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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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是指规范各国从事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原则、规则和 制度。 1783年法国蒙特高尔费兄弟的热气球升空 人类第一次航空活 动。 1903年美国赖特兄弟飞机试飞成功 开创了人类利用空间的新 时代。 《巴黎公约》 《芝加哥公约》 《东京条约》 《海牙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
第三节 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 的非法行为
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管辖权
(一)《东京条约》规定的管辖权 航空器登记国 (二)《海牙公约》规定的管辖权 各缔约国 航空器的登记国 航空器的降落地国 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 准普遍管辖权 罪犯的发现地国若不将其引渡给别国应实施 管辖权。 第四节 (三)《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规定的管辖权 基本同《海牙公约》的规定 增加了罪行发生地国的管辖权
三、外空活动其他规则
(一)卫星国际直接电视广播规则 (二)卫星遥感规则 (三)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规则
本章重要知识点
1、国家领空的法律地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3、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确定及其管辖权 4、外层空间法的法律地位 5、外层空间活动的责任制度救助、送还和归还制度、 空间物体的登记制度
第五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掌握航空法和外层空 间法的主要原则、规则和制度。
教学重点: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界定与管辖 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和制度
第一节 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空气空间 的法律地位
一、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 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与 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自由 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己有 外层空间应用于和平目的 天体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财产
重点提示
第五节 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和制度
一、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外层空间条约》九原则
共同利益原则 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 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限制军事化原则 援救宇航员原则 承担国际责任原则 登记国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具有管辖、控制和所有权原则 保护外层空间环境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
一、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之确定
《东京条约》规定的行为 《海牙公约》规定的行为 《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规定的行为 航空器的“飞行中”的标准: 1、从航空器为起飞而启动时起,到着陆滑跑完毕止。 2、从航空器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 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 “使用中”:是指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 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
一、外层空间的历史发展
(一)外层空间:亦称宇宙空间或太空,是指空气空间以外的空 间(简称外空)。 (二)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界线: ——目前尚无定论 ——通说:一般认为人造卫星或其他空间物体运行的轨道及其之 上的空间和天体应属于外层空间范围。 (三)外层空间法:是指人类在外层空间活动应遵守的国际法之 原则、规则和制度。 (四)航天纪实: 1、俄国齐奥尔科夫斯基最先提出用多级火箭冲破地球引力进入太 空。
第二节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
——政府间的专业性国际组织,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大会 空中航行委员会 ICAO 理事会 专门委员会 航空运输委员会 秘书处 法律委员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颁布)
领空主权 外国民用航空器的航空运输 查验和处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重点提示
第三节 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 的非法行为
重点提示
第三节 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 的非法行为
三、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犯罪嫌疑人的引渡和起诉
知识点: 《东京条约》对引渡和起诉问题未作出具体规定。 《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对犯罪嫌疑人的引渡做了明 确具体的规定。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准普遍管辖原则
第四节 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与 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四节 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与 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外层空间的历史发展
(四)航天纪实: 2、美国戈达德提出火箭必须以每秒7.9公理的速度才能冲破地球引 力。 3、前苏联于1957年10月4日首先成功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开创 了人类历史的太空时代。 4、1961年前苏联宇航员加加林乘宇宙飞船首次遨游太空。 5、1969年美国宇航员阿姆斯特朗和奥尔德林乘阿波罗11号首次登 月。 ——人类航天航空技术的发展,加快了外层空间立法的进程。
重点提示
第二节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一、航空器的国籍
军事航空器 航空器 海关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 警察航空器 国际民用航空器法只适用民用航空器,不适用国家航空器。 国籍标志 航空器 目的:确定登记国对航空器的管辖权。 登记标志 国家航空器
第二节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二、国际航空运输制度
(一)国际航空运输飞行的类型及飞行权 航班飞行(定期航班飞行) 国际航空运输飞行 非航班飞行(如:包机飞行) (二)国际航空运输义务 不滥用民用航空 采取便利航空运输的措施 防止疾病传播 遵守无差别对待原则 促进国际统一标准和措施的采用
第五节 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和制度
二、外层空间活动的制度
(一)责任制度 1、责任的主体 2、责任的范围 3、求偿的提出和途径 (二)救助、送回和归还制度 1、关于通知 2、救助与送还宇航员 3、归还空间物体 (三)空间物体的登记制度 1、登记的责任 2、登记的内容
重点提示
第五节 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和制度
第一节 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空气空间 的法律地位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大气层) 空间 国家领空 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
外层空间 (一)国家领空的地位 国家领空:是指国家的领土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 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亦称领空主权。 领空主权的主要表现: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航空法律规 章;保留国内载运权;设立空中禁区。 (二)领空以外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公海、南极、各国专属经济区之上的空气空间 人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