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刑事审判对象模式之比较研究
英美法系国家量刑指南制度的比较研究
英美法系国家量刑指南制度的比较研究日期:2006-12-18 点击:作者:杨志斌来源:《河北法学》2006年第8期如何规范量刑,减少量刑偏差和量刑失衡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规范量刑的新模式和新方法。
英美法系国家,早在20世纪70年代中叶就开始了量刑改革运动,在量刑理论上提倡均衡量刑论,在量刑方法上主张实施量刑统一标准,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英美法系国家逐渐形成了三种不同模式的量刑指南制度:美国模式、英国模式和澳大利亚模式。
对这三种不同特点的量刑指南制度的比较和借鉴,无疑对中国的量刑理论和量刑实践具有较大参考和借鉴价值。
一、美国模式——数量化量刑指南美国是最早实施量刑指南制度的国家。
早在20世纪70年代中叶,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量刑偏差,美国就开始了一系列量刑方法的改革运动。
1977年,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制定了《统一确定量刑法》,明尼苏达州、华盛顿州和宾夕法尼亚州也相继制定了《量刑指南》,并建立了量刑委员会等专门机构指辗刑工作。
1980年,美国律师协会制定了《量刑修正标准》。
1984年,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犯罪控制综合法案》,在量刑改革方面主要有两点:一是设立联邦量刑委员会,统一指导量刑。
二是规定了许多要求法官强制执行的量刑规则。
1987年11月1日,《美国联邦量刑指南》正式生效,这是一部较具特色的量刑指南法。
该《指南》将美国联邦规定的罪行分为43个等级并规定相应的刑罚,要求法官必须按照统一的标准判刑,如果法官认为某一罪行需要加重或者减轻处罚,必须有陈述其理由的书面报告,以避免各级法院对同一罪行予以不同的处罚。
总体上讲,美国量刑指南模式主要是以数量式图表来描述各种罪行等级的数值,因此,可以称为数量化量刑指南。
具体来看,美国量刑指南模式具有如下特点:1.有专门的量刑指导机构——量刑委员会来负责制定量刑指南。
并且量刑委员会所制定的量刑准则,法官必须遵守。
中美庭审制度的比较
中美庭审制度的比较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一、诉讼模式的比较刑事诉讼模式是指采用何种庭审的方式。
从一国的庭审方式上可以辨别出该国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
此外庭审方式也决定了诉讼中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
美国是典型的对抗制诉讼模式国家,我国采用混合式。
(一)对抗制诉讼模式众所周知,美国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而对抗制诉讼又称“当事人主义”。
在法官、检控方、辩护方三者之间形成了一个等腰三角形。
法官处于中立位置,是三角形的顶端,而检控方和辩护方两者处于平等的地位,相当于三角形的两个底角。
其特点是:(1)法官在整个诉讼中不主动调查证据,询问证人,或讯问被告。
其主要职责是维持法庭秩序,根据控辩双方的激烈辩论,发现事实真相,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来决定被告是否有罪、无罪。
(2)鉴于法官的消极地位,诉讼程序由检察官迈开第一步,接着就是律师出示证据,豍检控方和辩护律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对抗制认为,案件的事实真相只有通过双方对程序和事实的充分辩论,才会显现出来。
(3)实行陪审团制度。
由一定数量的非专业人士(通常为12人)组成陪审团,对案件事实的有无进行裁决。
豎(二)混合式诉讼模式与对抗制诉讼模式相反的是纠问式。
司法机关不是采取“不告不理”,而是“不告也理”的原则,即司法机关积极发挥能动性,主动追究犯罪。
此外,法官也不再是一个消极的旁观者,而是集审判、侦查职能于一身。
被告是审判的对象,拥有有限的权利。
混合式诉讼,是兼采对抗制和纠问制的诉讼模式。
我国采用的就是这种诉讼模式。
法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可以询问证人,盘问被告人,甚至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第191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同时我国的庭审模式还具有对抗制的特征。
刑事被告人迅速审判权比较研究
The r ul e of La w Pe r s pec t i ve
序条款 承担补充角色 。 第六修正案对 迅速审判 权的规定过于 模糊和含 混。 联邦速审法与联邦宪法修正案规 定的最大不 同 在于速审法对诉 讼期限有 明确 的时 间要求, 但救济方 式更加
灵 活。 另 外, 宪法 迅速 审 判权 可由被 告人 自主决 定 主 张或 放 弃 ,
被 宣判为 罪犯 之前 , 监禁只不过是对公民简单的看 守。 这种看 六修正案迅速审判条款 的救济适用于逮捕或 起诉后侵犯迅速 守实质上是惩罚性 的, 所 以持续的时间应该尽量的短暂, 对犯 审判权 的情形 , 其对侵犯 迅速审判权的唯一救济就是起诉, 而
人也 尽量 不 要 苛 刻 。 ” 因此 , 保 障每 一 位 公 民的 刑事 迅 速 审判 且 是不 可再起诉的驳 回。 第十四修正案正 当程 序条款 的救 济
修正案、 正当程序条款、 联 邦 时效 法 、 各 州 宪 法 与 制 定法 进 行
人带来的无益而残酷的折磨 。 犯人越 富有想象力, 越 感到自己
软弱 , 就 越 感 受 到这 种 折 磨 。 还 因为 剥 夺 自由作 为 一 种 刑 罚 ,
但 是 其 中最 为重 要 的是 联 邦 宪 法 与联 邦 迅 速 审 判 法 。 第 不能被施行于判决之前。 如果没有那么大必要这样做的话, 在 保 护 ,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讲义:我国刑事审判模式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讲义: 我国刑事审判模式司法考试刑诉讲义:我国刑事审判模式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审判模式体现出超职权主义的特点。
