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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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摘要:我国《保险法》规定了投保人的解除权与保险人的解除权,对于被保险人的解除权未作任何规定,理论界对于是否应赋予被保险人以解除权大多持否定态度,认为被保险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故不能校友解除权,而作者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作出新解,从而得出赋予被保险人解除权的正当性。
关键词: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合同当事人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
一、被保险人在实践中的具体类型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可以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
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则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是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者是财产的经营管理人,或者是与财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否则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雇佣关系,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债权和债务关系,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认可的继承、赡养、抚养或监护关系,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赠与关系,或者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律所认可的其他人。
另外,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还有受益人的概念,所谓受益人,是指
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同时作为受益人。
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实际上是被保险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受益人。
综上可知,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受益人,也就是说,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分别是不同的人,但是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则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保险法中的解除权
我国《保险法》中,对投保人与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做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被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却没有规定。
(一)、投保人的解除权
《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这就是说,保险合同成立后,原则上,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但须以法律或者合同无另外规定者为限制,如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以及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无论是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二)保险人的解除权
《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27条第1款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2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
以上是保险法关于保险人的解除权所作的总则性的规定,具体
到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法》做了相关具体规定。
例如,第32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
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第37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49条第3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
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51条第3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
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52条第一款:”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
以上便是《保险法》中对于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的具体规定,从这些具体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保险法》对投保人的解除权做了相当宽泛的规定,规定投保人原则上随时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对于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却做了诸多限制,而这也是出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考虑。
三、被保险人的解除权问题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同一人时,被保险人的解除权
此种情况下,由于被保险人就是投保人,所以对于被保险人的解除权,完全可以参照《保险法》中,对投保人合同解除权的规定,被保险人除了法律的规定外,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由于这种情形比较简单,在此我们不做过多论述。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人时,被保险人的解除权问题
对于这种情况,我国《保险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因此,关于这个问题,笔者只能从法学原理层面去加以分析。
1、《保险法》中,虽然未规定被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但是却规
定被保险人的同意权
我国《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41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
2、赋予被保险人同意权的法理依据
在财产保险领域,由于有客观的保险利益的控制,无须通过被保险人同意权来防止道德危险。
在多数情况下,财产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致,财产保险合同鲜有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须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发生。
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为同一人时,亦无须被保险人同意权的必要。
因为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客观利害关系的有无决定着投保人是否能订立保险合同,基于不同的保险利益的主体可依其各自的保险利益及其范围投保。
由于财产保险贯彻损失填补原则,当承保危险发生时,保险人应将补偿给付于真正受有损失之人,因此,在发生承保危险受有损失时,若与保险标的之间无保险利益,不会引发道德危险。
而在人身保险,由于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
对象,若无限制,无异于以他人生命为赌注,易容引发道德危险,故
各国法律对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死亡保险皆加以限制。
人身保险中原则上无法适用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规则。
因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人身保险中殊为重要,而该种关系却颇具主观性。
特别是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中,若以具有某种亲属关系为判断保险利益的标准,实质上未必合理。
因为人的亲属关系虽有亲疏远近,但并非亲近之人恒为友善。
夫妻反目,父子成仇,兄弟相煎者并非少有。
故若仅凭亲属关系的存在来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恐难达其目的。
人与人之间具有的关系颇为复杂,何样的利益关系才具有保险利益很难一概而论,若以被保险人同意来代替对客观上利益关系进行判断,即保险合同的效力发生与否,取决于被保险人同意。
基本上可以缓解判断客观上利益关系是否存在的困难。
因此,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当投保人以第三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合同效力发生与否须被保险人同意,否则合同自始无效。
因此,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而言,基于保障被保险人人格权不受侵害,应让被保险人知悉有人以其生命、身体为危险发生之对象,而由被保险人决定是否愿意以自己的生命、身体为保险标的。
所以,法律赋予被保险人同意权,具有私法自治理念之贯彻、意思自由之维护、被保险人人格之尊重等意图。
3、保险法为何规定的是同意权而不是解除权
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权利义务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
之间。
就保险合同而言,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时候,保险合同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的,因此,只有投保人和保险人才是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以,享有合同解除权的理应是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投保人和保险人,而此时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因此,被保险人不能享有合同解除权。
但是,笔者认为,之规定被保险人的同意权对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是远远不够的,应该规定被保险人也享有合同解除权。
诚如上面所述,规定被保险人的同意权是为了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但是,如果被保险人之前因为投保人的蒙蔽,而错误同意,事后发现投保人的不良动机后,该如何处理?此时要想彻底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最好的途径无疑就是直接赋予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
4、被保险人应该享有合同解除权
如上所述,被保险人之所有不能享有合同解除权,是因为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但是,殊不知,关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本来就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参与缔结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保险人是合同当事人,而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则由于其利益受到保险合同的影响而成为合同关系人;另一种观点认为,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其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方当事人,而保险人则是与之相对的另一方当事人,而受益人则是合同的关系人。
笔者认为上述第二种观点值得采纳,因为如果按照上述第二种观点,认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方当事人的话,那么作为当事
人的被保险人当然便可以享有合同解除权,而这也将是被保险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
四、结语
合同具有相对性,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我们不能一味教条化,应该看到作为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合同,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只有看到这一点,才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制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合理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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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宇《论被保险人及其同意权》载《吉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04年12月第6期
[3]王伟马燕《论保险法律关系客体》载《云南法学》1998年第3期(总第49期)
[4]徐学鹿主编《商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年1月第1版
[5]黄华明主编《中国保险法理论与实务》, 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6年6月第一版
作者简介:冯读江,男,汉族,北京工商大学08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民法总则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