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案例(旅游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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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19日,原告陈先生与被告北京**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去印度尼西亚巴厘岛旅游合同。

2014年1月7日下午14时左右,原告在巴厘岛海边玩耍时,不幸被海浪拍倒,导致右腿的胫骨腓骨及胫骨平台骨折。

原告当日被送往巴厘岛国际医院救治。

在该院治疗过程中,由于医疗水平问题,只看出了原告的胫骨骨折和腓骨骨折,对原告进行了劲骨打钢板体内固定手术。

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回国,由于原告一直感到右小腿疼痛,右膝盖处也因此下飞机后立即乘救护车到北京积水潭医院就诊。

到医院后,通过拍片做CT,诊断出原告胫骨平台也有骨折,并于2014年1月22日住院。

二十六日,积水潭医院给原告胫骨平台植入了人工骨及打钢板内固定手术。

1月29日出院。

住院期间原告先后花费医药费5万元。

经鉴定,陈先生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90 天,护理期限为60天,营养期限为60天,前后共花费医药费等相关费用5万元。

因与将北京**国旅多次协商未果,便诉至法院,索赔交通费、矫形器费用、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5万元,以及伤残补助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待鉴定。

本案案由:旅游合同纠纷
原告:陈先生
被告:**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先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纪律
1、未以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得发言、提问;
5、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震动位置;
7、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和司法警察有权制止,并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被告人已在羁押室等候庭审,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报告完毕。

审判长:谢谢,请坐。

(待书记员上交材料,归为就座)
审判长:首先,核对原告及代理人身份。

原告:陈先生,男,汉族,1987年8月29日生,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城关镇XX,身份证号码:33062419870829XXXX。

原告代理人1:XXX,男,没输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代理人2:XXX,女,没输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下面核对被告及代理人身份。

被告:**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路8号西2门01号,法定代表人:曹建。

职务,公司总经理。

被告代理人:周成,打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长:(轻敲法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先生诉被告**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XXX、XXX和人民陪审员XXX组成合议庭。

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本院已将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分别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告知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本院的诉讼须知收到没有?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

被告:诉讼须知受到,权利、义务清楚。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45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原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所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展开。


原告方说明诉讼请求和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2044元,下肢矫形器费用1700元,护理费用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伤残补偿金59,647元,后续治疗费用1万元。

误工费36000余元,护理费36000元,营养费1800元;
三、判令被告支付下肢医疗费用19225.04元;
四、判令被告起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
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北京**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去印度尼西亚巴厘岛旅游合同。

2014年1月7日下午14时左右,原告在巴厘岛海边玩耍时,不幸被海浪拍倒,导致右腿的胫骨腓骨及胫骨平台骨折。

原告当日被送往巴厘岛国际医院救治。

在该院治疗过程中,由于医疗水平问题,只看出了原告的胫骨骨折和腓骨骨折,对原告进行了劲骨打钢板体内固定手术。

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回国,由于原告一直感到右小腿疼痛,右膝盖处也因此下飞机后立即乘救护车到北京积水潭医院就诊。

到医院后,通过拍片做CT,诊断出原告胫骨平台也有骨折,并于2014年1月22日住院。

二十六日,积水潭医院给原告胫骨平台植入了人工骨及打钢板内固定手术。

1月29日出院。

住院期间原告先后花费医药费5万元。

经鉴定,原告为十级伤残。

原告出院后与被告协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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