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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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为了防范各类煤矿矸石山灾害事故和安全利用煤矸石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其它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矸石山设计选址

新建矿井一般不得设置永久性矸石山,可建临时性排矸场(以下统称矸石山)。矸石山的设计选址、建设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法规。矿井建设开发中要有矸石山设计专篇。

矸石山与周围居住区、标准轨距铁路、公路、工业建筑物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布置在居住区、工业广场、井口主导风向上风侧。各项距离的合理值必须在矸石山设计选址前经论证后确定。

矸石山堆存应符合生产安全要求,不得布置在煤层露头、表土下10m以内有煤层和存在漏风的采空区上方塌陷范围内,同时要考虑地形、地质条件,防止滑坡和矸石滑落冲毁农田沟渠、道路。

布置矸石山提升绞车道时,其位置不宜正对工业广场的主要建筑物,不宜与现有公路、排水渠道、人行道等交叉。提升绞车道的坡度一般不大于25°。

二、矸石山日常管理

矸石山四周必须设置安全警戒区。安全警戒区内禁止建设永久性建筑,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立永久性危险标记,防止闲杂人员擅自入内。

生产矿井必须对进入矸石山的煤矸石定期进行取样分析化验,以确定其自燃倾向性,并建档管理。新建矿井应在矿井地质报告中对不同岩(煤)层的硫、碳等可能引发自燃的元素含量进行检测,确定其自燃倾向性,明确标注于岩层综合柱状图。

矸石山堆存量达到设计容量或者因安全原因不允许再堆存煤矸石时,应停止使用。

矸石山堆存活动结束后,如不能立即开发利用,必须对矸石山进行安全处置和生态恢复。

三、矸石山堆放方式及预防自燃

对于黄铁矿含量高和反应活性高的煤矸石,排放前喷洒适量石灰乳液或者添加适量黄土和石灰混合物,中和氧化产酸;防止黄铁矿在酸性条件下加速氧化反应产热,引起自燃。经鉴定为高自燃倾向性的矸石应采取分层堆积方式。

尽可能减小矸石山堆积斜面的坡度。堆积坡度一般不得大于42°。

严禁向矸石山倾倒温度大于70℃的物料和易燃物如坑木、锯末、生活垃圾等。采掘矸石与洗选矸石应分别堆放。

四、矸石山自燃防范

矸石山有自燃倾向或已发生过自燃的,必须制定具有操作性的管理制度、危害预警措施、应急预案等。煤矿企业要有固定的矸石山管理与灾害治理专业队伍或专职人员。

矸石山自燃倾向性高的煤矿要建立自燃预警管理制度,定期测温及预测、预警预报机制,并建立相应技术管理资料库。

自燃严重的矸石山,暴雨天气必须封锁安全警戒区,禁止人员和车辆接近。当矸石山出现异常现象,特别是雨雪天应加强监测、监控。

五、矸石山灭火

矸石山自燃是发生灾害事故和造成周围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必须及时进行灭火工作,消除灾害性事故隐患和环境污染源。

灭火前要进行调研,选择技术成熟、先进的灭火技术,制定灭火技术方案。对参与灭火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并配备防护用品,防止人员中毒。

自燃矸石山的灭火工作,应遵循尽早进行的原则。矸石山灭火工作宜采取先易后难、先下后上、由外向里的灭火策略,防止灭火过程中发生灾害性事故。大雨和暴雨天气严禁灭火作业。

矸石山自燃严禁用水直接灭火。不宜采用大规模开挖方式灭火,如决定采用该方式灭火,要采取措施释放积存在矸石山内部的可燃气体,防止阴燃区暴露后转成明火,点燃积存内部的可燃气团。

完成灭火后的矸石山必须组织进行验收,并对灭火后的矸石山采取安全措施和生态恢复措施,防止自燃再次发生。

六、煤矸石崩塌防范

对矸石山的不安全坡面和大范围危崖应及时进行处理,以防范危崖崩塌。

未经允许严禁对在用或者停用矸石山进行私采乱挖。如需对停用矸石山进行开发性利用,必须制定开挖方案与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七、矸石山综合利用

