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学院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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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学院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办法(修订)
2008-11-18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地考核教师教学工作,增强教师的教学质量意识,落实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全面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浙教高教〔2007〕33号)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专业专任教师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及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改革等方面工作业绩的考核。凡担任本科、专科、高职各专业教学任务的在岗教师均需参加考核。
第三条教师教学业绩考核是我校教师年度考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成立专门的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党办、院办,教务处,人事处,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制定考核的办法和指标体系,审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各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考核工作组,组长由二级学院院长担任,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二级学院考核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本办法(必要时可制定实施细则)对二级学院全体专任教师
进行教学业绩考核。
第四条教师教学业绩考核成绩将由学校职能部门记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以作为教师评优、岗位聘任、晋升、津贴和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教师职称评定实行教学业绩一票否决制。
二、考核办法与程序
第五条教学业绩每学年考核一次。
第六条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包括教学工作量、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效果等三个方面。
教学工作量主要包括由学校安排的、在人才培养计划内的教师讲授、辅导的课程和承担的实践性教学的工作量(按照附件1:《丽水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
教学研究与改革主要包括教学研究论文论著(教材),教师承担的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教学研究与改革的奖励等(按照附件2《丽水学院教学研究与改革及有关获奖工作量计算办法》中的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量部分计算)。
教学效果主要包括教师在承担课程、实践性教学等方面的评价效果、指导学生获奖情况、在教书育人方面的奖惩情况(按照课堂教学质量测评结果及《丽水学院教学研究与改革及有关获奖工作量计算办法》中的指导学生及教书育人方面获奖工作量部分计算)。
教师教学业绩计算公式:
Y=(H1+H2+H3+H4+H5+H6+H7+H8)×8×70%+(J+L)×30%(单位:分)
H为教学工作量, H= H1+H2+H3+H4+H5+H6+H7+H8,其中H1+H2+H3+H4为课堂教学工作量(学校安排的学术讲座、教学法教师实习教学工作量、美术写生可代替学年最低课堂教学工作量,但计算业绩总分时仍按以上公式);J为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量, J=J1+J2+J3;L为指导学生及教书育人方面获奖工作量, L=L1+L2。
课堂教学工作量超过所在二级学院教师课堂教学平均工作量150%的部分,视为无效工
作量,不计入教学业绩考核。
第七条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结果根据一定比例分为A、B、C、D、E五个等级,原则上B以上比例不得超过当年度参加考核教师人数的60%(含),其中A比例不得超过20%(含);D+E比例不少于5%(含)。
第八条各等级评价标准的基本要求如下:
A级:
课堂教学工作量在每周4节以上(含);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应为优;教学研究与改革及有关获奖工作量(J+L)高于60分(含,讲师及以下职称除外);未出现过教学事故。
其中,获省级以上(含)教学项目(重点专业、精品课程、新世纪教改项目、重点教材、重点实验室等)立项的负责人,省级学科竞赛二等以上(含)的主要指导教师,教育厅组织专家听课并获好评者,完成课堂教学工作量要求、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结果良以上(含)、未发生教学事故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指标内教学业绩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A级。
B级:
课堂教学工作量在每周4节以上(含);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应为良以上(含);教学研究与改革及有关获奖工作量(J+L)高于40分(含,讲师及以下职称除外);未出现过教学事故。
C级:
课堂教学工作量在每周4节以上(含);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应在中以上(含);未出现过教学事故。
E级:
课堂教学工作量每周2节以下(含);或课堂教学质量测评不及格;或在上级行政部门组织的听课及教学建设项目(重点专业、新专业、教改项目、精品课程等)检查中成绩差而被通报;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学校、二级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或一学年内出现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或两次出现三级教学事故(含两次),或在教书育人中出现影响恶劣事件。
D级:介于C级与E级标准之间。
课堂教学质量测评工作按照《丽水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实施办法》(附件3)进行。
第九条等级评定的原则。根据相关等级评价标准的基本要求、各等级比例以及教学业绩总分排名确定相应的等级。不同教学系、专业课与公共课可分别确定等级。
第十条二级学院考核:
1.二级学院对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学期学生测评阶段,安排在每学期结束前2周;第二阶段为综合考核阶段,安排在学年末,考核结果在8月底前上报。
2.每学期结束前,教师本人根据《丽水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丽水学院教学研究与改革及有关获奖工作量计算办法》填写《教学工作量登记表》(附件4)以及《教学研究与改革及有关获奖工作量登记表》(附件5),交二级学院考核工作组。
3.二级学院考核工作组对教师上报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建设、研究、奖励情况进行审核后,根据等级评定的原则,确定相应的等级,填写《教师教学业绩考核成绩登记表》(附件6),并将评定结果予以公示。教师如有异议,可向二级学院考核工作组提出书面意见,二级学院考核工作组应按一定的程序核实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二级学院处理结果仍然不服的,可向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由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协调处理。《教师教学业绩考核成绩登记表》和《教师教学业绩考核成绩汇总表》(附件7)一式三份,一份二级学院留存,其余两份分别报学校教务处和人事处存入教师业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