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一直实行纠问式诉讼模式, 司法程序缺乏民主性和当事人缺乏主体地位已成传统;另一方面是因为新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受苏联影响, 基本上以苏联的模式构建了我国的刑事审判制度, 而苏联的审判模式则与职权主义有着密切的联系。
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超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具有以下四个特点:1.庭前审查为实体性审查。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 全案移送案卷和证据。
负责案件审判的法官不仅阅卷, 还要预先讯问被告人, 询问证人、鉴定人, 而且必要时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一系列补充收集证据、审查核实证据的活动。
2.法官完全主导和控制法庭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以法官积极主动的证据调查为中心。
法庭调查以法官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和出示证据、宣读作为证据的文书为主。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 合议庭认为案件证据不充分, 或者发现新的事实, 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也可以自行调查。
3.被告人诉讼地位弱化, 辩护权受到抑制。
被告人实际上成为法官的审问对象, 负有回答法官提问、配合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义务, 辩护律师的作用受限, 辩护权受到抑制。
4.控审不分, 法官协助检察官行使控诉职能。
由于法官积极履行查明案件事实并提供相应证据的职责, 特别是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开庭的前提是法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因此, 一旦决定开庭审判, 法官便更多地充当了第二公诉人的角色, 履行证实犯罪的控诉职能。
法官与检察官实质上站在同一方共同对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传统的超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存在严重弊端, 如庭前审查为实体审查, 混淆了庭前审查和法庭审判的任务, 造成了法官先人为主、先定后审的现象, 使开庭审判成为走过场;法官控审职能不分, 使得辩护权萎缩, 审判的公正价值受到损害。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比较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比较研究作者:王嘉瑶来源:《商情》2019年第15期《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3月14日修改后新增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至此,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共有四种不起诉模式: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区别明显,而其与相对不起诉皆是根植于起诉便宜主义,都是将起诉裁量权交给检察院,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二者在适用上存在竞合,使得司法实践存在困难,因此对二者作出比较尤为重要。
一、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两种制度概述(一)附条件不起诉的定义及法律依据新刑诉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日本称之为起诉犹豫,德国称之为附条件不起诉。
我国沿用了德国的概念,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项诉讼制度。
我国现行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依据,详见《开0事诉讼法》第271条至第273条,其中第271条规定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四个条件:一是未成年人涉嫌的犯罪为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二是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三是符合起诉条件;四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
(二)相对不起诉的定义及法律依据相对不起诉,也称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一规定是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对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适用相对不起诉必须具备两个实体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论刑事审判中控、辩、审权力(利)配置的优化
论刑事审判中控、辩、审权力(利)配置的优化霍家松(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摘要:刑事诉讼有三项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
