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建立财政金融监管人才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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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首问负责制》的通知-财驻甘监办[2008]42号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首问负责制》的通知-财驻甘监办[2008]42号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首问负责制》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首问负责制》的通知(财驻甘监办[2008]42号)机关党委、各处室:为了规范我办工作运行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现将《甘肃专员办首问负责制》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附件:甘肃专员办首问负责制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首问负责制适用于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全体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

第三条首问人是指有关人员到本办事处办理相关业务或打电话给本办,被询问到的或接电话的第一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首问人的责任:(一)所问事项在首问人的职责范围内的,能立即解决的应及时办理;一时不能解决的,应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一次性告之有关事项或提供相关资料,必要时详细记录询问的内容,并向处室领导汇报。

(二)所问事项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人应热情接待。

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事,应主动告之责任人;如责任人不在或联系不上,征得办事人同意,首问人应负责填写登记单,详细记录办事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并负责转交责任人,提醒责任人尽快与办事人联系;也可向处室领导报告。

属于本办事处其他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事,应主动告之与何处室联系,必要时应为对方联系有关责任处室或责任人。

(三)所问事项不属于本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首问人应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帮助。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加强我办内部网站建设的通知-财驻甘监办[2008]9号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加强我办内部网站建设的通知-财驻甘监办[2008]9号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加强我办内部网站建设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加强我办内部网站建设的通知(财驻甘监办〔2008〕9号)机关党委、各处室:内部网站(以下简称内网)是我办政务公开和政务管理的重要平台,自建立运行以来,起到了促进我办政务公开、加强对外宣传的作用。

为进一步利用好内网,做好我办政务公开和政务管理工作,经专员会议研究决定:一、成立甘肃专员办内网政务信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王国利,副组长:吴伟刚、张麟,成员:康海民、鲁怀忠、房斌、谭红梅、雷永红。

日常工作由张麟主抓,雷永红、谭红梅负责。

工作小组成员:张文丽(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张晓慧、杨哲、张建军、XXX荣。

二、加强内网建设,适应甘肃专员办信息化建设需要。

及时更新内网,积极发挥内网的传递文件、内部政务管理和对外宣传作用,努力将内网建设成为我办的办公平台。

三、内网内容及相关刊登程序(一)上级文件的刊登。

与专员办业务、政务关联度较强的文件,由办公室签发直接在内网上刊登。

(二)政务信息的刊登。

1、各类工作简报、会议材料、专员会议纪要和领导讲话等,由有关责任人签发直接在内网上加密刊登。

2、会议通知、通报材料、公示、公开文件、工作计划、总结和汇报材料等,填制《甘肃专员办内网信息刊登审签单》(详见附件),经审签后加密刊登。

(三)宣传报道信息的刊登。

办领导工作动态、大型活动报道、各处室工作动态等,填制《甘肃专员办内网信息刊登审签单》,经审签后刊登。

(四)内网信息刊登的审核程序。

一是各处(室)内网信息联络员填制《甘肃专员办内网信息刊登审签单》,经处(室)负责人审查后,报处(室)分管领导审核;二是各处(室)内网信息联络员将经过初审的《甘肃专员办内网信息刊登审签单》和信息材料报送办公室或四处进行编辑,经办领导审核签发后刊登。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专员办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专员办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专员办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04.11.29•【字号】财驻甘监办[2004]22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专员办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驻甘监办〔2004〕22号)各处、室: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专员办内部财务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办实际,制定了《财政部驻甘专员办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财政部驻甘专员办财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专员办内部财务管理的要求,使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现结合我办实际,在对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本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甘肃专员办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现金管理条例》、《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经费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和分析单位预算执行及财务活动情况;加强固定财产的管理,防止因违规操作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财经纪律,严格履行财务收支手续;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对单位财务活动刊物控制和监督;接受有关授权机构的审计。

第四条专员办财务管理工作,由专员办主要领导总负责,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

办公室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应岗位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不得兼任。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中央驻甘基层预算单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中央驻甘基层预算单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中央驻甘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监察【发文字号】财驻甘监[2013]17号【发布部门】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发布日期】2013.02.22【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中央驻甘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驻甘监[2013]17号)中央驻甘基层预算单位: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中央驻甘预算单位财政监管,提高财政管理绩效,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12〕8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监〔2012〕81号)及《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操作规程》(财办监〔2012〕15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甘肃的实际情况,我办研究制定了《中央驻甘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

