系
党员干部“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党员守住了纪律,就不至于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四种形态”的提出,正是基于对从“小错”到“大错”、从轻微到严重、从违纪到违法这一从量变到质变规律的准确把握,前移监督执纪关口,通过批评教育以“勤浇树”、组织处理以“正歪树”、纪律处分以“治病树”、立案审查以“拔烂树”。
可以说,纪律是把尺子,“四种形态”就是刻度,它把握了党员干部从“破纪”到“违法”的演变路径,设立层层防线,把反腐败工作深入到了“破纪”之初。
从这个意义上讲,“四种形态”正是严明纪律的具体化,是监督执纪的精准化。
这就要求必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动辄
则咎,按照“四种形态”的内在逻辑,严格区分党员干部违纪犯错的不同情形、性质类别和轻重缓急,保证运用监督执纪方式与违纪人员的错责程度相适应、相匹配,实现精准执纪、规范执纪,不断提高监督执纪“精准度”,做到对症施策,精准诊疗,以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从严监督管理。
3在查处问题上,要处理好“抓早抓小”与“查大要案”的关系
落实“四种形态”、注重抓早抓小,就是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警示、早纠正、早处理,决不养痈遗患,放任自流。具体工作中,要把工作目标从注重“盯违法”向注重“盯违纪”转变,把工作手段从注重“抓大放小”向注重“抓早抓小”转变,把工作重点从注重“惩处极少数”向注重“管住大多数”转变,把工作着力点放到协助党委抓纪律、管纪律、维护纪律、执行纪律上来,重点围绕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来加强和改进纪律审查工作,特别是突出抓好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
落实“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放松了查处。不能因为强调抓全面、管多数,就对“少数和极极少数”腐败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只有利剑高悬,不定指标,上不封顶,才能警钟长鸣,形成不敢腐的有力震慑。
当然,对党员违纪问题的查处,具体适用于哪一种形态,必须根据被审查人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等,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既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仅处理少数有严重违纪问题的干部,也不能把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大事化小”,当作轻微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更不能人为地增加或减少某种形态,刻意营造看似漂亮的“四种形态”分布图。对“极极少数”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丝毫不能放松,该深查的要深查,该移送司法机关的要及时移送依法处理,这才是实事求是、依规治党的体现。
4在工作措施上,要处理好“纪律措施”与“组织措施”的关系
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都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是坚持惩处与保护相结合、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必要手段,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体现,也是发挥党纪政纪惩处作用与党组织自我调整功能的最佳结合点。只有正确地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把两种手段结合起来,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类违纪案件。
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之间既有明显区别,又有紧密联系;二者不能相互替换,既不能以纪律处分代替组织处理,也不能以组织处理代替纪律处分。单独使用或与纪律处分同时使用组织处理,有利于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但在过去的工作实践中,存在着组织措施运用不够的问题。有的认为干部存
在的问题不严重,不想进行组织处理;有的认为组织处理有难度,不愿进行组织处理;有的怕得罪人,不敢进行组织处理,如此等等,影响了执纪效果。
因此,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需要针对具体的个案,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双处理”手段,发现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教育的教育,该处理的处理,使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5在执纪主体上,要把握好“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关系
“四种形态”既是问题清单,也是责任清单,既需要党委在管党治党中主动担当,也需要纪委在纪律审查等方面积极作为。
落实“四种形态”,是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内在要求。有的党委对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肩负的主体责任缺乏足够认识,认为“四种形态”前面有“监督执纪”四个字,就应该是纪委的主业主责,甘当“甩手掌柜”,这是不对的。用好“四种形态”,是对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出的明确要求。党委必须抓党建、抓党风,这是职责所在、使命所系。“四种形态”,无论是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都是从严治党的具体措施,都需要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组织实施。因此,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各级党委的基本职责,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