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视野下的单边人道主义干涉_黄秋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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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卷第8期

河北法学V ol.28,N o .82010年8月H ebei La w Science A ug.,2010

国际法视野下的单边人道主义干涉黄秋丰

收稿日期:2009-11-20

作者简介:黄秋丰(1962-),男,浙江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研室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法和国际私法。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53)

摘 要:只有在联合国的批准或授权下,或经被干涉国的邀请,国际社会才能对发生于一国的人道主义灾难实施人道主

义干涉。而西方大国越来越倾向于擅自以人道主义的名义武力介入他国。这种单边的人道主义干涉多是某些

国家实现一己私利的工具,从未成为国际习惯,也违反5联合国宪章6,因此是违反国际法的。而联合国现行的

体制无法有效发挥在制止人道主义灾难方面应有的作用,使大国有了擅行干涉的口实。为此,应完善联合国的

人道主义干涉体制。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人道主义灾难;国际习惯

中图分类号:DF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0)08-0132-05

Un ilatera lH u m anitarian Interventi on on the Internati onal Law V ie w

HUANG Q iu -feng

(L a w Schoo,l M inz u U niversity of Ch i na ,Be ijing 100053Chi na)

Ab stra ct :Internati onal soci et y cou l d i n tervene t he humanitari an tragedy happ ened i n on e country only und er au t hori zation by U.N

or i nvitati on by the i n tervened coun try .Bu t thew ester n coun tri es are getti ng m ore and more i ncli ned t o use their f orce t o

i n tervene other coun tri es w it hout any au t horiz ati on or invit ati on by t he na m e of human itari an is m .Su c h un ilateral

hum an it ari an i nterven tion has b eco m e t h e m easure of so m e coun tri es t o m ake p rofit .It w ill never b eco m e t h e

i n ternati onal custo m and vi olat es t he Charter of U.N,t herefore ,i t vi o l ates t h e i nternati onal l a w.That t h e present

s yste m of U.N can not effici en tly st op the hum an it ari an tragedy offers the w estern coun tri es a excuse for lateral

i n terven ti on .Th erefor ,i t i s n ecessary to perfect the syst e m ofU.N i nterven tion .

Keywor ds :hum an i tari an i n terventi on;hum an i tari an tragedy ;inter n ati on al custo m

前言

一国是否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是实行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制度,纯属该国内政。如有其他国家以武力或其他手段强行介入该国的上述事项,便属于干涉他国内政的违法行为;但如果由于一国政府实行暴政(或由于该国政府无力控制局面)的原因,导致种族灭绝、种族清洗、宗教迫害、屠戮生灵,便不再属于该国的内政,而是违反国际人权法的行为,外部的干涉便具有了一定的合法性。国际上这种基于人道主义原因的干涉大致分为三种情况:联合国安理会安排下的人道主义干涉;经过当事国合法政府的邀请或允许的人道主义干涉;个别国家或国家集团擅自实施的人道主义干涉。对于前两种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几乎没有什么异议,而第三种,尤其是当干涉国借人道主义之名,行侵略扩张之实,党同伐异、扶持亲信、扩张势力范围、抢占资源,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受到了广泛的质疑。但也有不少西方学者为其著书立说、引经据典,以证明其合法、合理性。

本文将通过对国际法理论的阐述和对大量国际实践的分析,证明个别国家或国家集团擅自实施的人道主义干涉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而联合国安理会的集体人道主义干涉体制尽管存在不少缺陷,但如能加以改善,还是能够胜任国际人道主义救助的。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

国内外对人道主义干涉的争议颇大,部分原因是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理解不同。在概念不清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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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是没有意义的。

权威的国际法辞书5国际公法百科全书6对人道主义干涉的界定是:/一个国家由于另一个国家自己不愿意或不能够保护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从而对该国使用武力。0[1]5牛津法律词典6将其定义为/一个或多个国家使用武力手段干预另一国内部事务,目的是让被干涉国实行人道主义的政策0[2]。美国著名国际法学者方廷认为,主权者合理而公正地行事有一定的限度,人道主义干涉就是为使别国人民免遭超出这种限度的专横和持续的虐待而正当使用的强制[3]。中国学者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当国家专横地残酷迫害某一类本国国民,特别是宗教或人种的少数者时,别的国家起来对那些被压迫的少数者给予支援,并以各种形式向该政府施加压力[4]。

不难看出,上述几个概念对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解有着较大的分歧。这表现在:干涉主体:有的认为一个国家,有的认为一国或多国;干涉的手段:有的仅指施压、强制,有的强调使用武力;干涉的起因:有的认为被干涉国对本国人民施暴,有的认为包括被干涉国政府无力控制局面而导致的人道主义灾难。

