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1 食用槟榔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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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槟榔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一、发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槟榔包括所有以槟榔干果为主要原料,经泡制、切分、点卤、干燥、包装等主要工序加工制作而成的槟榔产品。

食用槟榔纳入28大类食品中的其他食品单元。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申证单元名称和产品名称,即其他食品(食用槟榔)。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8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槟榔干果→分选→清洗(煮沸)→泡制→烘烤→上表(胶)皮→切分→去核→点卤水→加核(或不加核)→干燥→杀菌(或不杀菌)→包装→入库

2.卤水的配制:

槟榔加工用石灰+水→过滤→石灰乳+饴糖+食品添加剂→熬制→卤水

(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处理(槟榔干果的分选与清洗)、卤水配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食品添加剂(如防腐剂、甜味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

2. 非食品用添加物的添加;

3. 微生物超标(尤其是霉菌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槟榔食品生产企业除必须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验收场所、原辅材料仓库、原料清理场所、生产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和检验室。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剔选分级设备(设施);2、清洗设备(设施);3、发籽设备(设施);4、切果(籽)设备(设施);5、烘烤设备(设施);6、上表皮设备(设施);7、卤水配制设备(设施)8、包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DB43/132-2004食用槟榔;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食用槟榔产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原料及成品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不得投产使用,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物。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则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天平(0.1g);(二)干燥箱;(三)灭菌锅;(四)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五)微生物培养箱;(六)生物显微镜。

七、检验项目

食用槟榔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按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八、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抽样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1种企业生产的主导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50公斤,抽样数量不得少于40个最小独立包装,样品总量不少于1公斤。

将所抽样品分为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经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和被抽样人员签字、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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