这三项基本职能分别对应控诉权、辩护权、审判权,是相关主体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
也只有三项权能的充分行使才能完成诉讼活动,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保证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不同诉讼构造下,控、辩、审权力(利)分配的表现不同。
具体到审判程序中,如何合理配置控、辩、审三项权力(利),以能够高效正确的实现刑事诉讼目的一直以来都是值得探究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控诉权辩护权审判权配置政治法制经纬一、控诉权、辩护权、审判权的概念厘定控诉是指法院控告被告人的罪行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有罪并加以处罚。
广义上的控诉包括起诉的准备活动和起诉的实施活动。
起诉准备活动主要在侦查阶段实施,直接任务是收集证据,明确犯罪嫌疑人。
而起诉实施活动则是指提起诉讼和支持公诉。
狭义的控诉就指的是起诉实施活动。
而控诉权就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有权主体所享有的对犯罪提出控告,要求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
在现代国家追诉主义的理念下,大部分的刑事案件由国家出面追究犯罪,控诉权实质上是一项国家权力。
只有少部分案件由自诉人自己提出控告。
控诉权的行使主体在公诉案件中一般指警察和检察官,被害人也行使相应的控诉权。
而自诉案件控诉权主体主要由自诉人行使。
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进行的防御性诉讼活动。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受刑事追诉的人对所受到的指控进行反驳、辩解和申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
在审判阶段,控辩双方的对抗最精彩,辩护权的表现也最集中。
辩护权的行使主体主要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辩护人。
其中,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很多刑事诉讼中,辩护人都是辩护职能的主要承担者。
刑事审判程序及其改革比较研究
制刑讯逼供 以及其他非法取证 的行为。 卞教授认为, 如果不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来取证 ,将会对审查起 诉 和审判 活动 产生不 利 的影 响 。谭 世贵教 授则主要
就公 诉 案件 庭 前 审查 制度 的实 施 问题 进行 了发 言 ,
会议邀请到了来 自美国和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界的著
名学者和司法实务方面的专家莅临研讨 。 会议开幕式首先由主持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院长助理、 诉讼法 中心主任胡铭教授介绍在座嘉宾 , 然后 由光华法学院党委书记胡炜致开幕词 ,对诸位 嘉宾表示欢迎并简要介绍了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 悠久历史和办学现状。浙江省人大法工委任亦秋主
兴学院李树真教授以卞建林教授、 海外参会 进行了简短的评论。 自由发言环节 , 胡铭教授和中国 代表梁斌教授先后致辞。 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熊秋红教授分别从台湾刑事诉讼 本次会议在我 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出台的大背 景下召开,可谓正逢其时 ,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 : ① 中国刑事 审前程 序 的修改 对刑事 审判 的影 响 ; 法修改 、 诉讼模式 的选择 、 庭前审查的立法方向等角 度进行 了发 言 。 会议的第二单元 由中国台湾大学教授、浙江大 学永谦讲座教授熊秉元先生主持,熊秋红教授和来
法学院的刘忠副教授进行主题发言。钟华教授的发 言 主题 是 “ 修 复式正 义在 香港青 少年法庭 的发展 ” 。 钟华教授主要介绍了修复式正义( 恢复性司法 ) 的理 论背 景及其 在香 港青 少年 司法 中的 主要措 施 ,重 点 阐释了香港 少年 法庭 为何 不愿采 纳修 复式 正义这一 问题 , 初步得出结论 : 修复式正义可能并不适用于司 法不独立的社会 ,虽然香港在制度上和文化上都可 以实施修复式正义 ,但是特殊的社会政治背景导致 其无法克服对大陆这种“ 人情社会” 的恐 瞑。刘忠教 授的发言主题是 “ 我 国法院编制变迁与审判制度改 革” 。 刘教 授主要 从法 院的组织 变迁角 度来看刑诉 法 的变化 , 详 细地介 绍 了法 院 的司法科层 制度 。 与谈 阶 段, 谭世贵教授对司法学提出了大胆的学科构建式
刑事诉讼模式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模式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模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和审判方式,采取不同的诉讼程序和模式。
常见的刑事诉讼模式包括以下几种:
1. 公诉模式:由公诉机关主导,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这种模式适用于大多数刑事案件,公诉机关通常是检察院。
2. 民事附带刑事诉讼模式:指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发现涉及刑事犯罪的事实,可以同时提起刑事公诉。
在这种情况下,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同时进行,由法院同时审理。
3. 自诉模式:由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提起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
