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财务会计和审计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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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和审计的关系【摘要】法务会计作为一个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等知识于一体的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它和会计,审计在历史渊源及方法体系中存在很大的共性,使法务会计在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中产生不少模糊认识,但是由于三者的性质不同,决定了它们在主体,职能,目的等方面必然存在差别。只有明确了三者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地认识与运用法务会计,进一步完善法务会计的基本理论。

【关键词】法务会计;财务会计;审计

近些年来,财务舞弊案件已经成为超越会计领域的社会问题。由于经济事项的复杂性,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所审计的所有事项作出绝对保证,而只能是合理保证。我国资本市场虚假会计信息日益泛滥,因虚假会计信息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不断增多,审计与人们的期望差距越来越大,这些都使得寻找新的财务舞弊控制手段变得必要而且紧迫。相比于审计,法务会计人员可以以其独特的调查方式,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予以解释,在财务舞弊控制中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我国的著名会计学者李若山教授曾指出:“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专家性意见,并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它的目的是通过分析经济案件中的资金运动,从相关会计资料中收集证据,以便证明经济案件的事实真相,同时肩负着对经济损失客观量度的重任,为司法机关追问损

失和解决经济纠纷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和审计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们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和审计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

财务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审计产生于受托责任关系,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表现为社会服务性;而法务会计是专为法律事项的处理提供会计服务,表现为法律服务性。

(二)主体不同

财务会计的主体是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反映的特定对象;审计主体是指在审计活动中主动实施审计行为,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机构及其审计人员;法务会计的主体是为处理法律事项提供会计专业服务的会计专业人员,可以是注册会计师,也可以是财务咨询公司、资产评估公司、科研院所等机构的专业人员。

(三)职能不同

财务会计的基本职能侧重于核算、监督;审计职能是指审计实践活动本身所固有的内在功能,包括经济监督,经济鉴证,经济评价三项基本职能;法务会计的职能不仅局限于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强化会计的控制职能,还表现在解释财务问题、收集会计数据以提供诉讼支持、保护和惩戒会计职业人士等方面也能提供信息支持。

(四)目的不同

财务会计的目的是向企业内部和外部的信息使用者提供会计信息,信息使用者包括企业管理当局、政府部门、出资者、债权人和职工;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法务会计的目的是通过调查取证和分析判断,对法律事项涉及的财会事实发表专家意见,作为公安司法人员、当事人、律师等人员查清相关财会事实的证据,它通过对相关财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分析鉴定,出具法务会计报告,为将经济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为当事人洗脱嫌疑,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会计学证据。

(五)业务内容和范围不同

财务会计主要是对企业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信息事项通过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程序进行加工处理,并借助于以财务报表为主要内容的财务报告形式,向企业外部的利益集团提供以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反映了企业过去的资金运动或经济活动历史情况;审查企业会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财务报表审阅,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内部控制审核和基建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代编财务信息,税务服务,管理咨询以及会计服务等;法务会计的业务内容和范围不同国家及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都有所不同,它取决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和法律、法规对经济活动、经济行为、财产、资源等规定的详细程度。我国学者对当前法务会计内容的认

识较为统一,认为主要包括:企业税务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保险赔偿理算会计、海损事故理算会计、物价会计、基金会计、司法会计、社会福利保障会计、社会公正会计等方面。法务会计的业务主要体现在诉讼支持与调查会计两大方面。

(六)执业所依据的标准不同

财务会计人员在处理经济业务活动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会计规范,具体包括:会计法、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的约束;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业务时,应当遵守审计规范,审计规范是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职业工作中应当遵守的业

务标准和行为准则,具体包括:审计准则、审计质量控制、审计职业道德、其他审计规范;法务会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了查明法律事项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法务会计人员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诉讼法》、《证据规则》等实体法与程序法办事,并遵守会计准则、法务会计准则和专家证据准则与道德规范。

(七)专业人员的素质要求不同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审计人员要保持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独立和形式上独立。审计人员主要在会计和审计方面提供专长服务应当遵守审计规范,同时要具备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法务会计人员的素质同所有会计人员一样,应包括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两方面。但在业务素质方面,法务会计作为一门新型的复合型边缘学科,对法务会计人员的要求

也较之一般会计人员更高,一名高素质的法务会计人才必须精通会计和审计知识,熟悉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税法、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等各种法律和相关规定,掌握调查和取证技术,具有良好的语言沟通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掌握计算机和信息技术,以及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独立敬业的精神。

(八)工作报告不同

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

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其用途在于为投资者、社会公众、政府机构等利益相关者提供经济决策所需的相关会计信息;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成果,具有法定证明效力,是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中应说明审计范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等事项,并说明被审单位财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

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法务会计报告是法务会计工作者根据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的资料等,对案件或纠纷等法律事项所涉及的财务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并作出专业判断所形成的一种书面结论性文件。法务会计是在涉及会计领域的经济纠纷和诉讼发生时,对财务事项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解释与处理,着重于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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