附件:1、中央驻甘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实施细则2、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实施细则附表1-4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1:中央驻甘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实施细则附件2: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实施细则附表1-4附件1:中央驻甘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中央驻甘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监管,提高财政管理绩效,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12〕8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监〔2012〕81号)及《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操作规程》(财监〔2012〕15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甘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08.12.28•【字号】财驻甘监办[[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驻甘监办[2008]43号)机关党委、各处室:为了规范我办公文处理流程,提高公文运转效率,现将《甘肃专员办公文处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专员办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本办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23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办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主要载体,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安全、不泄密。

第六条办公室是本办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办的公文处理工作,办公室应当配备文秘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业务处(室)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落实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

第八条各处(室)要大力推行微机应用,逐步改善办文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开展创建文明机关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开展创建文明机关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开展创建文明机关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04.12.31•【字号】财驻甘监机党[2004]6号•【施行日期】200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开展创建文明机关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财驻甘监机党[2004]6号)机关党委、各处室:现将《甘肃专员办开展创建文明机关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专员办开展创建文明机关活动实施方案》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甘肃专员办开展创建文明机关活动实施方案根据省直机关工委、省文明办《关于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机关活动的意见》(省直工发〔2004〕14号)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办文明单位创建、机关思想政治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工作,把我办创建为省级文明单位工作引向深入,开创各项工作新局面,现就我办近期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机关活动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创建文明机关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开展创建文明机关活动的自觉性我办作为财政部派驻机构,担负者中央财政就地监管和监察职责,是甘肃财政监督战线的重要力量,是财政部联系甘肃省的“耳目”和纽带,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财政部的规章规定、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办领导对机关建设历来很重视,对进一步加强我办机关建设,创建文明机关提出了新要求。

当前我办创建文明机关活动的情况还处于初级阶段和浅层次的,与省直机关工委、办领导的要求和其他先进厅局还有比较大的差距。

主要是:一些处室领导对创建文明机关活动重视不够,力度不大,只注重机关外在形式的变化,而忽视了内在整体素质的提高,使创建活动流于形式,没有新突破。

因此,我们一定站在全局和专员办历史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创建文明机关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创建文明机关活动作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摆上重要日程,抓住有利时机,巩固已有成果,改进薄弱环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创建文明机关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努力改进和创新,把我办创建文明机关活动进一步引向深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外聘和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外聘和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外聘和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09.05.31•【字号】财驻甘监[2009]40号•【施行日期】2009.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外聘和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驻甘监〔2009〕40号)机关党委、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我办外聘和实习人员管理,规范外聘人员参加财政专项检查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加财政专项检查工作暂行规定》(财监[2006]107号)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甘肃专员办外聘和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专员办外聘和实习人员管理办法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甘肃专员办外聘和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办外聘(借调、聘用,下同)和实习人员的管理,防止人员使用方面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加财政专项检查工作暂行规定》(财监[2006]10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阶段性或临时性工作需要,必须抽调人员的,首先应从办内人员(包括聘用制人员)中统筹安排,办内工作人员确实不足或无法安排、符合《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方可申请聘用外部人员。

第三条外聘人员要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特殊情况需聘用规定条件以外人员的,要报专员会议确定同意后方可选用。

第四条接受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我办实习由学生所在学校或个人推荐,经专员会议研究决定,安排到处室实习。

处室不得擅自接收学生到我办实习。

第五条外聘和实习人员不得从事涉密岗位工作,不能对外行使财政监督签字权。

第六条外聘人员审批程序:(一)用人处室填写“甘肃专员办聘用外部人员申请审定表”(格式见附件2)报综合检查室进行初审。

甘肃专员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金融单位财政监管的通知

甘肃专员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金融单位财政监管的通知

甘肃专员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金融单位财政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09.01.13•【字号】财驻甘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专员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金融单位财政监管的通知(财驻甘监〔2009〕12号)中央在甘各金融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46号)、《财政部关于专员办加强财政金融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财监[2008]28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中央在甘金融单位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原则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甘肃专员办)将按照“立足现有职能、实施分类监管、强化监督检查、推进分析评价、服务财政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的指导原则开展中央在甘金融单位财政监督管理工作。

在认真梳理现有财政金融监督管理授权的基础上,根据财政工作总体规划,结合甘肃省实际情况,以现有职能为切入点,区别不同类别的金融企业和财政管理事项,统筹规划,扎实做好财政金融监督管理工作。

突出财政金融监督管理的特色,强化对财政金融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创新工作方式,将专项检查日常化、机制化,并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

