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项须知

个体户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项须知
个体户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项须知

个体户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项须知

设立登记办理须知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营业执照三十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提供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业主是外国公民的(中国公民除外),要提交正面免冠相片1张(张贴在业主身份证复印件的左上角)。

(六)委托税务代理还须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一)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原件以及残疾人、退伍军人和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持相关证明原件,在办理个体户性质税务登记证手续时,享受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优惠,税务机关在《再就业优惠证》等证明上注明“国税税务登记开业/变更免收工本费XX元”的优惠内容。

(二)税种核定有效期起为办理税务登记的当月1日,在此之前若纳税人有经营情况须如实申报。

(三)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而是办理无证户纳税人,对其进行税种核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事宜。不允许发放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进行票种核定和发票的发售,需开具发票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无证户领取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应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

(四)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开立账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其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纳税人再将其账户、账号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为了依法加强税收征管,落实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登记证换发后,纳税人及其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义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纳税人开户时在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登录账号,手工填登的,应当盖章;纳税人应当自开立账户15日内将账号报告税务机关。未依法履行义务的,对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对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个体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须知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因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向税务机关申请将税务登记内容重新调整为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一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纳税人发生税务登记证件或税务登记表内容项目变更时,应进行税务登记变更。

一、提供资料

(一)《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变更登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变更登记内容与工商登记证内容无关的,不需提供此件)。

(三)税务机关原发放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的原件(变更登记内容与税务登记证内容无关的,不需提供此件)。

(四)除基本资料外,根据变更内容不同,纳税人还需要提供以下的资料:

1.变更经营地址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2.变更银行账户

(1)银行开立账户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委托缴税协议书》(一式三份,变更ETS缴税账户时提供)。

3.变更经营范围

《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一式二份、涉及税种变更的填写)。

二、注意事项

2.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原件以及残疾人、退伍军人和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

校毕业生持相关证明原件,在办理个体户性质税务登记证变更手续时,享受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优惠。

个体户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项须知

注销税务登记办理须知

(适用于个体双定户)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不能继续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终止纳税义务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一、提供资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二)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税务机关原核发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四)有购发票的业户需提供《发票缴销登记表》。

二、注销登记前的清理工作

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对下列事项进行清理:

(一)清理发票

纳税人必须携带《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毕的空白发票、未进行验旧的普通发票存根联,连同填妥的《发票缴销登记表》、普通发票电子稽核录入盘,办理缴销和验旧发票手续。

(二)最后一期税款申报和清理期税

纳税人必须在清理发票后,及时申报和清缴应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欠税。

(三)完成《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

(四)完成纳税人的多(预)缴税款的清理。

(五)其他注意事项

1.纳税人有在查案件或违法违章案件的,必须办理结案后才能注销登记。

2.对个体“双定”户在月度中间申请注销的,当月15号后申请的,按发票额(含自开发票、代开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与双定额比对,取高值且达到起征点的征税;当月15号前(含15号)申请的,仅发票额(含自开发票、代开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达到起征点的征税。注销当月要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税。对在当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缴纳的税款,若纳税人当月申报时,按上述税款计算方法要征收税款的,已缴纳的税款作抵缴处理;若纳税人当月申报时,按上述税款计算方法不用征收税款的,已缴纳的税款不退。

税务管理暂行办法

税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税务管理水平,规范税务管理流程,建立健全税务管理体系,确保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过程中依法合规纳税,有效防范和管控税务风险,切实降低公司税负,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税务管理暂行办法》(中铁三局财务〔2018〕296 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管理,是指规范电务公司机关本部及所属各单位、各项目的涉税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优化税务管理流程,有效管控税务风险,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综合管理水平,建立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规范的总称。 第三条税务管理的主要目标 (一)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纳税和履行社会责任。 (二)建立纳税事前预测、事中跟踪、事后评价机制,将税务管理融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流程,提高财税管理水平。 (三)合理运用国家税收政策,有效开展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四)建立完善财税管理制度体系,规范税务管理业务流程,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防范税务风险。 第四条税务管理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公司应在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开展税务管理工作。 (二)统一性原则。公司应在落实集团公司统一税务管理筹划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开展自身税务管理工作。 (三)效益性原则。公司应有效利用税收政策,合理进行税务筹划,

