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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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难问题 我国目前的刑事辩护有以下特点: 1、我国只是在刑事诉讼到了起诉阶段才有辩护 2、我国的辩护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十分有限。 3、刑事辩护遭遇相当多的困难。人们经常讲到的是律师 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调查难、发表意见难、听取意见 更难等等。 刑事辩护环境不佳,律师作用难以发挥,控辩力量对比 严重失衡。 明确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 完善辩护人的职责, 扩大律师的诉讼权利,特别是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提前指定辩护的时间,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
立法体制中的部门本位主义。 3、立法体制中的部门本位主义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来具体实施的, 但由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公检法司的权利及职责息息相关, 所以在修改过程中这些机关从自身的工作便利和部门利益出 发,往往意见相左,很难达成一致。
4、现代诉讼理念和现实国情的矛盾
◆限制侦查权利与保持社会稳定的矛盾 限制国家权利,势必带来对侦查权利的规制,由此可能带来 打击犯罪的不力,社会治安恶化。而社会转型阶段属于社会矛盾 的多发期,国家需要保持社会的稳定。保障人权毕竟并非刑事诉 讼法追求的唯一价值。 刑事诉讼的精神在于平衡。警察国家与没有警察的国家同样 是令人难以接受的。 ◆对抗制方向与现有司法资源的矛盾 ◆刑事诉讼现代化问题和后现代化问题的混杂 司法公正————司法效率; 程序正当化————构建简易程序; 被追诉人主体地位————被害人的主体地位; 对抗制————刑事和解。
根源分析
首先是宪法性刑事诉讼规范的局限和缺位。 1、首先是宪法性刑事诉讼规范的局限和缺位 作为宪法的下位法,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人权保障 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 讼权利等问题,都应来自其母体也就是宪法强力支持。 而恰恰我国现行宪法缺乏无罪推定原则、不得自证其 罪原则等有关刑事诉讼的宪法性规定。 又如,现行刑诉法第七条,即三机关在刑事诉讼 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本来 就来自宪法第135条。 由此可见,作为刑事诉讼法源头的宪法对有关刑 事诉讼原则规定的局限和缺位极大地压缩了刑事诉讼 法修改的空间。
●非法证据排除
侵犯权利的种种行为, 侵犯权利的种种行为,尤其是对于犯罪嫌疑人 和刑事被告人的刑讯逼供, 和刑事被告人的刑讯逼供,基本动机和目的就是获 取证据。 取证据。 刑讯逼供屡禁不止——主要是因为刑讯逼供所 刑讯逼供屡禁不止 主要是因为刑讯逼供所 得的证据没有真正的得到排除,刑讯逼供虽遭“严 得的证据没有真正的得到排除,刑讯逼供虽遭“ 却因为仍然有强大的动因和实际的好处。 禁”,却因为仍然有强大的动因和实际的好处。 反对刑讯逼供: 反对刑讯逼供:主要应是这种方法本身的野 蛮以及对人权的直接侵犯, 蛮以及对人权的直接侵犯,而不仅仅是因为刑讯 逼供制造了冤假错案。 逼供制造了冤假错案。 故非法证据, 我国已加入禁止酷刑公约 ,故非法证据,无 论其真假,均应排除。 论其真假,均应排除。
世界人权宣言的表述: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以前应该 假定(或者推定)被告人是无 假定(或者推定) 罪的。 国际人权公约的表述:任何人都有权 有权在法院未经依法 裁判以前被视为无罪。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任何人未经法院 判决有罪之前不得确定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含义是:
1、不能像对待罪犯那样对待犯罪嫌疑人和刑 事被告人。 2、应当把被追诉的人作为诉讼的主体来看待, 他应当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刑事被告人不是 诉讼的客体。 3、证明被追诉人为罪犯的责任在控方,被指 控的人没有责任、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如果 控方不能证明,那就应当做无罪处理。
●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7条:人民法院、人民 刑事诉讼法第7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 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宪法》 《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刑诉法第3 刑诉法第3条关于三机关的职责分工 ; 刑诉法第18条已有三机关管辖分工 ; 刑诉法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 的若干问题思考
背 景
现行刑诉法曾经发挥过积极作用,但现 在已不适应形势的需要,尤其在规范公安司 法机关职权、保障人权等方面,暴露的问题 十分突出。
● ● ● ● ● ● 1994年河北石家庄聂树斌强奸杀人案 1987年湖南怀化滕兴善杀人碎尸案 1992年河南鹿邑县胥敬祥入室抢劫案 1994年湖北荆门市京山县佘祥林杀妻案 1999年昆明市公安局民警杜培武杀人案 2000年唐山市民警李久明杀人案
实 质

