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廉政建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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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廉政建设制度

1 、认真学习国家、省、市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廉政合同”。

2 、正确履行监理职责,不谋私利,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收受、索要钱物,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3 、不准在承包商施工工地修车、加油,不得在承包商报销任何应由监理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

4 、不允许从事与被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施工业务与材料、设备供应等直接或间接中介活动,不得介绍劳务队伍、参与分包。

5 、在监理过程中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不吃、拿、卡、要,不借故刁难、打击报复承包商。

6 、重点部位,隐蔽工程应全环节、全过程旁站,检验设备自带,亲自动手,不得要求承包商代劳。

7 、严禁假公济私,收入支出,真实有据,合法合理。

8 、认真学习执行业主及监理公司有关廉政建设文件要求。

总监办职责

1 、负责对项目进行质量策划,制订和完善全线路的监理规章制度,监理办法和各种监理程序,统一全线的监理业务,检查、落实这些制度、程序、办法的落实情况,及时向驻地办发出有关批示。

2 、下达开工令,审查批复各合同段总进度计划,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

3 、审查处理合同管理等事宜,并向业主汇报,审查和处理各驻地办提出的变更、延期、支付和重大技术问题的报告。

4 、指导、帮助与检查各驻地办报监理工作,抽查各驻地办的工程质量和试验工作,负责全线路监理人员培训。

5 、召开驻地监理工程师例会,编写纪要并督促执行;参加各驻地办的工地会议和有关活动。

6 、对重要合同条款中的含糊、异议以及技术规范提出解释或纠正,参加设计文件会审。

7 、审查任命各级监理人员,协调各驻地办工作,对各驻地办监理服务质量做出评定。

8 、掌握工程动态,加强信息管理,汇总各驻地办各类报表,及时上报、归档。

9 、组织交、竣工验收,签发交工证书,对监理服务最终成果进行整理,并向建设单位交付。

10 、处理意外事件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业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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