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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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一、实施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总体目标是: 提高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 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教育行政部门的各项职责, 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 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推进教育行政管理法治化进程, 依法促进和保障我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二、教育行政执法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核心, 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为重点, 依法解决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问题, 维护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三、党委书记对行政执法负总责, 有关领导和职能股室负责人及行政执法人员分级、分别承担相应责任。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党委委员为副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教育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 下设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公室, 设在政工科。
四、各科室依据职责开展执法工作, 承担相应执法责任, 股室负责人为责任人。年底各科室根据责任状的要求事项进行自查总结, 写出书面材料交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公室。
五、加强执法检查与执法监督。根据执法工作需要, 将开展教育专项执法检查监督与教育综合执法检查监督制度结合起来。综合执法检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六、对教育行政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 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 对执法工作中问题突出, 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股室与个人给予批评, 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责任。
七、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接受地委、行署和有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度
一、根据行署《塔城地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文件精神, 结合教育行政执法实际, 制定本制度。
二、公示制度的指导原则: 恪守服务为本, 保障公众知情; 接受社会监督, 执法公正透明; 加强教育法治, 坚持依法行政。
三、公示的主要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教育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
2、教育行政执法依据。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有关教育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3、教育行政执法范围、职责、权限、程序; 教育行政处罚办法、教育行政侵权的救济办法( 包括教育申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的告知等) 。
4、有关教育政策与工作事项: 包括教育招生政策; 教育考试政策; 学生学籍、教育建设和发展项目管理政策, 教育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教育检查、评估、评优项目、办法及其结果等。
5、其它与学校、教师、学生、学生家长相关的教育行政执法项目和管理政策, 其它涉及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教育行政执法和管理事项等。
四、公示的类别、范围与方式
1、类别: 分为征询意见公示、教育政策公示、教育信息公示等类别;
2、范围: 分为无选择范围和有选择范围两类;
3、方式: 根据公示内容、类别情况, 针对公示范围、对象要求, 分别以版面、报刊、网络等方式进行公示。
五、公示实施及要求
1、机关科室结合职能, 对属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事项, 写出公示事项名称、公示内容、公示依据、公示对象、公示类别、公示范围、公示( 发布) 时间、公示方式建议、公示有效时限等。
2、公示内容送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公室审核汇总, 经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组审定后以相应方式进行公示。
教育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评议制度
一、根据行署《塔城地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文件精神, 为加强对教育行政执法的监督, 结合我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 制定本制度。
二、教育局领导、督导室人员及法制工作机构的有关人员为教育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 承担对全区教育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职责。
三、执法监督检查的原则。本着”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有错必纠”的原则, 依法对全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查, 发现并及时纠正执法中的违法行为和错案, 不断提高全区教育行政执法水平。
四、监督检查的内容
1、教育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2、审批办学申请的情况;
3、教育收费与使用管理情况;
4、行政处罚的情况;
5、执法人员使用执法文书是否正确、规范;
6、教育执法机构执法活动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否公正;
7、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是否有属《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中关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和情形的行为;
8、行政执法和处罚规章制度及档案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9、法律、法规的宣传情况;
10、执法过错追究和赔偿情况;
11、其它有关行政执法情况。
五、教育局将聘请各学校工会主席、教师、有关部门人员为教育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教育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有权持证对教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对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员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相关单位应在15日内予以口头或书面回复。
六、教育局职能科室开展教育执法活动时, 应有针对性的请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和邀请义务监督员参加教育执法活动, 听取对执
法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及时改进执法工作。
七、教育局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教育行政执法评议会议, 邀请教育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参加, 对阶段性或年度教育行政执法
工作及重大个案进行评议。
八、教育局各执法责任股室每年年底前应进行自查评议总结, 形成书面材料, 送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公室。
九、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组结合目标管理中的执法工作要求, 对科室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十、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组负责对全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评议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