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医疗安全防范医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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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25日,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 后魏凤春,考察的结果,虽有“改革目标尚未彻底 完成,部分环节尚待加强”的美中不足,但总体上 是令人满意的。一言以蔽之,乃“帕累托改进,阶 段性成果比较显著”。
所谓帕累托改进,是一个经济学命题,意即: 在不损害别人利益的前提下,所做的一些改进能够 增加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
《民法典专家建议稿》第三百一十一 条:当权利人因发生事故或疾病有生命危 险时,发现有义务实施救助,或将其送往 医疗机构;无论致富报酬与否,国家、集 体或私人医疗机构必须试用现有的医疗手 段尽力救治,不得拒绝救治。
2、知情权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 情,但应当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 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
3、病历是重要的诉讼证据
法律是讲证据的,医疗侵权的举证 责任交给医方以后医疗机构有义务出具 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侵权。由于医疗行 为已经发生,此时只有病历才能反映出 病人的病情及大夫的诊疗,除此之外其 它证据都不能像病历一样能全面系统反 映诊疗情况,因此我们的病历是重要的 诉讼证据。
(三)对乡村医疗的打击始料不及:基层 医疗削弱
1.乡医进城,村医进乡,削弱了农村基 层医疗队伍力量。
2.乡镇、村卫生院(室)医疗水平下降。
(四)医院对医生培养积极性不高, 高水平医疗队伍发展持续性不足
(五)政府不再办医,但政府对医疗 的监管不力,并面临新问题
宿迁医改清华版评价报告:
改革至少可以打70分
相比于“北大版报告”,魏凤春说:“我们和 他们不同,他们的报告从方向上否定了宿迁医改, 而我们则从方向上给予了褒奖。我们认为宿迁医疗 改革至少可以打70分,因为它的方向是对的。”
1、“竞争降低了常规医疗服务的价格” ,只是“技术推广与服务水平的提高促进了医 疗新项目的使用,反过来引致新增医疗服务价 格的上升”。
《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三百二十条:未经本 人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同意,不得对权利人身 体实施医疗检查或治疗行为,但基于公共利益的体 格检查或接种疫苗等行为除外。
需要对患者实施新的治疗方法,实施麻醉、外 科手术、切除或移植时,必须得到本人同意;若本 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或处于昏迷状态,则必须征 得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同意;在病人有生命危 险、来不及等待其父母、监护人或近亲属表示意见 的情形,则医疗机构有权作出决定。
“举证责任倒置”是从司法公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 原则考虑,改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制度,如果原 告(患者)主张权利,只要证明受害事 实的存在和侵害主体即可。至于医疗机 构有无过错,由医疗机构予以证明,如 果医疗机构不能依法证明其无过错,即 应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 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8款规定:因 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 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 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病历问题
(一)、病历的定义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的定义: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 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 、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 历和住院历。
从这一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该规范所 称的病历是广义的病历,它不仅包括我 们通常所说的病历,还包括病人的影像 学资料和病理切片,这些综合资料客观 地反映了病人来院时的病情、病情的发 展、转归等情况,所以,病历是医疗活 动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First do no harm
“First do no harm”是希波克拉底 时代就已流传的一个医学原则,它揭示了一个 最浅显的从医规则:
医生的职责是救治病人!医生不能给病 人造成伤害!
