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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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与

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现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06]1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契约、保护价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和直补等多种方式,与农户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在省内同行业中居较强竞争优势和领先地位,经省级有权部门审核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有资格享受省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应遵守季报制度,及时逐级报送企业经营情况,参加村企结对帮扶等公益活动。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主营产品销售占比。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企业经营的主营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80%以上;或销售收入规模,苏南地区1亿元以上,苏中地区9000万元以上,苏北地区8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规模。生产、加工和流通型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苏南地区8000万元以上,苏中地区6000万元以上,苏北地区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苏南地区5000万元以上、苏中地区4000万元以上、苏北地区3000万元以上。在省内建立原料基地的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专业批发市场成交额在5亿元以上,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10亿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企业的净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利息、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5%,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包括A级)。切实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六)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粮棉油、桑蚕茧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企业带动农户数1万户或基地面积5万亩以上。畜禽、林业等产业的企业,带动农户数5000户以上。蔬菜瓜果、花卉苗木、水产、特粮特经等产业的企业,带动农户数3000户或基地面积1万亩以上。对特种、规模种养企业的带动农户数和基地面积,苏北地区适当放宽要求。

(七)生产基地。企业在省内建立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基地提供的原料占企业加工量的55%以上,其中通过签订合同、入股或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占65%以上。

(八)产品竞争力。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90%以上。同时,企业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品开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当年企业产品研发经费占企业销售额1%以上。

(九)省级龙头企业原则上在市级龙头企业中产生。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六条按属地原则,由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或设区的市级农工办(农委)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省农垦所属企业由省农垦统一组织直接向省农委提出申请;符合条件

的省直企业由企业直接向省农委提出申请。

第七条按照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各市农工办(农委)认真审核县(市、区)上报企业材料的真实性、完善性,筛选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表,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经市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统一上报省农委。

第八条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等级证明;

(五)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1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2、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3、省名牌产品、省名牌农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5、专利证书复印件;

6、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7、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以上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第四章认定办法

第九条由省农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市推荐上报的企业进行评审,根据标准择优确定省级龙头企业候选名单。

第十条经省农委确定的候选省级龙头企业,先在江苏农业信息网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如没有异议,由省农委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五章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省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胜劣汰,能进能出。

第十二条实行省级龙头企业季度监测信息上报制度。省级龙头企业在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填报《省级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由市农工办(农委)汇总审核后上报省农委。

第十三条对省级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一)由省农委发出监测评价通知。

(二)被监测的省级龙头企业按第八条要求,将监测评审材料报送市农工办(农委)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初评意见,以正式文件报省农委审定。

(三)经省农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定为合格的省级龙头企业将在江苏农业信息网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如没有异议的,将报省农委确认公布,并颁发证书,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省级龙头企业因改制、重组等原因更改名称的,由各市主管部门及时提出更名意见,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省农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省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采取一票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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