在这种模式下,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扮演原告的角色,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4. 附带民事诉讼模式: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涉及民事赔偿请求,可以同时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同时审理。
在这种模式下,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互不影响,但在判决时需要考虑刑事案件的结果。
5. 合议庭模式:在审理刑事案件时,由多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进行审理和判决。
这种模式适用于对案情复杂或涉及重大犯罪的案件,可以充分发挥法官的专业水平和经验。
6. 简易程序模式:适用于对于罪行较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的案件,审理过程简化,速度较快。
一般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
以上仅为常见的刑事诉讼模式,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制度可能有所不同,还有其他具体的模式和程序规定。
我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研究
我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研究——与美、德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程序之比较
我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提高司法效率而采取的一项创新性措施,经过多年的经验积累和改革完善,已经初步形成了完善的速裁程序和制度保障。
这里与美、德的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程序进行比较。
1.审判主体比较
我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庭审程序,审判主体为法院。
而美国的速裁程序实行多个环节,进行书面提审,由所有案件参与者投票表决结果。
德国的速裁程序实行口头审理,由一个法官和两个陪审员组成的庭审进行。
2.审判权限比较
我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适用于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一审法院进行审判。
美国的速裁程序可以适用于轻罪和部分重罪案件。
德国的速裁程序适用于未被诉讼的毒品犯罪案件。
3.审判期限比较
我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规定,由与被告人达成认罪认罚的协议案件视为速裁程序处理,依法可在24小时内审结。
而美国的速裁程序规定,时间紧急,通常在72小时内审结;德国的速裁程序规定,案件要在5天内审结。
4.法院管辖范围比较
我国刑事案件的速裁程序主要适用于各个基层法院,比如基层人民法院和区级以下人民法院。
而美国的速裁程序对各个州都适用,德国的速裁程序对全国各个地区都适用。
综上所述,我国、美国和德国等国家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各有特点。
我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相比美、德等国,已经有了一定的优势和成熟的制度和经验,但也需要充分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和公正审判原则,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法学方法论中的比较研究方法
法学方法论中的比较研究方法在法学方法论领域,比较研究方法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手段,通过比较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以及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相似与差异,以及其背后的原因和影响,从而揭示出法律规则的本质和运行机制。
本文将围绕法学方法论中的比较研究方法展开讨论。
首先,比较研究方法有助于加深对法律规则本质的理解。
通过横向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发现相似之处,从而找出普遍存在的法律原理和规则。
同时,比较研究方法也能揭示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帮助我们理解法律制度背后的文化、历史和社会背景,并为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交流和借鉴提供有益的参考。
其次,比较研究方法可以为法律制度改革和法律发展提供重要参考。
通过比较研究,我们可以了解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优势和不足之处。
这有助于我们发现和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为本国的法律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的依据。
此外,比较研究方法还能够帮助我们预测法律改革的可能影响和后果,从而在决策过程中提供更为科学和全面的依据。
第三,比较研究方法对于促进不同法系之间的相互理解和法律融合也具有重要作用。
在法学方法论中,比较研究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深入了解不同法系的思维模式、法律文化和法律体系。