围绕服务财政管理、防范金融风险,提升财政金融监督管理的层次,结合监督检查,分析反映财政金融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成效,探索和推进对本地区金融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产质量和金融形势等的分析,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为财政部提供金融监督的信息和资料。

针对甘肃省内金融企业的特点,密切关注金融企业的财务风险,确定近期和中期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明确阶段性内容、目标及需要采取的措施,防范金融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

二、重点内容(一)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一行三会)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下同)的财务、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强化预决算管理。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会议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会议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财驻甘监党组[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会议制度》的通知(财驻甘监党组[2007]22号)机关党委、各处室:现将《甘肃专员办会议制度》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专员办会议制度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甘肃专员办会议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促进办事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行政法制化、公开化,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议事制度》,结合我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办实行专员会议(党组会议)、专员办公会议、季度例会、各处(室)会议制度。

二、专员会议(党组会议)第三条由党组书记、专员或党组副书记、主持工作的副专员主持召开,领导班子(党组)成员参加(必要时有关人员可以列席),办公室主任列席,办公室秘书负责作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并负责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会议不定期安排。

第四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讨论贯彻中央、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决定和指示;2、研究财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指导思想和工作计划;3、对各类专项检查和重要的审核审批事项讨论决定,承担专员办终审的职责;对检查情节复杂的违纪问题作出处理,对重大违纪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4、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录用等重大事项;5、研究财务重要事项和20000元以上支出项目,本办购、建、租办公场所、职工宿舍及专项购置维修等事项;6、检查落实本办工作人员廉政建设情况;7、必须提交研究的其他事项。

三、专员办公会议第五条由监察专员或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处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处长)组成,必要时有关人员可列席。

兰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财会监督人才库的通知

兰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财会监督人才库的通知

兰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财会监督人才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6.18•【字号】•【施行日期】202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财会监督人才库的通知各县(区)及功能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市属各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4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办发〔2023〕21号)和《中共兰州市委办公室、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兰办发〔2023〕21号)精神,加强财会监督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推进我市财会监督事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兰州市财政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财会监督人才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入库条件(一)政治标准。

政治立场坚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工作中讲政治、守规矩,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近三年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专业要求。

所学专业为经济、财政、财务会计、审计、税务、金融、信息技术等领域。

(三)工作经历要求。

热爱财会监督事业,从事财政监督、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审计、资产评估、内控管理和项目审核等相关工作一般不低于3年,具有一定的文字功底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其他要求。

在职在岗且身体健康,优先选拔50周岁以内的人才。

(五)优先录取条件1.二级主任科员(含同等职级职称)及以上职务职级。

2.具有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法律等职业资格或中级会计、经济、审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获评市(含)以上会计、资产评估或相关行业领军(高端)人才;4.具有较为丰富的监督检查经验,组织或参与财会监督检查工作2次(含)以上;5.在财会相关领域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以上荣誉或表彰的。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监督复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监察【发文字号】财驻甘监[2009]36号【发布部门】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发布日期】2009.05.25【实施日期】2009.05.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监督复审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驻甘监[2009]36号)各处、室:为了强化财政监督复核审查工作,有效控制监督风险,促进依法监督,规范监督行为,依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要求,在对《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监督内审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基础上,制定了《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监督复审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监督内审暂行办法》同时作废。

附件: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监督复审实施办法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监督复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甘肃专员办”)财政监督复审工作,保证财政监督工作质量,有效控制监督风险,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财监[2007]8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复审主要是指对由我办组织实施的财政专项监督检查项目、重要审核审批项目、主要业务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工作组提交的检查(审核)报告及拟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规范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进行复核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行为。

第三条下列审核审批、调查等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复审:(一)企业税收收入“先征后退”审核审批项目。

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批项目实行资格认定复审和日常审核审批年度复审。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廉政【发文字号】财驻甘监党纪[2005]1号【发布部门】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发布日期】2005.03.01【实施日期】2005.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财驻甘监党纪〔2005〕1号)各支部,各处室:现将《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并坚决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反映。

