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轮运输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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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海商法》规定()提单和()提单均不得转让。

2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这种提单叫做()。

3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的责任基础采用的责任形式是()。

4英美法下,仅在()的情况下进行的绕航才是合理绕航。

5在()()()()四种贸易术语下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是分离的。

二单选

1 在班轮运输中,承运人对于杂货的责任起讫为

A 自卖方仓库至买方仓库

B 自装运港至目的港

C 自装运港起吊至目的港脱钩

D 自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2 班轮运输的运费应该

A 包括装卸费,不计滞期费、速遣费

B 包括装卸费,但应计滞期费、速遣费

C 包括卸货费和应计滞期费,不计速遣费

D 包括装货费和应计速遣费,不计滞期费

3班轮运输中,在下列哪两种贸易术语下运费必须预付

A FO

B CIF

B CIF CFR

C CFR FOB

D CIF CIP

4 在班轮运输中,班轮公司一般要预制班轮船期表,下列哪项内容不包含在船期表内:

A 船名、航次

B 到港时间

C 始发、中途、终点港口

D 航线费率

5提单上有关货物内容的记载在承运人与货物收取人之间作为

A 初步证据

B 最终证据

C 一般记载,无证据效力

D 可能是最终证据,也可能是初步证据

1关于调整班轮运输的三个国际公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海牙规则》明确规定成组运输工具的责任限制问题

B 《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提单记载的内容为提单所载货物的最终证据

C 《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承运人的代理人和雇用人也可以享受责任限制的保护

D 《汉堡规则》取消了承运人对船长、船员等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及火灾中的过失免责

2从提单对收货人的不同记载方法可将提单分为

A 记名提单

B 清洁提单

C 空白提单

D 指示提单

3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 货物灭失的赔偿数额,按照货物在交付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B 承运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届满六十日内交付货物的,收货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灭失

C 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金额

D 关于迟延交付,我国《海商法》完全借鉴了《汉堡规则》的规定

4《海商法》规定了承运人必须履行的最低限度的责任的是

A 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海航当时恪尽职责是船舶适航

B 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C 按照约定的或习惯上的航线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至卸货港

D 必要时可以进行绕航

5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对于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在哪些情况下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A 引航员在驾驶船舶过程中的过失所致

B 船员管理货物过失所致

C 承运人过失所致火灾

D 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所致

四是非题

1我国《海商法》第四章中的所有条款,对于航次租船合同均强制适用。()

2在集装箱货物的交接方式中,场到场(CY to CY)的交接方式货物的交接形态是整箱货交接。()

3 海牙规则所适用的货物的范围与我国《海商法》所适用的货物范围是一样的。()

五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1994年1月,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在加拿大购买了一批玉米,交由加拿大某航运公司的Q轮承运。同年3月,中国公司收到这些货物的两份提单,其上面的首要条款均载明提单的有效性依据《海牙规则》,并受其约束。Q轮是一艘利比里亚籍散装货轮,船级为挪威船级社十 A。该轮 2月 12日在加拿大温哥华港装载中国公司的玉米,分别装于第一、三舱,14日驶往美国洛杉研港加载其他货物于第四舱,17日自航开往中国。开航前船长收到一份远航建议书,提及在Q 轮预定航线上可能遭遇恶劣天气。Q轮在驶生中国途中果然遭遇大风浪。驶抵中国海口港后,经有关船检、商检部门对Q轮的货舱及货物进行检验,证实:该轮货舱盖严重锈蚀并有裂缝,舱盖板水密橡胶衬垫老化、损坏、脱开、变质,通风箱损坏。开舱时,发现在裂缝、舱盖边缘、舱盖板接缝下以及通风筒下的货物水湿、发霉、发热、结团、变质。中国公司因此对加拿大航运公司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未能确保船舶适航,要求其赔偿货损。

加拿大公司辩称:Q轮船长富有经验,船舶的各种技术证书都在有效期内,整个航次处于挪威船级社十A级。装货前,大副等船员还对货舱舱盖进行过水密试验,货舱及舱盖板橡胶衬垫处于水密、柔软状态。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处于适航状态。货损是由于船舶在航行中遭遇大风暴所致,根据《海牙规则》,被告对此不承担责任。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2.Q轮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是否适航?货损应由谁承担?

案例二:

1993年8月7日,原告日本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 2000吨蘑菇的合同。价格条件为 CIF大贩,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大连。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原告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199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1993年10月30日。

199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大贩港,原告日本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大贩运回大连,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199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于199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并销售了货物。

199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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