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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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诉法概述
一、刑诉法特征
※地方性法规和国际公约也是刑诉法的渊源
二、刑诉法与刑法关系
※刑诉法的工具价值:实体法的组织保障;实体法的程序保障;证据保障;程序系统设计;简繁有别
※刑诉法的独立价值:文明法治标志;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和创制;阻却影响实体法实现
三、刑诉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刑诉法实现法治国家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刑诉法与宪法的关系中
※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诉是动态的宪法
※维护宪法制度:通过刑诉保证刑法实施;通过刑诉本身实施
四、刑事诉讼基本理念
※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侧重保障人权
※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优先
※诉讼效率——公正第一效率第二
五、刑事诉讼目的
※维护社会秩序(根本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直接目的)
※积极(传统)实体真实主义强调宁可错杀不得放过;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强调不可伤及无辜
六、刑事诉讼的价值——通过刑诉法的制定和实施实现
※秩序(维护社会秩序;追究犯罪有序)、公正(核心)、效益(经济社会效益)
七、刑事诉讼主体
※国家专门机关(主要的诉讼主体)
※诉讼参与人:
1.当事人(主要的诉讼参与主体)——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诉的原告被告
2.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般诉讼主体)——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
※见证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不是诉讼主体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查权、审判权
※侦查权:公安、检察院、国安、监狱、军队、海关缉私
※检查权:检察院
※审判权:法院
※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二、程序法定原则
※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违背法律程序,将导致程序无效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体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二审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死缓和死立执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回避前的检查人员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委会或检察长决定
※二审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三、检察院对刑诉的监督
※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和不立案的理由
※侦查、审查起诉监督: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工作;对侦查的违法应当提出意见
※审判监督:庭后以检察院整体名义书面提意见;通过抗诉监督审判结果;最高检可对最高法就死刑复核提意见
※执行监督:
1、对减刑和假释,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法院审核裁定,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20日内
向法院书面提出意见。法院收到意见后1个月内重新合议审理
2、对监外执行的监督,监狱看守所书面意见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
书面意见
3、程序倒流和不起诉
※没有犯罪事实,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本院自侦部门的,建议撤销案件
※犯罪并非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后,材料退回公安,建议重新侦查。
第三章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每种当事人享有的特殊权利
※被害人无刑事上诉权、有权请求检察院对判决抗诉
※自诉人有上诉权、和解、车速全、接受调解(公转自的除外)
※犯罪嫌疑人: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辩护权、拒绝回答权、获得起诉书副本、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最后陈述权、反诉权(公转自除外)
※附带民诉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被告有权答辩和反诉,原被告均有权和解和请求调解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按照法律规定代理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权利基本同于被代理人(申请回避权、独立上诉权),人身性质权利不能代理,可违背被代理人意志
※诉讼代理人通过委托进行代理,要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
※证人必须是自然人,见证人不是证人,人身性不可替代,优先作证人,有权查阅证言笔录、控告、要求保证安全、获得经济补偿
※鉴定人是自然人,经过聘请或指派,来自侦查机关内部或民间鉴定机构
※翻译由公检法指派或聘请
第四章管辖
一、立案管辖
1、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贪污贿赂(行贿、介绍贿赂、对单位行贿、单位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报复陷害、破坏选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其他重大犯罪,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
2、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3类)
※纯自诉:侮辱诽谤——危害社会国家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死除外、虐待——致重伤致死除外、侵占
※自诉公诉交叉:故意伤害致轻伤、非法侵入住宅、重婚、遗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侵犯财产3年以下的
※公诉转自诉:有证据证明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曾经提出控告,应当追究、但公安检方不予追究
二、交叉管辖
1、公安与检方管辖交叉的案件——各管各的,主罪负责机关为主,辅罪负责机关配合
2、公检侦查发现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纯自诉的告知被害人;既可自诉又可公诉的公诉时同时移送法院,合并审理
3、法院审自诉时发现公诉案——新发现罪行另案移送
4、公诉案中发现未起诉的刑事案——可能影响定罪的建议检察院补充或变更起诉
三、并案管辖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公检法可以在管辖权范围内并案处理: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还犯其他罪;多个犯罪嫌疑人犯罪关联,并案有利于查明事实
四、级别管辖
※中院管:国、恐、无、死、违法所得没收案;高院:省内重大案;最高院:全国重大案
五、上下级法院的管辖流转
※上可审下:上级认为必要可审下,下级认为需要可请求移送上;检方认为要判无期死刑,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自己继续审,不可再交下级审判
※基层对可能判无期死刑的应当移送中院;重大疑难新类型可请求移送上级
※需移送中院的,由基层院长决定,审限届满15日前书面请求,中院接到申请10日内决定。不同意移送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同意下达同意移送并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检方撤诉后,有向原一审法院的下级公诉的,下级应层报原二审法院,原二审法院移送原一审法院或指定其他法院审判
六、地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