通过细致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共性和差异,理解其背后的原因和逻辑,从而提升不同法系之间的相互理解和沟通。
这对于推动国际法合作、促进法律融合和构建更加有效和合理的国际法律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施比较研究方法时,需要注意一些方法论上的问题。
首先,比较研究应该坚持客观、科学和全面的原则,避免过度国别化和主观偏见的倾向。
研究者应该尽可能地收集和整理相关数据和资料,并进行客观的分析和比较,避免夸大和曲解事实。
其次,比较研究应尽量采用多角度、多层次和多维度的方法,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手段,以确保研究结果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同时,比较研究还应当重视历史和文化的因素,尊重和关注受研究国家或地区的特定背景和情况。
刑事审级制度比较研究
一
审 审判之 规定 。 第 二 审上 诉 的理 由分 为 两类 , ” 第
出, 也可 以 向高 等法 院提 出。向刑 事法 院 的上 诉 “ 于重新 审判 型上 诉—— 即对 原 先 指控 的重 新 审 属 判 , 以被 告 人无需 给 出上诉 的理 由” ( 。被 治 所 [l
安法 院判决有 罪 的人 也 可 以 向高 等法 院提 起 上诉 , 但 向 高等法 院上 诉 的条 件 是 : 院 的判 决 必须 存 在 法
一
上诉 , 称为“ 上告” 日 刑事诉讼法》 37条一 。 本《 第 7
第 36条规 定 了 申请 控诉 的理 由, 8 主要包 括 : 讼程 诉 序违 反法 律 , 用 法 律有 错 误 , 刑 不 当 , 实认 定 适 量 事 有错 误 。在 日本 的刑 事 诉 讼 法 中 , 用 法 律 是 指 适 “ 已经认 定 的 事 实 适 用 实 体 法 , 而 实 现罪 刑 法 对 从 定 主 义 ”2, _ 在适 用实 体法 方 面有错 误 ( 括 因错 误 J 包 适 用 实体 法 和 因 错 误 没 有 适 用 实 体 法 ) 的情 况 , 都 属于 “ 用 法 律 有错 误 ” 适 。造 成 法 律 适 用 错 误 的原 因是 多种 多样 的 , 括对 法律 的解 释有错 误 、 法律 包 对
刑事裁判基本理论简析
摘要刑事裁判的效力问题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而复杂的理论问题。
裁判一经成立即不容许轻易地加以改变,而作为其对象的纠纷也被视为得到了最终解决,一般情况下不得再次成为法院裁判的对象。
那么,为什么法院的裁判能够拥有这样的终局性?或者说,为何有必要使司法裁判在其可变性、灵活性的程度上受到比其他国家机关做出的判断或决定要严格得多的限制呢?为什么“有错必纠”的原则不能无条件的适用于法院的裁判?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直接涉及到一系列诉讼理念和诉讼制度的深层问题,其中裁判理论正是在对这一系列问题的深层思考的基础上形成的。
刑事裁判基本理论简析一、刑事裁判的基本概念与特征(一)刑事裁判的含义刑事裁判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因为程序运行的最终目的就是获得结果——裁判。
刑事裁判的确定,就意味着涉讼者的实体和程序上的权利义务由变动性到固定性的转变。
从而“经过程序认定的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一一贴上封条,成为无可动摇的过去。
”1正因为刑事裁判具有使涉讼者权利义务的不确定性固定化的作用,因而也就成为了诉讼法学界研究和关注的对象。
毋庸置疑,所谓刑事裁判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或审理结束时,根据法律和查明的刑事案件事实,对当事人争议及其诉讼程序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对此,《中国大百科全书》中有不同的释义:“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或审理结束时,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作出的有拘束力的决定。
……刑事裁判的形式有判决、裁定和决定3种。
”2对于这一释义,笔者不敢苟同,并认为这一释义存在如下缺陷:其一,释义中界定判决、裁定和决定是刑事裁判的三种形式,但同时又将刑事裁判定义为一种“决定”,致使定义项的外延超出被定义项的外延产生了逻辑上的错误;其二,就当前世界各国的诉讼理论及实践而言,裁判都无一例外的被认为是针对当事人而为并约束其行为的意思表示,而不对其他诉讼参与人产生拘束力。
所以,从刑事裁判效力范围上讲,该定义将其他诉讼参与人囊括进来的做法有欠妥当。
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研究
[ 作者简介 ] 杨德文 , 四川安岳人 , 男, 西南石 油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 主要研 究方向为房地 产法学和公司法学。 性, 维护被告人 的合法权 益 和司法公正 , 有非 常重要 的作 具 用 。然 而 , 在司法实践 中, 大多数二审 案件采 用 “ 书面 审理 ” 形 式结 案 , 既不开庭 , 也不讯问被告人 , 合议庭仅通 过审阅全 部 案卷 材料和上诉人 、 护人 的书 面意见后 作 出实体裁 判。 辩 根据现行《 刑事诉 讼法 》 17条 规 定 , 国第 二 审 的审理 第 8 我 方式大体上有三种 : 一是 “ 开庭审理 方式 ” 即合议庭 在控辩 , 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直接参与下 , 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 陈述 、 言论 、 辩论式的法庭 审判 , 于原 判决 事实 不清楚 , 对 证 据不充分的案件 比较适用 ; 二是 “ 书面审理 方式 ” 即二审合 , 议庭仅仅依据一审 的法 院移送 的全部 案卷 材料 进行 审查 , 不
再举行任何形式 的法庭审判活动 ; 主要适用于原判决事 实清 楚 、 据确实充分 , 在适 用法 律 上有 错误 的上诉 、 诉 案 证 但 抗
我 国刑事二审 审理方 式 , 是指 刑事案 件经 一审 判决或
