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2017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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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2017年最新版)
精神损害赔偿多年来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争论与讨论较多的一
个问题。直到目前法学家们还没有研究出来一套系统的、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范,供立法与司法参考。笔者的目的是想从社会需要出发,尽可能的整理出来一套系统的、可操作性强的,又切合实际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供立法与司法实践参考。所以,这里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不作过多的阐述。
一、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标准的概念及我国的立法现状。
(一) 概念: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是指一个自然人的人身权利遭到不法侵害后,受到精神损害采取什么标准去计算应得到赔偿的具体数额。这是国内外法学界都没有解决的法律问题。
(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我国目前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立法,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地方规定之中。现有的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均没有系统的、具体明确的规定,仅仅是分门别类的、笼统的、残缺不全的小部分作了规定,远远不能
适应司法审判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例如:(1) 1994年5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国家赔偿法》,这是一部典型的用国家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法律。该法规定的比较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但是适用的范围太窄,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给自然人造成人身损害而给予的精神赔偿。(2)1991 年9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规定了"死亡补偿费",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精神赔偿。(3)1996年8月12日劳动部公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也是我们所说的精神赔偿。这些规定虽然很明确、可操作性强,但是使用范围狭窄,而且仅仅是针对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时才适用。(4)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个《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该《解答》仅仅是在第十条第四款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原则性规定,很不具体,更谈不上可操作,而且仅用了56个字,过于简单。(5)很值得一提的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元月15日印发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该《意见》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赔偿"残疾慰抚金"是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适当补偿。但究竟补偿多少、没有个标准,太笼统。该《意见》第二十二条又明确规定赔偿"死亡慰抚金"是对死者近亲属适当的精神补偿。并且具体规定为一般不低于5000元。该《意见》虽然规定的比较笼统,但比起前四个法规来还是进步了很多。
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
我国现有的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规定的太狭窄,基本上是仅限于死亡才有精神赔偿。同时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规定的太笼统、不具体、无法操作。我们研究精神赔偿的目的是企图找到一个精神损害赔偿的明确范围及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最终目的是有一个统一的司法标准,追求司法公正,限制有关人员的随意性(包括司法人员和当事人)。
针对上述目的,结合现有立法与司法践实,我们对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提出如下方案供参考研究:
(一)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及其分类。
由于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内函很丰富的概念,所以,很有必要先将精神损害的范围进行分类,然后根据不同的精神损害类别,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
划分精神损害的类别也需要一个标准,因为没有一个标准就无法分类。笔者使用的分类标准是造成精神损害这一行为的性质。因造成精神损害行为的性质决定着精神损害的大小,精神损害的大小当然决定着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多少,最终决定着赔偿的数额标准。所以,
研究造成精神损害行为的性质是本文的核心与实质。
所谓造成精神损害行为的性质是指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法律后果,即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如民事赔偿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等。综合我国民事与刑事立法让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习惯做法,我们把精神损害分为民事精神损害与刑事精神损害二大类。
民事精神损害是指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与人格尊严。民事精神损害又可分侵犯肖像权、侵犯名誉权与人格尊严、轻微伤害他人身体三类。
刑事精神损害是指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并构成犯罪的行为。刑事精神损害又可分为单纯伤害他人身体与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的精神损害。单纯伤害他人身体是指故意或过失致他人轻伤害、重伤害、伤残和死亡;其他侵害人身权利是指因犯强奸、抢劫、拐卖妇女儿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拘禁、绑架、侮辱、诽谤、拐骗儿童、报复陷害等我国《刑法》各章规定的涉及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足以给他人及其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的犯罪行为。
(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
根据上述两大类及其进一步又分为五小类的精神损害分类方法,考虑到五小类每类危害大小的共性特点,我们确定如下标准:
1、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从侵害行为开始之日起到停止侵害并恢复名誉之日止,按照受害人上年度所在县(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侵害人因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有盈利收入的按盈利收入总额计算;受害人正当经济损失超过上述应赔偿数额的,也可以按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
这里的恢复名誉是指侵害人在同等范围内采用公告、贴悔过书、请众多人在场公开道歉(在场人必须经受害人同意)等形式。
在法院因精神损害赔偿进行诉讼的时间计算在内。
2、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
因为刑事精神损害是以构成犯罪为前提的,而且损害的大小与刑期相一致,故我们建议: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为:犯罪行为法定的最高刑期乘以上年度受害人所在县(市)职工的平均工资。例如:侮辱罪与诽谤罪的法定最高刑期是三年,就用三年乘以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精神赔偿数额。再例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不含残废)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刑期是十年,就用十年乘以平均工资收入
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3、判处死刑与无期徒刑案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问题。
大家都知道,判处无期徒刑与死刑的案件没有具体年限,但是这种案件造成的精神损害的程度最大。我们怎样确定这两种犯罪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呢?我们认为,以二十年的期限计算最为恰当。因为首先我国《刑法》规定的可用数字计算的最高刑期是二十年,而且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后也绝大多数被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其次《国家赔偿法》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也均规定最高赔偿期限是二十年。所以,无论从现有立法例上还是从实际操作中,均以二十年为妥。
4、过失犯罪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侵害人的过失行为构成犯罪的,比照故意犯罪的刑期计算。例如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比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按十年计算或者按照法定最高刑期的三倍计算。例如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最高刑期三年有期徒刑的三倍计算即九年。但最高不超过二十年。
侵害人的行为构不成犯罪的,比照相应的构成犯罪的侵害后果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