1、深圳妇幼保健院戊二醛感染案
1998年4月至8月,在深圳市妇儿医院里 发生一起严重的手术后创口感染事件。从4月 22日发现首例手术创口感染病例至8月20日止 ,共发生感染病人166例,其中妇产科133例 ,儿外科28例。
同时医院还承诺如采取诉讼途径的同 等条件病员经法院生效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 比协议赔偿额高时,则医院补足差额,如果 判决赔偿比协议低时,患者不用退还差额。
从1999年3月起,到2000年1月止,已 有46名患者起诉要求医院赔偿。这46名患 者的索赔总标的为2681万余元。
2、案例
患者女 70岁 因“胸闷、气短十天”为主 诉到医院求医,患者六年前曾患间质性肺炎,间 断喘憋活动受限,十天前出现胸闷、气短,经门 诊治疗效不 来诊。既往有青霉素过敏,入院查 体(略),入院诊断:肺炎、肺间质纤维化,给 抗炎平喘止咳化痰治疗,治疗五天症状好转要求 出院。出院带药:希刻劳等,回家服药五分钟后 患者全身出冷汗,全身出现红斑、瘙痒急来诊, 查神清、颜面、躯干、四肢可见片状红斑、压之 褪色、血压为0……经抢救患者回复正常。
2、“清华版报告”也认为,医院存在短 期行为,医院的盈利模式与治理结构存在严重 缺陷,但他们声称,“医院在竞争中得到了成 长”,并解释说,医院的短期行为,是政策与 资金的约束导致的。
3、“清华版报告”则表扬宿迁市府的“ 全面规划”,并将之与政府创新、技术保障, 归纳为可资外地学习的“至关重要”的“三点 经验”。
3、患者男 70岁 以间断头痛1周加重伴意 识不清1小时为主诉于2006年5月10日21时到 某院求医,查体:平卧 神志不清、躁动、血压 220/110mmHg。双瞳孔等大等圆约3mm, 对光反射存在,颈抵抗、巴氏征(+),急性 CT检查考虑脑出血,急收住院。
当病人被抬至电梯里,电梯刚运行后,突 然停止运行……
感染者一般于手术后3至58天内发生切 口红肿、硬结、流脓等感染症状,并具有经 治疗后长期不愈的特征。由于原因不明,开 始并未引起医院的重视,直至5月27日才停 止手术。后经权威部门检测鉴定,结论为罕 见龟分支杆菌感染(也称非结核杆菌),同 时发现这种感染与手术消毒液戊二醛配置错 误有关。
通常由厂家提供的戊二醛消毒原液的 浓度一般为25%的剂型,须稀释成1%~ 2%的浓度后才能使用。然而,近年来不知 何故,由厂家提供的戊二醛消毒原液的剂型 浓度却变为1%。而手术室护士却将由厂家 提供的浓度仅为1%的戊二醛仍按过去的做 法稀释了20倍,这样就达不到消毒的目的 。
(二)、病历的属性
1、病历是医疗信息的载体
《规范》规定:病历书写是医务人 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 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 病历客观地再现了病人的病情发展和医 生的诊疗过程,它是病人医疗过程的客 观再现。
2、病历是知识产权的载体
1)、病历本身不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指排他性 支配受保护智慧产品、商事标证以及 商誉等并享受其利益的一组权利。
我们说病历是医疗活动的客观记录,但 在记录过程中有医生的归纳、分析和整理的 过程,这一过程虽然有医生的心血和智力的 凝集,但它不是医生的创作性作品是病情的 再现。
从另一个角度讲,医生在诊疗过程中的 发现往往只是科学发现的一个重要环节,但 不是科学发现的全部,因此从这两个意义上 讲病历本身不是知识产权。
第三百七十四条:个人的身体的隐私 受法律保护。
第三百七十九条:律师、医生等人员 因职业关系获悉他人隐私的,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非法利用和公开他人的隐私。
5、其他权利
(二)、患者的义务
1、配合治疗 2、如实陈述病史 3、支付医疗费 4、强制医疗
(三)、医方的权利义务
1、医方的权利 ⑴诊疗权《医师法》的规定 ⑵要求病人及家属配合治疗的权利 ⑶一定程度的治疗决定权 ⑷一定情况下的行为控制权和否定 病人拒绝治疗的权利 ⑸收费权
2)、病历可以随时转化为知识产权
我们刚才谈到病历在形成过程中有医生的思 考和归纳,同时病人的疾病诊疗过程若有更大发 现的话病历在其中承载了很重要的功能。因此医 生可以对某一病历中所负载的信息进行归纳、整 理,可以对疾病中涉及的重大科学问题进行进一 步的研究,因此病历中的信息可以随时转化为法 定义上的知识产权,因此我们说病历是知识产权 的载体。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即原告方要让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必须拿 出相应的证据。“举证责任倒置”是一项特别的法 律制度,是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提出主张的当事人 因为客观原因难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举 证责任倒置”是从司法公正的原则考虑,改由被告 方承担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制度, 如果原告(患者)主张权利,只要证明受害事实的 存在和侵害主体即可。至于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由 医疗机构予以证明,如果医疗机构不能依法证明其 无过错,即应承担法律责任。