裁定后 , 因被告人 提出上诉 或检察 院提 出抗 诉而 进入二 审 , 第二审法院审理该案件所采用 的形式 。在刑事二 审程序 中,
件; 三是 “ 调查讯 问方式 ” 即在 法 官在 翻 阅案宗 的基 础上 , ,
就案件存在 的疑问 , 单独 对被告人 和证 人进行 询 问, 可 以 也 进行一定 的庭外调查 , 但不举行开庭审理活动 。这种方 式主
运用效果差强人意, 这极大地影响了我国二审“ 监督、 把关、
刑事诉讼的四种模式
刑事诉讼的四种模式展开全文刑事诉讼的四种模式(上)文/肯特·罗奇,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法学院教授【学科分类】刑事诉讼法【出处】《刑事法评论》(京)2008年第23卷【关键词】刑事诉讼;模式【写作年份】2008年。
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导论自从赫伯特·帕克所着之《刑事诉讼的两种模式》于1964年发表以来,有关刑事司法的诸多研究都受到了该模式结构的影响。
该模式学说在解析刑事司法的复杂特征方面提供了一个十分有效的分析工具:无关紧要的细节被加以简化,而共同的特征和趋势则得到强化。
“正如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一样,对于在刑事司法日常运作中由无数不同角色所作决定而产生的素材,该模式学说提供了一个假想的然而却是清晰的评价体系。
”与其他科学不同的是,将带有自由裁量和人性化运作的刑事司法简化为某种单一的理论是既不可能也不可欲。
多模式理论之所以有用就是因为“并列存在的对现实形态的多种模式的概括,能够对该制度运作的不同方面提供合法化的解释和说明”。
35年之后的今天,影响最为深远的仍然要数帕克所提出的正当程序和犯罪控制模式。
刑事诉讼的模式学说有着多重的功用,它们为判断刑事司法体制的实际与准确的运作情况提供了指南。
模式学说还可以为主导刑事法律的价值选择提供某种规范性指导。
尽管帕克在其论述中有些言不及义,但有一点却是明确的--他的犯罪控制模式是建立在安全与秩序的社会利益的基础之上,而正当程序模式则建立在与国家相关的公民个人基本权利的基础之上。
帕克对刑事诉讼模式这一最为成功的划分已经成为人文学科的专门术语,以至于现在人们在公开论述中都争论和赞同帕克所指出的犯罪控制与正当程序模式的价值。
在一个不太严格的意义上,帕克的模式理论已经是一种可以自我证成的理论。
本文所提出的新的模式理论是建立在对被害人权利的不同界定之上的。
正如帕克的犯罪控制和正当程序模式一样,这些新模式试图为刑事司法体制的运作、为那些能够指导刑事司法的诸多价值以及围绕刑事司法的诸多话语提供积极的、规范性的描述。
中美刑事制度比较研究
实现社 会 的公平 正义 。 而这 一点表 现在 刑事 审判 中, 就是陪
团制度 。由一定数 量的非 专业 人士( 通 常为 l 2 人) 组 成陪 审团, 对 审 团制度 。 大 多数美 国人对 法院 持有怀 疑的 态度 , 时刻警 惕 司法
案件事实的有无进行裁决。 0
( ;) 混合 式诉讼 模 式 与 对抗制 诉讼模 式相 反 的是纠 问式 。 司法 机关不 是采 取“ 不 告 不理 ” , 而 是“ 不 告也 理” 的原则 , 即司法 机关 积极发 挥能 动性 ,
得很有现 实意义。本文主要从诉讼模式、 陪审制度、 刑事和解这三方面来研究中美两国在刑事制度上的区别。
关键 词 刑事 和解 诉讼模 式 陪 审制度 作者简介: 杨金蓉, 上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 国际法。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4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0 3 0 . 0 2
中 国作为大 陆法系 国家与英美 法系 典型代表 的美 国之 间 , 在 制的特 征 。如我 国庭审 中, 控辩 双方地 位平等 , 可 以就某项 证据 许 多方 面都 存在着 巨大的差 异 。在全 球化 的背 景下 ,不 同的法 进行质 证 ; 辩护 律师可 以询 问证人 、 被害人 : 被告 人可 以保 持沉默
i ▲ { I } J 丰 ▲ 金
◆ 法 制 园地
2 0 1 4 ・2 ( 下)
中美刑事制度 比较研究
杨金蓉
摘 要 中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典型代表的美国之间, 在许 多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在全球化的背景下, 不 同的法 系、 不 同的国 家相互 学 . - - j . 、 彼 此借 鉴 不仅 是一 种潮流 , 也是 一种 趋势 。 因此将 中美两 国的制度进行 比较 研 究, 就显
刑法学视角下的比较法研究
刑法学视角下的比较法研究比较法研究作为一门学科,通过对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之间的异同进行对比和分析,为各国法律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在刑法学领域中,比较法研究的意义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刑法学视角出发,探讨比较法在刑法领域中的应用,并讨论其中的挑战与困境。
刑法是保障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的重要法律领域之一。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制度在立法理念、罪责划定、刑罚确定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比较法研究可促进各国在法律制度上的相互借鉴和融合,实现刑法的全球化发展。
首先,比较法可以帮助法律从业者在刑事立法方面进行正确认识和参考。
通过对比学习不同国家刑法的设计和实践,可以发现各国在刑法立法中所关注的问题和核心价值观,并从中吸纳有益的经验。
例如,欧洲刑法体系注重构建与人权相协调的刑事司法制度,可为其他国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其次,比较法研究在犯罪行为认定和刑罚确定方面的应用具有重要价值。
不同国家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刑罚框架的制定存在差异。
