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医患关系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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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

03法学01503116贾黛舒

摘要:关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问题可说是争论纷纷、莫衷一是。目前,对于如何界定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基本上存在以下三种观点:一是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二是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三是斜向的医患(卫生)法律关系。笔者从医患关系的定义和法律关系的分类入手,对上述三种观点一一加以分析,并最终按照法律部门划分的主次原则将医患关系定位为一类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关键词:医患关系法律性质主导因素特殊性

引言:著名西方医学史专家西格里斯说:“每个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当事

人:医生和病人,或者更广泛的说,是医学团体和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多方面的关系。”①从这一精辟论述中,医患关系在整个医学行动中的地位可见一斑。

一、医患关系与医患法律关系

(一)医患关系的定义

医患关系是指在医疗卫生服务中,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一方,以患者及其家属为另一方,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相互关系,即医患交往中的社会、伦理、心理等关系。②这里医患关系中的“医”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主要包括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妇幼保健院、护理院等。医务人员包括各级各科医生、医技人员、护士和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医患关系中的“患”就是指患者,即病人,如果患者死亡或丧失相应的行为能力,则其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取代患者成为医患关系的主体。“医疗活动”包括临床、诊疗、护理和药物、器械的使用等。

(二)法律关系与医患法律关系

我们要探讨某类社会关系的法律性质,实质上要研究的是社会关系中受到法律调整的那部分关系的法律属性。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有受到法律调整,成为法律关系,我们才能够从法律上界定他的性质。

1、法律关系的定义

法律关系,指的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③

①蔡勇美,刘宗秀,阮芳赋.医学社会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67.

②王东红。医患关系与权利维护.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1.49.

③曾宪义,韩大元.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大串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9.290-291

由此可见,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可称之为法律关系,只有那些受到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才属于法律关系。

2、医患法律关系

正如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能称之为法律关系一样,也并非所有的医患关系都能归于医患法律关系,从而在法律上来论及它的属性。在医患关系中,有一部分医患双方的人身、财产关系受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调整,从而在医患双方之间建立起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这一角度来看,医患法律关系是指,医患双方因医疗活动而产生的相互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探讨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实际上就是要对这部分受法律调整的医患关系(即医患法律关系)的属性加以界定。

医患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

(1)主体:指医患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医患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2)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三)、法律关系的分类及分类标准

要对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加以界定,就是要明确医患关系受什么部门法调整、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由什么法律作出规定以及医患双方发生纠纷时适用什么法律加以解决。要了弄清以上内容,首先必须了解法律关系的分类以及分类标准。

在法学上,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

1.按照法律规范所属的部门不同进行分类:

不同社会关系由不同的法律部门加以调整,因此根据调整某一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所属的部门不同,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冠以各部门法名称的法律关系,诸如宪法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等等。

2.按照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进行分类:

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

(1)平权型法律关系:

是指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谓法律地位平等,指的是当事人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也就是不存在职务上的上、下级关系,也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职权而支配对方的情形。这种平权型的法律关系以民事法律关系最典型。当然,在民事行为领域之外也存在许多种平权型法律关系。

(2)隶属型法律关系:

是指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存在于职务关系的上、下级之间,也存在于依法享有管理职权的国家机构和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主体之间。在这种法律关系中,行使职权的机关可以通过但方面的意思表示而要求相对人的服从。绝大部分的行政法律关系属于隶属型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行使职权的机关可以通过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要求相对人服从。

三、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的几种观点及分析

近几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推广和发展,医院商业性、盈利性的逐渐增强,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可说是争论纷纷、莫衷一是。目前,对于如何

界定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基本上存在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类认为属于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①,第二类主张定性为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②,第三类坚持医患关系既不是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也不属于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一种斜向的医患(卫生)法律关系③。纵观上述几种观点,均具有一定理论依据和事实理由的支撑。但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下面,对这几种观点的一一加以简单的分析。

观点之一:医患关系是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

目前,我国调整医疗行为的法律法规很多都带有公法的性质。具体表现在:1.一些规范从公法的角度规定了医师应当履行的职责:

首先,一些法律规范从公法的角度规定了医师应当履行的职责。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中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等等。另外,《执业医师法》还从许多方面规定了医师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律责任。例如,在该法第三十七条的第二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分别规定了医师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不服从调遣以及不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等的法律责任。

2.一些规范体现了医方医疗行为中的强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这实际上是法律对医方在特定条件下采取某些强制措施的授权。体现出医方的医疗行为有时带有强制的性质。

上述规范规定了医方的公共职责,赋予了医方一定的公共职权,医方在行使(履行)以上职权(职责)时,实际上已经承担了超出作为市场经济中一个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的责任。而在履行以上职责时,如发生过失医方须负行政和民事的双重法律责任。因而,一部分人据此认为医疗行为具备了行政行为的执法性、单方性和强制性,医患关系应当被认定为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但是,这种这种观点有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那就是,医院不是行政机关,医务人员也不是行政人员或国家的公务员。其医疗行为用行政授权来解释也未免有些牵强,因为大部分医疗行为不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医方没有强迫患方服从自己意志的权力,相反,患方享有选择权、知情同意权等一系列权利。因此,将医患关系归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做法未免有失偏颇。

观点之二:医患关系是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

胡晓翔.六论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论医患关系为行政合同关系[J].北京:中国卫生事业管理,1997-2.105

③张赞宁.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及处理医事纠纷的特有原

则 (/dispbbs.asp?boardid=6&id=21763)访问时间200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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