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地下通信管道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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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地下通信管道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为充分利用高速公路地下管道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高速公路地下通信管道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的标的物、范围和用途

甲方将位于高速公路至,长度为公里的地下通信管道具体孔位描述出租给乙方用于通信光(电)缆线路的铺设和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本合同的租赁期限为以下第种:

1.确定期限

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协商后可重新签订合同。

2.无确定期限

租赁期限为无确定期限,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均可解除终止合同,但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年租金为人民币元,每年结算缴纳一次,首次缴纳时间为本合同签订后天内,乙方应在每个结算年度月日之前以转账方式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租赁期限超过五年的,甲方有权限据市场行情和管道建设成本等因素适当调高租金数额。

2.其他约定:

第四条租赁物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一方承租的地下管道仅用于其通信光(电)缆线的铺设和使用,其承租的地下管道的孔位的位置及使用应遵守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对我省高速公路机电工程通信管道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闽高控〔2002〕5号)的规定;乙方不得将承租的地下通信管道转租、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甲方仅出租地下通信管道的使用权,一方自行承担其地下光(电)缆线的铺设施工和维护管理费用。

第五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因国家规划、高速公路改、扩建需要或上级有关部门决定等原因需要收回通信管道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一方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应在天内将所租赁的地下通信管道移交甲方,自行承担其地下光(电)缆线迁移的一切费用,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补偿费用。

2.乙方承租甲方的地下通信管道期间,在对其地下通信光(电)缆进行铺设、使用和日常维护时,涉及许可事项的应经相关机关批准,并将施工和日常维护方案报甲方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并根据有关规定规范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其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或其他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独自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3.其他:。

第六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拒绝将约定的地下通信管道移交乙方导致其无法铺设光(电)缆线,应承担年租金%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任何一方无法定或约定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向守约方承担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金的,应按逾期天数承担应付款项的%/天的违约金,逾期时间超过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

3.乙方铺设、维护使用其承租的地下通信光(电)缆线未将施工、维护方案报甲方同意或在高速公路上作业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应承担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乙方在高速公路上作业时因违章操作或不服从管理部门的整改要求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选择一下种方式解决:

1.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附则

1.合同生效: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并取得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批准后生效。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需进一步明确约定的,可协商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和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相关的地下通信光(电)缆施工维护方案、与本合同相互补充的会议纪要、上级有关的规定等均是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应遵守执行。

3.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报备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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