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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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
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
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
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
(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
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
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5、大多数裁定
6、小额诉讼程序
第四讲主管与管辖(重者恒重)
一、法院的主管范围
二、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最高院的第一审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均应由基层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1)重大涉外的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院确定有中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能“想管谁就管谁”)(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三、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
5、一般地域管辖
(1)通常规定:原告就被告
(2)特殊规定:被告就原告
6、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
(2)侵权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
(3)公司诉讼的地域管辖
7、专属管辖
(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8、协议管辖
四、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
1、指定管辖:三种情形
2、移动管辖: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纠错程序)
3、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
五、管辖权异议与应诉管辖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主体条件: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
(2)时间条件: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异议的对象: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
2、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注意: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不得再审
3、应诉管辖
第五讲当事人(主体)
一、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
三、当事人的确定:原告与被告
四、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
五、民事公益诉讼
1、原告主体资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注意:公民个人不能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
2、适用范围及案件类型
六、诉讼第三人(有独三,无独三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1、有独三
2、无独三
3、第三人撤销权之诉
七、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注意:如果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
权。

不产生特别授权的效力。

第六讲民事诉讼辅助和保障制度
一、期间
1、区分法定期间和制定期间,可变期间和不可变期间的概念
2 期间的计算和顺延
二、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三、保全(诉前保全、诉讼中保全、执行前保全)
四、先予执行(适用范围、适用条件)
1、适用范围(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2)追索
劳动报酬的案件(3)因紧急情况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需要立即制止某种行为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金的;不立即返还款项的,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第七讲法院调解
一、法院调解的原则(自愿合法)
二、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1、不得适用调解的情形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2)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
(3)执行案件: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但允许执行和解
2、应当调解的情形
(1)离婚案件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几类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
三、法院调解的程序
1、法院调解的时间(1)诉前调解(2)审前调解(3)庭审调解
2、调解方式
3、调解范围可以超出诉讼请求,法院可以准许
四、调解协议和调解书
1、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2、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注意: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讲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必考点)
一、证据资格(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二、证据的法定种类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三、证据的学理分类
1、本证与反证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四、证明对象与免证事实
五、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1、证明责任
(1)前提:真伪不明
(2)主体:当事人,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
(3)对案件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
(4)证明责任由谁承担由法律和司法解释预先规定,在诉讼中不存在证明责任在原被
告之间转移的问题。

2、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
(1)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一般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告证明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过错;被告对免责、减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3、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为原则、排除合理怀疑为例外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情形:(1)当事
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2)
当事人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
第九讲普通程序(基本程序)
一、普通程序的各阶段
1、起诉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
二、撤诉和缺席判决
1、撤诉:依申请撤诉+依撤诉处理
(1)申请撤诉的条件①须是当事人自愿提出②时间:法庭辩论终结前③方式:须书面申请④撤诉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
(2)按撤诉处理的法定情形①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②原告、有独三、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③原告、有独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缺席判决
(1)适用对象(2)适用缺席判决的主要情形
三、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1 、延期审理(决定)
2、诉讼中止(裁定)
3、诉讼终结
第十讲简易程序(重点)
一、简易程序1、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3)特别程序案件、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
(4)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6)第三人撤销之诉
(7)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二、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可以再审)
1、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2)涉外民事纠纷
(3)知识产权纠纷
(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2、管辖: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注意: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第十一讲二审程序
一、上诉的提起与受理(提起条件,程序,)1、提起上诉的条件(1)有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2)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
(3)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判决15 日,裁定10 日)(4)上诉状必须书面
2、提起上诉的程序
应当向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
二、上诉的撤回
1、申请撤回上诉的条件(1)主体:被上诉人无此权限(2)当事人仅享有撤回上诉的申请权,是否准许撤回,法院享有最终裁定权
注意: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2、撤回上诉:不同时间(A 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之后不能再次上诉;但是判决是否生效需取决于其他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是否上诉B 二审期间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后,若无其他上诉人,一审判决即生效)
3、二审中撤回起诉(A其他当事人同意,且B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
合法权益;满足AB条件的,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注意:二审中撤回起诉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三、上诉案件的审理
1、二审: 事实审+法律审
2、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条件: a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 或理由,且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
3、应当组成合议庭,不适用陪审制
四、二审案件的裁判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1)直接维持 a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 原 裁定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 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裁定 (判决对判决, 裁定对裁定) (2)纠正瑕疵后维持: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 额,第二审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法予以维持
2、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有错必改)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以判决的方式依法改判 (2)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以裁定的方式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2)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
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注意:原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 发回重审。

