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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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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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Leabharlann Baidu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含义 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国际货运代理人两种法律地位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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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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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含义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人 在从事业务经营活动时与他人发生的法律关系中 所处的地位。
国际货运代理人在因业务经营行为发生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海运条 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规则》(以下简称《多式 联运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货代 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的 是 差 价 , 但 却 是 “ 背 对 背 ” 两
。 作 为 契 约 的 当 事 人 , 货 运 代 理
, 但 是 不 得 从 实 际 承 运 人 处 取 得
应 当 依 照 有 关 运 价 本 向 货 主 收 取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人 作 为 独 立 经 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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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人两种法律地位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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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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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ATA示范法关于货代的权利、义务
货运代理的权利
(1)存储货物的权利 (2)货运代理对货物的权利 (3)货运代理费用的支付 (4)对货物的准确描述
②①

反为忠履 秘客诚行 密户义合
运 代
利的务理

润最 谨 大慎 利的
的 义
益义

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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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货运代理的法律制度体系
对于货运代理不同的法律地位,要根据具体业务来区分,根据所属 国法律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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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收入取得的方式认定
区分货运代理身份的一个重要标志,即从托运人
那里取得的是佣金,还是运费差价。货运代理如果从 托运人那里得到的是佣金,或者从承运人那里得到的 是经纪人佣金,则被视为代理人;反之若从不同的运 费费率差价中获取利润,则被视为当事人。这里问题 的关键是合同之规定,即货运代理与托运人之间的委 托合同条款一定要写明,委托人要求货运代理从事的 一切业务活动均属代理性质,收取的费用是代理佣金 (而不是差价)。
货运代理的两种法律地位,系指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作为当事人
的法律地位。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不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亦不向。传 统意义上的货运代理,无论从其名称上,还是从其业务性质来看,两者 均是一致的,即货运代理所从事的业务纯属代理性质,是名副其实的代 理,当然从法律上讲,代理对其业务范围内的过失应承担代理的责任。 但随着代理业务的拓宽,货运代理有时以代理人身份出现,有时又以当 事人即承运人身份出现。所以今天我们既不能以传统的观念去想象并认 为货运代理的一切业务都是代理性质,只需承担代理的法律责任;也不 能认为货运代理的一切业务都是当事人性质,应承担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鉴于目前货运代理的这种双重身份。实践中应如何区别他们在不同情况 下的不同身份?如何确定他们所应承担的不同法律责任呢?
调整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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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决定了其在相应法律关系 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的具体内容。 国际货运代理人在不同业务经营行为发生的法律 关系中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其所享受的权利、 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有所不同。国际货运代理人 的法律地位,本质上取决于其业务经营行为的方 式、与客户之间的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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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 理人,可以向货主收取代理费, 并可以从承运人处取得佣金,但 是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货主分享佣
当 事 人 的 法
金。作为代理人,实际上只是提

供代理服务,因此只能收取佣金,

其法律行为的后果由客户承担,

第二章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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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的主要内容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法规 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及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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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法规
《FIATA示范法》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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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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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ATA示范法简介
货运代理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均因其不以任何国际规 则为前提,而在不同国家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为了缩小货运代理在 法律上存在的差异, FIATA制定了 《FIATA货运代理服务示范法》 (“FIATA Model Rules for Freight Forwarding Services”,简 称FIATA 示范法)。它是迄今涉足解决这一领域问题的重大尝试。 FIATA示范法就货运代理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目前 的货运实务中,这些权利不足以充分保护货运代理。因此,货运代 理最好选择在已获广泛认同的标准交易条件下开展业务。大多数情 况下,客户更愿意接受《FIATA示范法》,或由本国货运代理协会 制定的条款。对客户而言,《FIATA示范法》的进一步优势在于其 作为统一的货运代理法律正在世界范围内赢得声誉。
(以下简称《货代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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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参加的涉及货运代理人制度的 国际公约
1.调整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1951年《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简称《国际货协》)。 2.调整国际航空的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我国参加了1929年 《关于统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通称《华沙公约》)和 1955年修改《华沙公约》的《海牙议定书》。
其业务活动产生的风险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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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下者往个收佣费人
,是往合取金用,
货 运 代 理 要 面 临 巨 大 的 风 险 。
( )
实 际 承 运 人 , 所 以 , 在 这 种 情 况
要 靠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或 者 是 货 主 或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义 务 的 完 全 履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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