比较法的研究可以帮助法律从业者了解不同刑法制度下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和罚则的设置,从而在实践中正确确定犯罪事实和刑罚量刑。
此外,比较法还可以为国际刑事司法提供指导和启示。
随着全球化和国际交往的加深,跨国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对国际刑事司法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比较法的研究可以促进各国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加强交流和理解,寻求刑事司法领域跨国问题的解决方案。
然而,比较法在刑法领域中也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困境。
首先是文化差异的影响。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背景和法律传统不同,导致其刑法制度的理念、制定方式和适用实践存在较大差异。
在进行比较研究时,需要对不同文化背景进行充分理解,以避免简单照搬和误解。
其次是语言障碍的挑战。
刑法学领域的研究涉及大量法律文本和司法解释,而不同国家刑法制度的法律文本多为本国语言,对外研究者往往需要掌握多种语言。
因此,语言障碍成为比较法研究的一大难题,可能会限制研究者的视野和能力。
此外,比较法研究在刑法领域也存在方法论的争议。
关于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一、案件基本情况)【可编辑版】
关于刑事审判⼯作情况的调研报告(⼀、案件基本情况)【可编辑版】关于刑事审判⼯作情况的调研报告(⼀、案件基本情况)关于刑事审判⼯作情况的调研报告(⼀、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基本情况1、收结案情况1-7⽉份,新收⼀审刑事案件66件96⼈,⽐去年同期上升15.79%。
结案62件,判处罪犯83⼈,⽐去年同期上升21.57%。
结案率为93.94%。
(见表⼀)2、存案情况1-7⽉份未结案件16件,与去年同期上升14.26%。
与新收案件上升幅度基本持平。
201X年度旧存案件12件,已审结9件,未结3件,原因是某危险驾驶案件审理期间被告⼈患精神疾病中⽌审理⼀件;某故意伤害案件被告⼈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中⽌审理⼀件;某过失致⼈重伤案件补充侦查两次,对致害原因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重新鉴定中。
3、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情况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收案20件,结案18件(2件旧存),调解率90%。
收案数量较去年同期增多233%,调解案件数增多200%,调撤率下降⼗个百分点。
(见表⼆)4、上诉案件情况刑事上诉2件、抗诉1件,附带民事上诉1件,上诉率6.45%。
⼆审维持3件,⼆审审理中1件,服判息诉率100%,⽆发改案件,⽆缠诉闹访、新的信访案件,社会效果较好。
(见表三)5、罪名分布情况新收案件共涉及22个罪名。
其中,犯交通肇事罪16件16⼈、盗窃罪10件19⼈、诈骗罪7件7⼈、故意伤害罪11件11⼈、寻衅滋事罪4件6⼈、强奸罪2件2⼈、贪污、受贿、滥⽤职权、⾏贿等职务犯罪6件7⼈,涉以上罪名的被告⼈占到总⼈数的70.83%。
(见表四)⼆、⼯作思路及做法1、“三位⼀体”努⼒提⾼案件质量。
⼀是程序上,坚持繁简分流。
对符合简易程序适⽤条件的案件全部适⽤简易程序,并原则上当庭宣判,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提⾼了案件质效,简易程序适⽤率达43.55%%。
⼆是实体上,坚持宽严相济,对于重罪,坚决依法予以严惩;对受害⼈有过错、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对防卫过当、临时起意、⼀时激愤实施犯罪,对具有⾃⾸、⽴功、悔罪表现的犯罪分⼦以及青少年犯罪,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体现了当宽则宽的刑事政策。
审判模式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弹劾式诉讼(accusatorial procedure)→奴隶制1 .含义: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方式。
2 .特点1)实行私人告诉制,国家没有专门的犯罪追诉机关(“无告诉即无法官”);2)原、被告诉讼地位形式上平等(权利义务同等);3)裁判机关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4)司法、行政合一;5)实行神示证据制度。
3.利弊1)利:a.控、审分离;b.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2)弊:a.不利于及时有效惩罚犯罪(针对国家而言);b.不利于查明案情,正确裁判(针对法官而言)。
(二)纠问式诉讼(inquisitorial procedure)→封建制1.含义:案件的审理不公开进行,不允许当事人在法庭上辩论,判决主要以审讯被告人的书面记录或者被告人的供词为根据的诉讼方式,也称为书面审理或间接审理主义。
2 .特点1)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2)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是追诉客体;3)奉行口供中心主义,刑讯逼供合法化;4)法庭审理不公开进行,也不允许辩论;5)实行法定(形式)证据制度。
3 .利弊1)国家追究犯罪的能力得到提升;2)民主性不复存在。
(三)近代以来西方刑事诉讼制度的共同特征1)诉讼结构上实行诉、审分离,贯彻“不告不理”原则;2)实行无罪推定原则3)确认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及辩护权;4)贯彻审判独立、审判公开及直接、言词原则等;5)实行证据裁判原则和“自由心证”制度。
