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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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金[2008]46号
【发布日期】2008-10-08
【生效日期】2008-10-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通知
(财金[2008]46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多年以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作为财政部的派出机构,在金融财务监管、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监督检查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有金融企业股份制改革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方式改革等的不断深入,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模式和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强化财政管理职能、明确工作范围、理顺工作程序,进一步发挥专员办协助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专员办职责,高度重视金融财务、金融国有资产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金融监管工作是专员办保证相关财政政策得到贯彻落实的具体体现,专员办要继续认真扎实做好相关工作,保障财政金融监管各项基础工作顺利开展。重点工作如下:
(一)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一行三会)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下同)的财务、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强化预决算管理。对所在地一行三会分支机构的预算进行监督,审核预算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支出预算编报的合理性、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审核决算;根据需要对财务管理状况进行检查。
(二)对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含全资、控股所兴办的经济实体,下同)进行资产、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实施财务信息质量检查或专项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对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要做好以下工作:
1.对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督促其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参与监督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提出促进金融企业改进资产和财务管理的政策建议。
2.督促政策性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加强资产和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务核算,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和分析工作,提高经济效益:对财务
制度、财务指标的执行情况以及按比例控制的费用项目进行财务监督;对呆、坏账损失按规
定权限进行检查;对申报的非常损失进行调查核实和签署意见。
3.监督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呆账准备提取及余额变动情况,不定期检查金融企业分
支机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是否适当、是否按规定范围计提及使用、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等。
4.定期检查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呆账核销是否符合条件、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无
应核销而隐瞒不报的呆账、责任是否认定及处理、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等。每年累计检查覆盖
面原则上应不低于该机构每年核销呆账金额的20%。
5.根据需要适时对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分支机构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和处置情况进行专项
检查,内容包括:抵债资产是否符合收取条件、手续是否规范、保管是否妥善,处置是否按
规定程序操作、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等。
6.根据需要对中央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分支机构自主减免表外欠息
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内容包括:自主减免表外欠息是否符合条件风险、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等。手续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道德风险。
7.根据需要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回收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资产公司的资产处置行为和处置程序的公开性、合规性进行监督,落实内部控制制度和制
衡机制,促进资产公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处置不良资产,防范风险
和控制损失:对资产公司拍卖不良资产的过程进行监督;对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公告活动进行
监督检查。
(三)协助办理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产权登记和监督管理王作,统计、分析金融企业投资实体国
有资产占有、使用和变动状况,监督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出资行为,检查金融企业投
资实体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四)对各地开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中央财政保险保费补贴情况进行检查,内容包括:保费补
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补贴险种的投保规模(数量)、投保率、风险状况和经营结果等。
(五)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进行审核、监督,确保贴息资金专项使用。
(六)检查外国政府贷款中的中央贷款项目实施情况,内容包括:项目贷款资金及配套资金的
落实与使用情况、转贷和采购环节的合规性、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贷款项目的实施进度。
竣工验收以及运营计划的实施情况等;负责所在地中央贷款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七)财政部授权的其他监督检查工作。
二、继续发挥专员办优势,切实做好财政金融监督检查各项工作
(一)密切关注和掌握金融企业执行国家财政财务政策情况纠正金融企业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政策的行为,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反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结合本地区金融运行情况,从改善和加强金融财务、资产监管,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的角度出发,对重点问题进行检查、调查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方法,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机制,注重检查成果的提炼和应用,提高专项检查成效。
三、有关部门(单位)及地方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专员办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
(一)根据专员办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协调好涉及监督管理的本系统单位或相关部门(单位)的关系,以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如实提供专员办监督管理所需要的各类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业务资料等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拒绝或阻挠专员办的监督和检查。
(三)协助提供专员办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工作所需的相关金融信息和有关资料。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授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金融、保险企业就地实施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商[1995]24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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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