附件:1、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方案2、甘肃专员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3、甘肃专员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表(略)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二OO五年三月一日附件1: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方案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办的廉政建设,明确我办党组及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职工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建立严格的责任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甘肃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机关纪委组织协调,各支部和各处室各负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财政监督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08.08.20•【字号】•【施行日期】2008.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处室: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发[2008]56号)、《关于做好财政部门户网站升级改造后对外试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发[2008]8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甘肃专员办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专员办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二○○八年八月二十日附件:甘肃专员办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甘肃专员办”)政务公开,加强甘肃专员办门户网站建设,保障门户网站安全运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财政部政务公开规定》、《财政部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甘肃专员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专员办门户网站是位于财政部主站下的二级子站,网址: /bennyzhu_gansu,由“通知通告”、“政策法规”、“办事指南”、“财政检查”、“监管事项”、“廉政建设”等频道组成,并通过接口等形式与财政部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条甘肃专员办门户网站栏目设置要科学、合理、切合实际,信息内容要体现全面、准确、权威、及时,表现形式要多样。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职责第四条甘肃专员办办公室是门户网站的管理机构,负责门户网站的统一规划、内容管理以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甘肃专员办门户网站发展规划,提出网站建设意见。

(二)负责与财政部办公厅电子政务处沟通协调,按照规划意见调整门户网站栏目。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5.10•【文号】财建[2007]179号•【施行日期】2007.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10日财建[2007]179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多年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在财政经济建设的监督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为强化财政管理职能、明确工作范围、规范工作程序,进一步发挥各专员办协助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作用,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专员办财政管理职能,进一步重视财政经济建设各项管理工作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财政预算管理、国库支付制度等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重心越来越向经济建设领域内各项涉及民生、关系民利的方面集中,需逐步加大财政宏观调控、服务经济的力度。

为适应财政经济建设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各专员办应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与时俱进地开展工作,逐步实现专员办工作职能由过去侧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向全程参与、融入管理转变,健全完善专员办协助财政经济建设管理的职能,以达到财政经济建设工作应管尽管、管出实效的目标。

各专员办在财政经济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跟踪了解中央补助地方的可再生能源有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分析研究可再生能源财税支持政策的执行效果,提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的意见及建议。

(二)对中央政府投资安排的基建项目预算、预算执行、建设单位履行基建程序及其资金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类违反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按规定进行查处。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中共甘肃专员办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关党建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中共甘肃专员办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关党建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中共甘肃专员办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关党建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05.01.05•【字号】财驻甘监机党[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中共甘肃专员办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关党建工作的决定》的通知(财驻甘监机党〔2005〕1号)各支部:《中共甘肃专员办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关党建工作的决定》,已经办党组第三次会议和机关党委2004年12月16日会议讨论通知,现印发各支部,请贯彻执行。

附件:中共甘肃专员办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关党建工作的决定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二OO五年一月五日附件:中共甘肃专员办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关党建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我办机关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委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的保证监督作用,不断提高财政监督工作水平,推动我办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新一届机关党委重要而光荣的任务。

为了切实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工作,全面推进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引导党员干部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围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这一重大任务,推动我办各项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开创我办机关党建工作的新局面,现就加强机关党建工作做出如下决定: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搞好机关党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国内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越来越重,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已经越来越紧迫地摆在了各级党组织的面前。

专员办肩负着中央财政监督的重要使命,在国家政权中处在特殊地位,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对提高机关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至关重要。

因此,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对肩负的历史使命保持清醒的认识,把加强机关党的建设放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通过加强机关党建工作,促进和保证机关各项工作不断发展,取得新的、更加辉煌的成绩。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驻甘监[2009]110号【发布部门】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发布日期】2009.12.18【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财驻甘监〔2009〕110号)机关党委、各处室: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专员办工作运行规程》,强化内部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动态及存在的问题,规范工作程序,保障甘肃专员办队伍建设和财政监督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工作报告制度》,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甘肃专员办工作报告制度》同时作废。

附件: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工作报告制度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工作报告制度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专员办工作运行规程》,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动态,解决存在的问题,保障和促进甘肃专员办队伍建设和财政监督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专员办工作规则》(财人[2008]7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的人事、行政、业务工作在财政部直接领导下,实行监察专员负责制。

监察专员领导本专员办的工作,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副巡视员等协助监察专员工作。

处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处长在分管班子成员的领导下,负责本处室的工作。

第三条全体干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正确行使工作权限,及时报告有关工作计划、总结、工作动态、典型案例、队伍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第四条工作计划报告。

各处室应根据财政部有关工作要求和我办的工作部署,制定并报告本处室年度、季度工作计划。

年度工作计划于年度开始后30日内、季度工作计划于下季度开始前30日内报办公室。

第五条工作总结报告。

年度、季度结束,各处室要认真总结经验、成绩,分析存在问题、不足,制定改进工作的措施,形成总结报告。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建立财政金融监管人才库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建立财政金融监管人才库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建立财政金融监管人才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12.02.27•【字号】财驻甘监[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建立财政金融监管人才库的通知(财驻甘监[2012]17号)各有关金融单位:为了认真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金融监管的要求,积极推进我办与金融单位共同协作搞好财政金融监督工作,一方面解决财政金融监督力量不足的矛盾,积极推进联合监管工作,促进财企相长;另一方面,着力为金融单位培养锻炼优秀专业人才,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我办决定从各金融单位抽选优秀专业人才,建立财政金融监管人才库。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资格条件(一)政治思想表现良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金融、财会或审计专业。