仅从字面上理解,人道主义干涉似乎应是出于人道主义目的,某些国家或国家集团对他国进行干涉的行为。其中人道主义目的比较好理解,就是为了保护被干涉国人民的生命和自由,促使被干涉国政府实行人道主义政策。而干涉的内涵则较复杂:既包括武力干涉,也包括经济、外交、道德舆论等非武力干涉;既包括一国不请自来、违背被干涉国意愿的强制干涉,也包括联合国安理会依据5联合国宪章6所实施的集体干预行动,还有经被干涉国合法政府的邀请或同意的外国干涉。广义上讲,这些干涉只要出于人道主义目的,似乎都可以称之为人道主义干涉。又由于和平方式的制裁手段不涉及使用武力;联合国体系内的武力干涉属于5联合国宪章6第七章授权的集体安全机制的一部分,属于不干涉原则的除外情形;经国家同意的武力干涉排除了国家责任。此三者均排除了干涉的非法性,对其合法性基本不存在争议。因此,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狭义的人道主义干涉上,即:一国或数个国家为了防止或者阻止他国国内发生大规模侵犯人权或非人道的事情,在没有联合国授权或违背他国意志的情况下,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对他国进行的强制性干预。简单地讲,就是那些不请自来、既无授权也未受邀请的国家或国家集团的武力干涉。

本文讨论的就是这种狭义的人道主义干涉。问题包括:这种人道主义干涉是否符合国际法?是否具有合理性?如何完善联合国安理会的人道主义干涉机制?

二、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问题

(一)人道主义干涉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

一些西方学者试图从国际习惯法入手,证明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他们认为,18、19世纪及20世纪初在国际关系中普遍存在着的、各国不断重复着的、大量的人道主义干涉实践,以及当时多数国际法学者普遍支持人道主义干涉为合法,使得人道主义干涉成为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如方廷就认为人道主义干涉存在于习惯国际法中:/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大多数学者主张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只有少数学者坚持否定这种学说的有效性。虽然对于在何种条件下能够诉诸人道主义干涉,以及人道主义干涉应该采取何种手段,存在明显分歧,但是,人道主义干涉原则本身已被广泛地接受为习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0[5]

此观点在国际法理论上是存在很大问题的。因为它没有顾及到国际习惯法产生的基本法则。所谓的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是各国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重复实践、并接受为法律而形成的。形成国际习惯必须具备两个因素:物质因素和心理因素。物质因素是指必须形成这样一个局面,即各国对相同的情况采取类似的、重复的行为,如在长期的国际关系中,各国对外交使节给予特权和豁免,对战俘不予杀害和虐待;心理因素指,各国不仅重复上述类似的行为,同时将这种行为视作必须遵守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否则,这样的行为充其量不过是国际惯例而不是国际法。而在18、19世纪及20世纪初的国际实践中,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几乎都是恃强凌弱、以大欺小的结果,实施人道主义干涉的仅是少数几个强国,广大弱小国家无力也无意实施干涉,实际上它们是大国干涉的受害者。在它们眼里,这些不请自来的外国干涉军就是外来的侵略者,它们除了强烈谴责和奋起抵抗外别无选择。而对列强国内发生的人道主义灾难,如美国对印第安人的大规模驱逐、屠杀,难以想像,这些小国也会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实施干涉。可见,近代的人道主义干涉只是少数强国的实践,遭到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受害国家的强烈反对和谴责。这种既非世界多数国家的实践,也没有得到多数国家认可为法律的东西如何能形成国际习惯法?说白了,这种观点不过是旧时代西方国家优越感的产物,因为过去西方国家认为国际法是/文明的、基督0国家的专利,广大/野蛮的、非基督0的弱小国家是无缘享用的。依据这种逻辑,西方少数列强国家的重复实践和认可就是国际习惯,其他国家的意愿和实践则无关紧要。但是,即使是传统国际法也不能否认这样的事实,即国际法应是由世界各国而非少数国家制定的。

实际上,现在讨论人道主义干涉在18、19世纪以及20世纪初是否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已没有多大意义,因为现代国际法已经明确否认了武力干涉行为的合法性。5联合国宪章6以及5国际法原则宣言6等众多的国际法文件已经毫不含糊地宣示了不干涉内政原则、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国家主权原则。除了自卫或经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以外,一国对他国使用武力都是非法的。因此,即便人道主义干涉被传统国际习惯法认可,时过境迁,它在今天也不合法了)))更何况,事实上它并没有被传统国际法认可。有些学者仍不甘心,争辩说当今国际社会时有发生的人道主义干涉实践也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从而证明国际习惯法关于人道主义干涉规则的存在[6]。这更是不顾事实的信口雌黄。试看美国在冷战前后对外实施的频繁干涉:对格林纳达、海地、科索沃、索马里、伊拉克,无不打着人道主义的旗号,但哪次不受到世界大多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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