(四)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法基本特点:1)警察、检察官和其他有侦查权的官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侦查、预审不公开进行;2)追诉模式上采公诉为主,自诉为辅;3)实行案卷移送制度;4)法官在庭审程序中起主导和指挥的作用;5)庭审程序一般分为法庭调查和辩论两个阶段;6)实行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inner conviction / inner belief);7)确立了上诉和法律救济程序(三审终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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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 日期 :09— 3—0 20 0 9
修 回 日期 :09一 3—2 20 O 7
行 陈述 和罪行 细节构成 一个不 可分割 的整体 , 者 两
相互依存 , 罪行 陈述 中的罪 名是 罪行细节 中的构 成
要 件事实所构成的罪名 , 而罪行 细节 中的构成要 件
系早期 , 该诉 因还是会 被认 为不 成 立。检 察 官和法
进行变 更 , 不 能 对诉 因 的 法 律 评 价 部 分 进 行 变 也
更, 对于检察 官来说 , 只能 围绕诉 因展 开指 控 , 他 而 不能从其他 方 面 和 角度 进 行 指控 ; 于 法 官来 说 , 对 他只能就诉 因的成立 与否做 出是与 否 的判断 , 而不 能从 其他方 面和角度进行 判 断 。但 是 , 在英 美法 系 的发 展历史过 程 中, 于诉 因 的记 载 与诉 因 的理 解 对 经历 了从严格形 式主 义到 实质 主义 的转 变 , 于是 对 否允 许变更 诉 因也 经历 了从绝 对 禁 止 变更 到 相 对
作者简介 : 杨杰 辉 (9 8一) 男 , 17 , 江西高安人 , 宁波大学 法学
院副 教授 , 学 博 士 。 法 8 2
杨杰辉 : 三种刑事审判对象模式之比较研 究
则是 罪行陈述 中具体 罪名 的构 成 要件 。其 实 , 罪 从
行细节 的记载就可 以判 断 出事实 构成 了何 种犯 罪 , 只是罪行 细节记载 的重 点在 于对 事实 的描述 , 罪 而
杨 杰辉
( 宁波大学 法学院, 浙江 宁波 35 1 ) 12 1
摘 要: 英美法 系诉 因模式 的基本特点是刑事 审判 对象是诉 因, 法官和检 察官原则上 无权 变更诉 因; 大陆法系公诉事 实模 式的基本特 点是刑 事审判对 象是公诉事 实, 法官有权 在公诉事 实同一的范 围内变更指控 罪名 ; 日本公诉事 实同一下的诉 因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刑 事审判对 象是诉 因, 检察官有权在公诉事 实同一范围 内变更诉因。三种刑事 审判 对象模式 之间的差异导致 它们在不同诉讼价值 的实现上各有优劣 , 刑事审判 对象模式上 的差异根 源 于审判方式上的差异。随着审判方式的相互吸收和融合 , 刑事审判对 象模 式之 间的差异逐
一
、
英 美 法 系 的诉 因模 式
罪行细节 记 载 的标 准 格 式是 : ( 罪 主体 ) 时 谁 犯 何 ( 犯罪的时间 ) 何 地 ( 罪 场所 ) 在 犯 对谁 ( 罪 的客 犯
在英美法系 的诉 因模式 中 , 刑事审判对象是起 诉 书上记 载的诉 因 (on) cu t 。根据规定 , 检察机关在 提出指控时应 该在 起 诉 书上 明示诉 因。诉 因 由罪 行陈述 ( t e et fOf c ) S tm n f ne 和罪行 细 节 ( a i . a o e P rc tu
式 。这 三种 模式 各 有特 点 , 有共 性 , 又 比较 分析 这 三种模 式 , 助 于 我们 深 入 理 解 刑 事 审判 对 象 问 律评 价要 素 , 其标 准格 式 是
“ 某某罪 , 据某 法某 条某 款 的规定 ” 罪行 细节 部 根 ; 分主要 记载被 告人 的基 本情 况 以及 与犯 罪 构成 要 件紧密相关的事实 , 这些 事实 主要 由两类 性质 的事 实构成 : 一是犯 罪 构成 要件 事 实 ; 是 阐述 构成 要 二 件事实且 确 定 诉 因必 不 可 少 的非 构 成要 件 事 实 。
体) 以何种方法 ( 罪方法 ) 了什么 ( 犯 做 犯罪行 为与
结果 ) J ¨ 。其 中谁 、 谁 、 了什 么通常 属于犯 罪构 对 做 成要件事实 , 时 、 地 、 何 何 以何种 方法 则属 于非犯 罪 构成要件事实 , 这些事 实虽 然不属 于犯罪 构成要 件
事实 , 却是用来确定犯 罪构成 要件 事实从 而保 障被
便被认 为不 成 立 , 控 也 就 便 被 认 为 不 成 功 。此 指
时, 检察官 和法 官 都 不 能对 该 个别 事 实进 行 变 更 ,
法官对该诉 因只 能做 无 罪 处理 。比如诉 因记 载被 告人盗窃一 双鞋子 , 证据显 示被 告人 盗窃 的并非 但
是一双鞋 子而是两 只右脚 的鞋子 , 虽然 盗窃 的是 一 双鞋子还是 两 只右 脚 的鞋 子 的事 实 不会 对 被 告人 本 次实施 了盗 窃行 为 这一 事 实 的认 定产 生 实 质影 响 , 不会对 被 告 人 的 防御产 生 影 响 , 在 英美 法 也 但
渐变小。
关键词 : 事审判对象; 因; 刑 诉 公诉 事实
中 图分 类 号 :F 3 D 7 文 献标 识 码 : A
l s f fne 两 部分 组 成 , 行 陈述 部 分 主要 记 a ec) roO f 罪
综观世界各 国和地区 , 主要 存在三种 刑事 审判
对象模式 : 即英美 法 系 的诉 因模式 、 陆法 系 的公 大 诉 事实模式 以及 日本 的公 诉事 实 同一 下 的诉 因模
20 0 9年 5月
现‘ 法
M o e n La S i n e d r w ee c
Ma 2 0 y, 0 9 V0. l No 3 13 .
第 3 卷 第 3期 l
文章编 号:0 1 2 9 (09 0 0 8 10 — 37 20 )3— 0 2—1 0
三 种刑事 审 判对 象模 式之 比较研 究
行陈述 记载 的重 点 在 于对 事 实 的法 律 评 价 。因 此 从实 质上看 , 因实 际上 是指 检察 机关 为 了使 控诉 诉 主张 获得 法官 的支持 而 提 出 的相 当 于犯 罪 构 成 要
件 的事 实 。
在英美法 系的诉 因模 式 中 , 法官 和检 察官 原则 上都无权变 更诉 因 , 们既 不 能对诉 因 的事实 部分 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