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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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制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法制工作管理,加大集团公司依法管理力度,构建企业法制工作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各职能部室、事业部室、基层单位。基层单位指集团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部、工程管理公司、分公司、子公司。

第三条法制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依法治企,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集团公司负责宏观控制、制度建立,基层单位负责微观管理、具体执行的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基层单位应当设置法制管理组织机构,明确总法律顾问及法务机构的工作职责,全面负责本单位法制工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基层单位应当树立法律意识和合规化管理意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和管理行为,促进企业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一节法制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集团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总法律顾问为副组长的法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集团公司法制工作管理。成员包括企业发展研究中心、经理办公室、经营核算部、财务管理中心、安全生产部、

技术质量部、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市场营销中心。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企业发展研究中心法律事务部。

第七条集团公司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对集团公司的法制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必要时协助或参与基层单位特殊法律事务处理。

集团公司法制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指导集团公司法制体系的建设和运行;

(二)考核、监督各单位法制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指导诉讼案件处理,协助处理债权债务纠纷,必要时决定聘请外部律师代理诉讼;

(四)监督、指导、规范各单位合同管理工作。

(五)协调集团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

第八条基层单位成立法制工作小组,并将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送集团公司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备案。以基层单位经理(或负责人)为组长,基层单位总法律顾问为副组长,成员包括法律专员、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财务主管、材料主管等。

第二节总法律顾问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由各单位自行聘任,全面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专职总法律顾问、兼职总法律顾问。

集团及所属子公司应当设置总法律顾问,领导本单位的法律事务机构,指导本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并对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负责。

第十条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本单位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二)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三)参与本单位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普法工作规划和安排;

(五)对本单位经营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协调解决本单位对外的一切法律争议;

(七)组织安排、实施合同管理工作;

(八)其他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三节法律事务机构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企业发展研究中心法律事务部作为集团法制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其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促使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负责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查;

(三)参与集团公司重大经济合同谈判工作,负责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合同履行监督;

(四)根据需求,对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日常经营管理提供

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

(五)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接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本单位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活动;

(六)根据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债权债务资料,认真分析,提出债权债务处理的建议和对策;

(七)组织集团公司法制宣传教育与专业培训工作;

(八)其他相关法律事务工作。

第十二条集团所属各单位应当设立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包括独立设置的法律事务机构和与其他职能部门联合办公的法律事务机构。

法律事务机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法律事务专员,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具体法律事务工作。

第十三条集团所属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作为本单位法律事务的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查;

(二)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合同谈判工作,负责本单位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合同履行监督;

(三)根据本单位需求,对本单位重大经营决策、日常经营管理提供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

(四)负责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接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本单位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活动;

(五)根据本单位有关部门提供的债权债务资料,认真分析,提

出债权债务处理的建议和对策;

(六)进行本单位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与专业培训工作;

(七)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法律事务研讨、培训,并在本单位组织实施;

(八)负责本单位有关法律事务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的上报、备案工作。

(九)其他相关法律事务工作。

第四节集团职能部室

第十四条集团机关相关部室作为集团公司法制工作的紧密配合部门,负责本部室职责范围内合法、合规工作的开展,并做好文件资料的保存和归档工作。其具体职责为:

(一)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发文、用印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二)经营核算部负责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物资采购合同、租赁合同等与施工合同履行相关的各类经济合同的招投标、合同洽谈、评审、签订等工作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三)市场营销中心负责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洽谈、签订、备案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四)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财务、资金、票据等合法、合规性管理;

(五)安全生产部负责监督集团公司施工合同的履行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六)技术质量部负责工程项目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洽商、索赔等相关技术资料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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