4、二审程序审限与裁判效力 (1)针对判决上诉的案件:二审立案之日起 (2)针对裁定上诉的案件:二审
立案之日起
3)二审裁判的效力:不得再次上诉
+禁止重复起诉 +执行力保障 第十二讲 再审程序
一、性质
二、对象及适用范围(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三、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及方式(法院启动,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启动再审)
四、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1、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
(1)法院自行启动再审①本院自行决定启动再审:本院审理②上级法院启动的再审: 该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 2)检察机关启动再审
①原则: 有接受抗诉的法院再审, 即原生效裁判的上级法院, 属于上级法院提审②可以 交下级法院审理的五种法定情形:事实和证据问题
3)因当事人申请而启动的再审
①原则: 由中级以上的法院审理, 但当事人依法选择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一方当 事人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
②最高法院或高级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 由本院再审或交由其他法院再审, 也可以交由 原审法院再审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 第二审法院不得再次
3 个月 +特殊情况延长(本院院长批准) 30 日内 +特殊情况延长(本院院长批准)
2、再审中撤回起诉; 一撤到底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的,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准许
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三讲非诉程序
一、特别程序
(一)概述
(二)选民资格案件
(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案件(时间条件、主体条件、申请方式:须以书面方式提出、法律后果)
(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六)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1、主体要求:双方当事人本人或者符合民诉法第58 条规定的代理人共同申请。

2、管辖法院: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或者人民法院
3、申请时限: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 日内
4、申请方式:书面或口头形式+材料提交
5、审查内容:协议的达成是否形式+材料提交
6、审查方式: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
(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1、申请权人: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2、管辖法院: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
权登记地基层法院
3、审查主体: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二、督促程序
1、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2、督促程序的程序设置(1)管辖: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不受债权金额限制)(2)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3)审级制度: 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

3、支付令的法律效力
(1)督促债务人在限期内(15 日内)清偿债务的效力:支付令一经制作发出即具有督促效力
(2)强制执行力:15 日异议期满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被驳回,支付令方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效力。

4、对支付令的异议
(1)债务人应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 日内向法院提出
(2)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异议无效;或者债务人向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起诉
(3)法院须对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作出终止督促程序的裁定,支付令自行失效。

(4)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对该裁定不得上诉;支付令自行失效。

三、公示催告程序
1、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1)程序性质:非讼程序(2)法院审理的二阶段性:公示催告阶段+除权判决阶段(3)审判组织形式: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4)管辖与审级:基层法院管辖+一审
终审+不得再审
2、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3、公示催告阶段
(1)法院对申请的审查与处理:①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②符合受理条件:
发出停止支付通知+公示催告公告(不得少于60 日)
(2)申报权利与审查
申报权利的期间:公示催告期间或除权判决作出前
4、除权判决阶段
(1)条件:①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申报被驳回②申请人申请作出除权判决③时间限制: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
(2)效力:除权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相关权利凭证失去效力。

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

第十四讲执行程序
一、概述(不是解纷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不适用调解)
1、民事审判程序并不是执行程序的前提;执行程序也不是审判程序的继续
2、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执行根据与执行管辖
1 、根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三、执行程序的启动(申请执行为原则,移送执行为补充)
四、执行行为异议
1、执行行为异议的提出主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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