(四)熟悉金融或保险业务,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和处理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有一定的文字综合能力。

二、报名推荐请各金融单位按照上述条件,推荐2-3名专业人才,真实准确填写《财政金融监管人才推荐表》,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并盖章后,于2012年3月5日前报送我办,电子件发送至邮箱****************。

三、人才管理(一)我办将对各金融单位推荐人才进行资格审核、考察了解,经研究确定后,组织财政管理、银行监管、税收监管培训后颁发《中央财政监督人才》证书。

(二)适时抽调参加我办财政金融监督检查工作。

(三)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政策业务培训学习。

联系人:路丽丽联系电话:************附件:财政金融监管人才推荐表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附件:。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召开甘肃省金融单位财政监管工作会议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召开甘肃省金融单位财政监管工作会议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召开甘肃省金融单位财政监管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10.01.05•【字号】财驻甘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召开甘肃省金融单位财政监管工作会议的通知(财驻甘监〔2010〕1号)各金融类企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4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专员办加强财政金融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财监[2008]28号)精神,动员和部署今后的财政金融监管工作。

我办决定于2010年元月下旬召开全省金融监管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总结财政部专员办财政金融监管工作,通报我省金融监管情况,提出落实财政部文件的意见,部署财政金融监管工作。

二、参会人员(参会单位名单附后)(一)省政府和财政部相关领导。

(二)特邀相关监管部门分管领导1名、处长1名。

(三)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政策性银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及资产、财务部门负责人各1名。

(四)中央管理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

(五)省内其他金融保险企业分管财会工作负责人及财会部门负责人。

三、会议时间会议时间安排在2010年元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会期半天。

四、会议地点宁卧庄宾馆2号楼。

五、其他事项请你单位于元月10日前,将参会人员姓名、职务、性别以及联系电话传真至我办。

我办联系人:四处高酒红,电话:************,手机:138****2261;传真:************。

附件:1、甘肃省金融单位财政监督工作会议参会单位名单2、甘肃省金融单位财政监管工作会议报名回执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附件1:甘肃省金融单位财政监管工作会议参会单位名单一、特邀相关监管部门:1.甘肃省政府金融办;2.审计署驻兰州特派办;3.甘肃省省属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4.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6.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7.兰州市政府金融办。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建立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建立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建立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财驻甘监[2006]15号【发布部门】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发布日期】2006.03.16【实施日期】2006.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建立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财驻甘监〔2006〕15号)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了切实加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甘肃省财政监督条例》和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与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中央财政专项拨款(含国债)财政监督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财驻甘监字[2002]24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建立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范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实施特定的宏观政策目标而设立的补助地方专项资金。

它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费、科技三项费用、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和气象支出、各项事业费支出、教育支出、科学支出、医疗卫生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国防支出、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城市维护和环境保护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海域开发和场地使用费支出、车辆税费支出、专项支出、其他支出以及一般预算支出中的基金类支出等等,具体为:1、科学文化教育:文体广播事业费、教育支出、计划生育事业费、自然科学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

2、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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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建立财政金融监管
人才库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监察
【发文字号】财驻甘监[2012]17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2.02.27
【实施日期】2012.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建立财政金融监管人才库的通知
(财驻甘监[2012]17号)
各有关金融单位:
为了认真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金融监管的要求,积极推进我办与金融单位共同协作搞好财政金融监督工作,一方面解决财政金融监督力量不足的矛盾,积极推进联合监管工作,促进财企相长;另一方面,着力为金融单位培养锻炼优秀专业人才,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我办决定从各金融单位抽选优秀专业人才,建立财政金融监管人才库。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格条件
(一)政治思想表现良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金融、财会或审计专业。

(四)熟悉金融或保险业务,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和处理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有一定的文字综合能力。

二、报名推荐
请各金融单位按照上述条件,推荐2-3名专业人才,真实准确填写《财政金融监管人才推荐表》,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并盖章后,于2012年3月5日前报送我办,电子件发送至邮箱LLL3666@。

三、人才管理
(一)我办将对各金融单位推荐人才进行资格审核、考察了解,经研究确定后,组织财政管理、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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