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合作社全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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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合作社全套资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注:经办人为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

人。

申请类 1.8(共2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页)1.2 (第2申请类

农民专业合作社XXX

设立大会纪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名成5XXX,等XXX、XXX、、政策,由XXX召集,XXX、XXXXXX召开成员大会,会议由月18日在XXXXXXXXX员于2014年2 通过,决议事项如下:主持,所作出决议经全体成员表决一致农民专业合作社1.同意设立XXX .同意通过本专业合作社章程(由全体设立人签名或盖章)。2 。.同意本专业合作社住所为:XXXX3.同意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畜禽、水产养殖及销售,蔬菜种4 植,园林绿化万。(成员具体出资情.同意本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为:1005 况见出资清单)。为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兼经理。.同意选举6XXX为本合作社的成员。XXXXXX、XXX、、XXXXXX7.同意、(具体名单见成员名册)为全体成员指定代表到工商部门办理合作社设同意指定8.XXX

立登记手续。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XXX农民专业合作社

章程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名称与住所第一条本社名称:鄂州市长农永欣科技农民专业合作社。本社住所:鄂州市长港镇夏沟村垱网队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畜禽、水产养殖及销售,蔬菜种植,园林绿化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100万人民币。货币出资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占出资总额的100%。第四章成员第四条本社成员共5名,成员为XXX、XXX、XXX、XXX、XXX,农民成员5名,所占比例100%。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第五条(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成员各享有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第六条一票的表决权。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第七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履行与本社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第八条(一)自愿申请退出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

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第九条名:(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第五章组织机构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长构成。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长的年度业务报告;(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长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

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第十六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第十七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成员大会选举或更换,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成员大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第十八条本社经理由成员大会聘任或解聘,对成员大会负责。第十九条本社理事长,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第二十条理事长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一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第二十二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二十三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

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第二十四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一)该成员的出资额;(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第二十五条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第七章章程修改第二十六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办法第二十七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五)本社宣告破产。第二十八条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第九章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第二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

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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