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物资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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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物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物资的管理,保证免疫质量和物资正常供给,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第二条疫苗、免疫证和耳标等是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物资,必须由专人负责防疫物资的领取、发放、保管、登记和编报计划等工作。

第三条动物防疫物资的采购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一)各地所需的动物防疫物资,应根据当年畜禽饲养量,科学地编制下年度的防疫物资计划,并于当年内及时上报区动物防疫监督站(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避免防疫物资的浪费或缺差,保障各地动物防疫工作之需。

(二)若当年的防疫物资计划有变动,必须在春秋两季普防前(每年的2月或7月以前)上报调整计划。

(三)不报防疫物资计划的,不能保证正常供给。一旦计划上报,不能随意更改,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三条防疫物资的采购必须按照规定渠道,不能越级或从其它渠道采购。即农业技术服务工作站只能在区动物防疫监督站领取防疫物资,防疫员只能在所在农业技术服务工作站领取。

第四条防疫员领取的防疫物资只能本人亲自使用,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能交给其它人使用,更不能私自买卖或转让等。

第五条乡镇农业技术服务工作站到区动物防疫监督站领取防疫物资时,必须遵照下列要求:

(一)必须由专人领取,并持有单位证明。在证明上应载明防疫物资的品种及数量并加盖公章。

(二)必须交清有关费用,不能拖欠。

(三)领取疫苗时,必须携带保温设施。

(四)疫苗领出库房后,不能退还。

第六条疫苗保管

(一)做好入库、发放记录,必须记录疫苗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时间、失效时间等内容。

(二)疫苗放入冰柜(箱)前,要检查冷藏设施,是否达到疫苗所需的保存温度。

(三)按疫苗说明书的要求,及时存放在冰柜(箱)内。

(四)防疫员领取疫苗时,可按85%左右的利用率进行发放。

(五)发放疫苗时,要仔细清点,不能发放失效苗或发错疫苗等。

(六)疫苗在运输途中,必须放在有冰块的保温设施内,并及时运回目的地。

(七)及时报损失效疫苗,并做好有关报损记录。

(八)在使用疫苗时,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程进行。

第七条冷藏设施管理

(一)保管员要经常检查冷藏设施运转情况,并做好温度记录。若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维修,确保疫苗质量。

(二)冷藏设施在贮藏疫苗时,要存放适量的冰块。

(三)疫苗冷藏设施只能保存疫苗,坚决不能存放与疫苗无关的其它东西。

第八条免疫标识管理

(一)在入库、发放时,必须做好记录,必须载明数量、耳标和免疫证明的号码、时间、领取人签字等内容,并将有关情况输入电脑,建立免疫标识溯源系统。

(二)猪、牛、羊等牲畜按“一畜一标一证”发放(佩带)免疫标识,并建立防疫档案。家禽按一户或同一群发放免疫证明,并建立防疫档案。

(三)耳标破损严重或脱落的,要按防疫档案及时补带。

(四)回收的耳标要按规定处理,并做好有关记录。

(五)免疫证明在产地检疫环节回收,并附在产地检疫证明存根背面。

(六)免疫耳标只能一次性使用,不能重复使用。

第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请按《畜禽免疫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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