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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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情况的通报

【标 签】情况通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预﹝2015﹞140号

【发文日期】2015-07-28

【实施时间】2015-07-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要求和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快资金统筹使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收回财政存量资金情况

按照相关规定,中央财政应收回119个中央部门及单位财政存量资金131亿元,统筹用于促投资稳增长的急需领域。地方各级政府应收回同级各部门及单位财政存量资金2438亿元,统筹用于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保障民生支出。

二、成效和问题

通过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增加了资金的有效供给,有力促进了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但也应注意到,一些中央部门和地方部门仍未按要求交回财政存量资金,直接影响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政策效果。截至2015年7月21日,中央部门未按规定交回财政存量资金的依次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16.54亿元、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47亿元、国资委2.46亿元、科技部0.58亿元、环境保护部0.16亿元、国侨办0.16亿元、贸促会0.09亿元、妇联0.04亿元、中央统战部0.02亿元。

三、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大局意识,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要求。财政存量资金没有明确交回期限的,应限期交回。逾期未交回的,除报经批准不再上交外,同级财政可通过调减当年或以后年度部门预算等方式扣回。财政存量资金已经交回的,同级财政要抓紧提出统筹使用方案,尽早形成实际支出,充分释放积极财政政策的政策效果。

财政部

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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