该原则想突出的不是分工,而是强调了公、 检、法三家其实就是一家的观念,在实际上限 制了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审判中立的现代诉 讼框架的建立。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同为国家 同为国家 机关,原本就存在着天然的亲缘关系, 机关,原本就存在着天然的亲缘关系,互相配 合的规定诱导和强化了侦、控、审一体的倾向, 合的规定 产生了事实上的配合有余,制约不足。使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有 悖于诉讼的公正性。 佘祥林杀妻案、聂树斌强奸杀人案等冤假 错案的产生都与该项原则有一定的关系。
2、其次是司法改革不配套
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司法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刑事诉讼法的 再次修改是在大的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展开的, 其核心命题 核心命题是对公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对公民权利的切实保 核心命题 障,都涉及到公检法司等机关的权利分配, 如建立侦押分离制度,将羁押机构中立化,明确羁押机 构的职责等问题不予解决,我们规定再多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利 也改变不了其容易遭受侦查机关非法侵犯的地位。 司法体制不动,旧有刑事诉讼的根基仍在,刑事诉讼法的 修改难有作为。
●证人出庭制度 证人证言是司法实践中应用很广泛的一种证据, 由于其主观性强,容易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故必须 在法庭上经过认真查证才能使用。 目前,证人不愿作证的现象十分普遍,不利于 通过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进行查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 “对于出庭作证 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或自 诉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 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的 证言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的规定使未出庭的证言具有合法性。 要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和例外,在必要时, 可以强制证人到庭作证。
●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从2007年1月1日起,死刑立即执行案件 的复核,全部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这对于贯 彻“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基本死刑政策, 防止错杀,贯彻少杀慎杀,具有重要作用。 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规 定极为简略,很不明确。 隐患:在全部死刑复核都由最高人民法 院负责以后,死刑案件所有的错案的责任也 将落在最高人民法院。这对于一个国家的司 法形象将是极严重的损害。
无罪推定是世界人权宣言、 无罪推定是世界人权宣言、人权公约确认和维护的 一项基本人权, 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 的正当程序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的正当程序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沉默权问题 沉默权问题——自我辩护权问题 沉默权问题 法治发达国家规定沉默权; 按人权公约规定的:不被强迫自证其 罪的权利。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 人和刑事被告人在回答讯问时“应当如实 回答”。 ——责任、义务而非权利 危害及解决的途径
●检察机关的自行侦查和法庭地位
检察机关的职能是法律监督而不是自行侦 侦查权并不是法律监督权的必然组成部分。 查。侦查权并不是法律监督权的必然组成部分。 检察机关本身的侦查活动如何监督? 检察机关本身的侦查活动如何监督?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 具有双重身份,使控辩双方的诉讼地处于十分 具有双重身份 使控辩双方的诉讼地处于十分 悬殊的地位,再加上实际上存在着控、 悬殊的地位,再加上实际上存在着控、审一体 的倾向,就更使辩护一方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的倾向,就更使辩护一方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有悖于诉讼的公正性。 有悖于诉讼的公正性。 在法庭的地位就是公诉人,不该处于凌驾 于当事人和法庭之上的不适当地位。 对法院的审判活动的监督 ——事后监督
法学家追求的是理想, 法学家追求的是理想, 而立法需要脚踏实地, 而立法需要脚踏实地, 面对现实。 面对现实。
谢谢!
参照系: 横向坐标——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 纵向坐标——改革开放以来的我国最 近的一段历史。
●人权保障进入了宪法的规定 ●司法改革的方案已经基本上确定 ●我们已经签署了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 政治权利公约"
修改刑事诉讼法 的基本目标: 1、 促进司法公正 2、增强人权保障
Hale Waihona Puke ●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罪刑法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的经典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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