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诈骗罪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诈骗罪
诈骗罪为人们所熟悉,直接侵犯的是财产所有关系,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各国的统治者都用严厉的法制来惩罚这种犯罪。在市场经济的今天,诈骗罪更加多样化,复杂化,多极化,已经远远超过了传统的诈骗范围。受到法律滞后性的影响,现存的刑法已经无法阻止新诈骗行为受到应有的处罚。因此有必要研究诈骗的对象,及其量刑等有关的问题。
关键词:诈骗罪对象主体客体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其主要特征为:1.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2.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3。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4。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立案标准:一、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4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并有诈骗前科或引起自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一般诈骗罪: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犯罪构成要件:1.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
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但不成立诈骗罪(详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诈骗罪的认定:罪与非罪的界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因此只有诈骗财产2000元以上的,才构成诈骗。但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与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与招摇撞骗罪界限: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我国诈骗罪的对象:我国诈骗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其内涵无疑是“公私财物”,在我国公私财物多为公民生活领域的产物,而且仅限于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不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如骗取荣誉称号,不构成诈骗罪。作为诈骗对象的财物,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限定为动产和有形物,没有排除也不应该排除不动产和无形物。不动产虽然不能作为盗窃物的对象,但可以成为诈骗罪的对象。因为行为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改变登记名义,就使得行为人取得了不动产的处分可能性,因而也可以使不动产占有发生转移。因此,从性质上看,公私财产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从形态上看,这种财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而财产之外的财产性利益是不是我国诈骗罪的对象,我国刑法典尚未明确。
国外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早在英国、美国法中诈骗罪的对象只包括金钱、物件、商品等有形的动产。而现在美国有些州的制定法对此扩大了规定的范围,将诈骗罪的对象扩大到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和一些有价值的东西,如劳动和服务。如美国《模范刑法典》中财产规定的范围已相当广泛。该法典将财产定义为:所以的有价物包括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性利益。英国在《1787年盗窃罪法》中把欺诈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将其分为三种:骗取财物罪、骗取金钱利益最、骗取服务最。因此可见英国诈骗罪的对象包括财产和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的内涵及外延:财产性利益是指财产以外的一切财产利益。可以是增加积极的财产,也可以是减少消极的财产,可以是长期的利益,也可以是短期的利益。如免除债务或者是延长债务的履行期。取得财产性利益可以是免除自己的债务,延长债务的归还期,,或接受别人的劳务。财产性利益与财产而言,作为与财务相对、平等的概念,财产性利益既不同于财物,同时又与财产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两者同为财产的下位概念,两者的有机结合,共同组成完整的财产概念。
财产性利益是指财产以外是指财产以外的利益,具体而言,哪些利益纳入财产性利益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呢?台湾学者诸剑鸿指出:“关于获得财产上不法利益之状态,可以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