综合利用煤矸石是最积极的防灾措施。煤矿企业应该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化害为利,变废为宝,加大对煤矸石综合利用工作的力度,逐步减少矸石山存量,减少环境污染,最终消除矸石山。

煤矸石综合利用要坚持“因地制宜,积极利用”的指导思想,实行“谁排放、谁治理”的原则,做到减少排放和扩大利用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安全生产相统一。

煤矿企业要加强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重点发展煤矸石发电、煤矸石生产建筑材料及制品、复垦塌陷区等大宗用量和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实用技术。

八、技术研究与开发

科研院校、企业应积极开展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治理与综合利用的技术研究与开发。

九、防范治理费用保障

煤矿企业应保障矸石山灾害防范治理费用的投入,其费用列入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十、综合管理制度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矸石山灾害防范和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存在矸石山的煤矿要将矸石山管理与治理纳入煤矿安全生产制度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范畴,制定矸石山隐患排查制度、矸石山灾害事故报告制度、取矸作业灾害防范操作规程、矸石山灾害治理与综合利用档案制度等。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严格按制度进行管理和灾害防范工作。

十一、监管监察制度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煤矿矸石山的监管监察,将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列入监管、监察的执法内容。针对本地区煤矿矸石山的实际情况,制定监管、监察工作计划,开展对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的专项监察,促进煤矿企业加强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凡是矸石山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要责令煤矿企业按要求进行整改;煤矿企业如不按要求进行整改,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矸石山安全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国家安监总局关于《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矸石山安全管理,吸取肥城、华源公司矸石山爆炸、崩塌和滑坡造*员伤亡事故教训,按照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矸石山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组织领导

矿成立以矿长、书记为组长,生产、经营、非煤副矿长为副组长,各专业分管副矿长、副总师、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矸石山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矸石山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处,安监处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矸石山管理的考核工作,每季度考核一次。

二、矸石山安全管理职责

(一)生产副矿长

第1 条负责组织建立完善矸石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2条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召开加强矸石山管理工作会议,协调处理单位、部门之间关于矸石山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问题。

(二)安监处长

第1条负责对矸石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2条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活动,抓好问题的督促整改,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三)机电矿长

第1条负责矸石山机电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2条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矸石山机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措施,完善安全设备和设施等,并组织抓好落实。

第3条负责落实矸石山机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对本专业人员及有关单位、部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考核。

(四)非煤副矿长

第1条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矸石砖厂等非煤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措施,并组织抓好落实。

第2条定期组织矸石山非煤单位安全检查,抓好问题的督促整改,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五)保卫科

第1条应明确一名副科长负责矸石山管理工作。

第2条负责矸石山底部周围100米警戒区域的划定,并按照要求设置警戒标志,确立安全出口。

第3条负责矸石山的治安保卫工作。严禁闲杂人员进入警戒区域或上山,对劝阻不听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恶劣的有权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4条协助工农办公室、基建科做好警戒区域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

第5条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并严格落实。

(六)基建科

第1条根据矿规定矸石山安全范围设置警戒线、警戒标志和安全挡墙。

第2条对矸石山周围建筑物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有关单位和领导制定出方案协调解决。

第3条与有关部门协调对矸石山周围建筑物进行拆除治理、排除安全隐患。

(七)环保科

第1条加强对可燃垃圾上山管理,杜绝可燃垃圾倒入矿车上山。可燃垃圾,如废锯末、树叶、废(油)棉纱、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废木材等,必须由各单位集中后倒入矿东门外公共垃圾箱内。

第2条做好煤矸石利用的统计。建立好煤矸石利用统计台帐,按月对煤矸石利用量进行统计。

第3条积极收集煤矸石利用信息,将煤矸石利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时向矿领导汇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八)工农办公室

第1条与保卫科、基建科共同做好矸石山警戒区域的划定和区域内建筑物拆除的动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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