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质量评估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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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评估制度
2010-10-15 07:48:55 来源: 作者: 【大中小】浏览:403次评论:0条第一条各统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和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要增强统计法制观念,坚持依法统计,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
第二条各统计单位,对编制和报送的统计数据,要采取有效形式和手段定期进行质量检查评估制度。
第三条工商系统统计报表的编报,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集中汇审、质量评估、严格程序、逐级上报”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综合统计机构负责各种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各业务职能单位和工商所为统计报表填报单位,负责本单位统计报表编制工作。
第五条统计报表的报送必须全面、及时、准确、真实,编制上报的统计报表符合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各项要求,做到原始记录(含数据库)、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三表一致,并做到表内、表间及相关报告期数字衔接、无差错。
第六条各种统计报表采取逐旬定案法,即统计报表报出10天为定案期,逾期为定案数。定案期内如发现明显差错须立即报告纠正。
第七条统计报表的电子邮件及打印报表要在规定日期之前报达,报表种类(含空白表)齐全,填写内容、附报资料及签字盖章完整。未经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批准或备案,不得随意制发统计调查报表。
第八条各执法办案机构查办的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在报告期内及时到法制科备案,并严格按照案件报送程序及统计报表制度要求上报,不得漏报、重报。
第九条各统计单位要定期对各专项统计报表数据质量进行检查评估。
(一)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建立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差错反馈制、考核评比制等,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二)采取报表汇审评估法。利用统计半年、年报汇审时,组织综合统计人员检查评估统计指标的准确性,对存在问题的统计指标及时纠正,并提出合理采集数据的意见和建议。
(三)采取专家座谈评估法。每年组织一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专业人员及工商系统专(兼)职统计人员参加的数据质量检查评估座谈会,听取专家意见,改进统计方法。
(四)采取征求意见法。采取广泛征求意见的形式对统计指标的准确性做出判断,开展经常性的数据质量抽查工作,严格把好数据处理、审核、评估关,做到资料齐备、数出有据、真实合理。
第十条各统计单位,对统计报表填报单位上报的统计数据负有审核、评估的责任,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报表填报单位查询、澄清问题并及时纠正,坚决杜绝工作
失误或弄虚作假的行为,否则将建议领导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调离统计工作岗位,如有严重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建议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进行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