此次医院内暴发手术后龟分支杆菌感染属 国内首次,在世界上也属首次,治疗的难度是不 言而喻的。由此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时间 发生后,卫生部组织国内外专家,对患者实施了 抗菌、手术切除病灶、中西医结合的治疗方案, 至1998年底,大部分患者创口愈合出院。1998 年10月至1999年3月,患者伤口愈合,相继出 院。这期间有十名患者与医院签订了调解协议, 获赔数额在1万~7万元(不含已由医院垫付的医 疗费、伙食费及营养补助费)。
3、知情同意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 ,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 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 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 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 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 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 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2、医方的义务 ⑴提供恰当的治疗 ⑵告知义务
A、收费的知情 B、病情的知情 ⑶转医义务
五、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倒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 举证”,即原告方要让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 主张,必须拿出相应的证据。“举证责任倒 置”是一项特别的法律制度,是在一些特定 情形下,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难 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此时由对方当 事人提供证据则更为恰当。
2006年2月20日术前谈话时患者 本人明确注明:同意手术,要求换最好 的进口生物瓣。2006年2月22日在全 麻体外循环下行“主动脉瓣替换术+二 尖瓣成形术+射频消融术”手术经过顺 利,患者没有任何不适,一个月后出院 。
出院结算时患方发现使用的是人工 机械瓣,遂起纠纷。
4、隐私权
《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三百六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该案患方索赔三十余万元)
4、辽阳大火案
三、影响病人安全的因素
1、疾病本身 2、医护人员的责任心 3、医学发展水平 4、药物 5、器械及其他辅助设施 6、法律法规
四、医患权利义务
(一)、患方的权利
1、要求医疗机构提供诊疗的权利
恰当、谨慎和当今医学科发展相适应
《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 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 绝急救处置。
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 法侵害自然人与社会公共领域无关的私人生 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众人物、新闻事件等具有公共利益或 政党的公众兴趣的领域,视为自然人私生活 领域的例外。
第三百七十三条:自然人的生命信息 和遗传基因密码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 意,禁止任何人以非法手段获取、公开自 然人的生命信息和遗传基因密码。
案例
患者谭某,50岁2006年1月29日以“活 动性心悸、气促三年,加重一年”为主诉入 院三年前患者出现活动后心悸气促,休息后 缓解,后逐渐加重,半年前活动后心悸气促 明显加重,来诊。入院辅助检查,超声诊断 :主动脉根部径32.8mm,肺动脉根部径 19.1mm,左室舒张径51.9mm,左室收末 径37.1mm,EF值3.6%,主动脉瓣瓣膜异 常,中度关闭不全,二尖瓣异常,中度关闭 不全,三尖瓣异常,轻度关闭不全。
加强医疗安全防范医疗 风险
2020年7月13日星期一
一、关于医改
北大宿迁医改调研报告:医改其实 是被逼出来的
(一)“看病贵”并没有解决 1、医疗设备盲目向高端发展的现象 非常严重。 2、医生诱导病人多做检查和手术。 3、医院的“红包”和“回扣”现象 以其他方式表现出来。
(二)区域卫生规划缺乏,三级医疗网络 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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