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稀土产业政策汇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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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稀土产业政策汇总分析

1.行业政策概述

从20世纪80年代国家就开始对稀土矿产进行逐步深入的规划、控制和管理。自2011年5月国务院颁布《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后,把保护资源和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依法加强对稀土开采、生产1、流通、进出口等环节的管理,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加强稀土行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1按照《意见》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暂停受理新立稀土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不得新增稀土矿业权;原则上禁止现有稀土开采矿山扩大产能;制定南方离子型稀土矿开采准入制度,从申请人的资金实力、技术力量、生产规模等方面提高准入门槛。

2012年6月,《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该办法将禁止无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企业从事稀土生产,并配合国土、环保、工商、税务、安监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012年6月国务院新闻办首次发布《中国的稀土状况与政策》白皮书,全面介绍了我国稀土现状、保护和利用情况,发展原则和目标以及相关政策。

2012年7月26日,《稀土行业准入条件》由工信部发布实施,从项目的设立和布局,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能源消耗,资源综合

利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消防和社会责任,监督与管理等多个方面明确了准入和管理的新要求。

2. 主要政策内容

(1)项目立项程序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属于国家限制类投资项目,必须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稀土矿开采、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

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禁止外商在中国境内建立稀土矿山企业,不允许外商独资开办稀土冶炼、分离项目(限于合资、合作),鼓励外商投资稀土深加工、稀土新材料和稀土应用产品。凡是拟与外商合资、合作建设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的中方企业,如原来直接从事稀土矿山生产和经营,则与矿山相关的资产及业务不能进入合资范围。中外合资企业的稀土冶炼、分离类项目,不论投资额大小,一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项目申报单位需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送城市规划意见、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等材料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国家规定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2)市场准入管理

2012年7月26日,工信部发布实施的《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对稀土资源实施更为严格的保护性开采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明确了稀土矿山和冶炼分离企业的产品质量、工艺装备、生产规模、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准入要求。

①项目设立和布局条件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金属冶炼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相关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规划等要求。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不得建设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项目。

开采稀土矿产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金属冶炼属于国家限制类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经核准后方可建设生产。

②生产规模

混合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20000吨/年(以氧化物计,下同);氟碳铈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年;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吨/年。禁止开采单一独居石矿。

使用混合型稀土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8000吨/年;使用氟碳铈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年;使用离子型稀土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3000吨/年。

稀土金属冶炼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2000吨/年(实物量)。

以上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20%。

③工艺及装备

混合型稀土矿、氟碳铈矿开发应建有完备的三废处理设施,专门的废石场和尾矿库;离子型稀土矿开发应采用原地浸矿等适合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生产工艺,禁止采用堆浸、池浸等国家禁止使用的落后选矿工艺;稀土冶炼分离项目,不得采用氨皂化等国家禁止使用的落后生产工艺;稀土金属冶炼项目,不得采用湿法生产电解用氟化稀土生产工艺、稀土氯化物电解制备金属工艺。采用氟化物熔盐电解体系的,合成氟化稀土须配有完备的含氟废水、含氟废气处理装置,含氟废渣须专门处理,不得随其他工业废渣排放。

④能源消耗

稀土冶炼分离、金属冶炼项目,应采用先进工艺和装备,有完善的节能措施,能源消耗须达到《稀土冶炼产品能耗》(XB/T801-93)

二级标准,待新的《稀土冶炼加工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

⑤资源综合利用

混合型稀土矿、氟碳铈矿采矿损失率和贫化率不得超过10%,一般矿石的选矿回收率达到72%以上(含,下同),低品位、难选冶稀土矿石选矿回收率达到60%以上,生产用水循环利用率达到85%以上。

离子型稀土矿采选综合回收率达到75%以上,生产用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处理混合型稀土矿和氟碳铈矿的冶炼分离项目,从稀土精矿到混合稀土,稀土总收率大于90%,从混合稀土到单一或富集稀土化合物,稀土总收率大于95%;处理离子型稀土矿的冶炼分离项目,从混合稀土到单一或富集稀土化合物,稀土总收率大于92%。

稀土金属冶炼直收率大于92%。

⑥环境保护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金属冶炼企业应通过环境保护部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列入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符合环保要求的稀土企业公告名单。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三同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制度,生产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不得投产;

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严格执行环保部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安装在线排放检测装置;按要求办理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等环保手续,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开采稀土矿产应严格执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障金制度;

稀土企业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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