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与专有技术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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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与专有技术的关系

1、公开性不同,专利的内容是公开的,专有技术的内容是保密的。

2、保护的条件不同,专利必须向专利局申请并通过,而专有技能不需要。

3、独占性不同,专有技能是事实上秘密的占有,而专利是公开的占有。

4、保护期限不同,专利有保护期限20年,而专有技术在保密状态下可以没有期限。

5、权利的取得不同,专有技术是事实上的占有,而专利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获得。

6、保护的范围不同,专利在批准授权的地域内受保护,而专有技术没有地域限制

7、法律保护不同,专利受专利法的保护,专有技术受相关法律的保护。

商标的注销和撤销

注册商标的注销和撤销都是让已经注册的商标终止效力的情形,但二者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在法律实践中无论是注册商标的注销还是撤销都需要特殊的注销或撤销情形出现:

一、注册商标的注销,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基于某些原因取消注册商标的一种管理措施,是商标权的正常消灭情况。根据有关规定,注册商标法定期限届满,未续展和续展未获批准的,商标局可以注销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a

a

日起终止。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转移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二、注册商标的撤销,是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强制取消已经注册的商标。

1、注册无效的撤销,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11、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15、16、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2、违法使用商标的撤销。商标注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5)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我国商标发对商标恶意抢注的规制: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和实践,恶意抢注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

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段)。

4、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二)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行为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段规定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实际上是禁止恶意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号、外观设计、作品、姓名、肖像等抢注为商标。

(三)以独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抢注行为

此类抢注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将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标记抢注为商标,商标注册后妨碍他人的正当使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使用时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或者特点等发生混淆。

四、限制恶意抢注原则

1、未经授权,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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