切实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四)预见性原则。公司应将税收成本作为生产经营和管理决策的一项重要因素,建立健全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税务事前筹划和评审制度。 第五条税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健全税务管理制度办法,设立税务管理组织机构,明确税务管理职能职责,规范税务管理业务流程,依法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合理进行税务筹划,开展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重大涉税事项报告与沟通机制,完善税务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开展税务风险评估和实施自查自纠等。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公司税务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各司其责、统筹实施” 的原则。公司税务管理应明确各部门职能职责、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细化日常经营涉税管理、特殊涉税事项管理具体要求,有效开展各项税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税务管理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分工 (一)财务部:作为税务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牵头负责研究解读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建立健全税务管理制度体系和业务流程;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税务筹划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开展税务风险评估和自查整改工作;负责监控和考核所属单位税负水平;负责本单位日常各项税费的计算、审核、申报、缴纳、核算、报告、分析及发票管理、印章管理、台账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备案管理、档案管理、税务信息系统管理等工作。 (二)战略规划部:负责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涉税事项提示,对组织结构规划、产品和市场战略规划、竞争和发展战略规划以及重大对外投资、重大并购或重组、经营模式的改变事项中与相应涉税事项进行沟通和协调。负责修订合同管理相关制度;对重要合同或协议的签订等涉及纳税分析、评价事项提出相应法律意见。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3.12.17 【实施日期】2004.0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0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 及《实施细则》 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 及《实施细则》 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

新办企业工商税务登记注意事项

新办企业工商税务登记流程注意事项:一、工商注册登记后领取三证合一: 公司名称核查,申办人一般需要提供3~5个,由武汉工商注册代理公司统一交给工商局核查,如果名称通过即可得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如果公司经营范围内涉及到前置审批项目,需要先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然后再带齐材料到工商局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申办人最好选择由公安局备案过的刻章社,公司全套印章主要包括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合同章等,办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该证由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放。 注册公司提交资料虚假,工商局会根据情况做如下处罚: 1、根据《公司法》第212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 2、对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4、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假注册公司地址的法律责任 设立中公司若成立,将有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未成立的,由股东连带承担。具体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釆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

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国税、地税分别进行税务登记报到专管员核定税种: 办理税务登记制,按照相关规定,新公司必须在工商营业执照打印之日起30天内办理税务登记制.《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时,税管员会前往公司核实注册地址、企业法人及会计电话真实性,核实代账公司(个人)与纳税人之间的协议或授权书。 三、财务制度及财务核算方法国税备案: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办理公司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制定了《税务登记管理》,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税务登记代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注销税务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注销税务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摘要:注销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保证纳税人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堵塞征管漏洞,防止偷逃税款的最后一个环节。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多方面原因,由注销税务登记工作引发的不缴税款、未结票证、跨区套购发票、偷逃税款等问题时有发生,渐成征管薄弱环节,对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出了一定的挑战,急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政府部门缺少信息传递、联合制约。 在征管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一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税务登记仍未注销,或税务登记已注销而工商营业执照仍在使用的,或总支机构办理注销而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等情况。日常征管中出现大量的非正常户和税务登记失效户,说明有相当数量的企业解散后没有按正常手续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在大系统中形成大量的垃圾数据,影响着征管质量和效率。主要原因为: 1.缺乏数据资源的共享。目前企业是由国税、地税、工商分别管理,在办理纳税清算过程中,国、地税部门缺乏足够的信息协调与沟通;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部分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已经办理完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工商部门存在未按规定严格审核情况。我区采取多种措施,目前三个职能部门已经实现了基本信息的定期交换,解决了管理中三方数据不一致、漏征漏管等部分问题。但就注销登记环节而言,缺少三方在企业办理注销手续中协调统一的操作程序和相互制约机制,为部分企业不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或偷逃税款提供可乘之机。

2.缺乏足够的注销环节宣传。目前各有关部门往往注重对税收政策、投资引税等方面的宣传,淡化了对企业办理撤销工作的相关宣传,部分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占比重较大)因不了解注销相关程序及政策,在解散后便一走了之,致使税收管理人员因企业未按期申报实地核查时才发现人去楼空,只能做转非正常户处理。部分纳税人税法意识淡薄且主观上存在逃避纳税,在套取发票、欠缴税款情况下便“消失”,对税收征管和税款增收造成一定的影响。 (二)管理上缺乏规范,部分环节存在问题。 注销登记工作主要有四个环节:申请受理环节、发票查验环节、核查清算环节、注销审批环节。从制度角度来看,注销税务登记工作相关规定明确,程序简明,但是在一些方面缺乏规范,如《纳税清算表》的内容填写,在纳税清算期间、审核日期、税款执行情况、稽核人员审核情况等项目各区县局要求不一,填写内容各不相同。注销工作缺少明确的考核考评办法,对工作时限、检查税款入库等都没有相应考核办法,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由于目前在发票查验、核查清算环节中,税务机关主要是根据注销企业提供的各类帐簿、凭证及发票结存情况,进行结税结票或核查其是否存在偷漏税现象,缺乏对日常征管环节各种税务系统中企业的基础数据、申报缴款及其他数据信息的有效利用,不能将各种税务系统中的数据与企业帐簿、凭证中的数据进行比对,缺少一个对注销企业纳税数据进行事前评估的环节,致使出现了对企业的虚假帐目很难及时发现问题的现象。 (三)信息利用率不高,工作效率低。 一是数据支持不够,如个体工商户一般不设帐簿,自身对税收政策知之甚少,对完税凭证、发票等也保存不全,而在综合服务信息系统中是将个体工商户的完税凭证汇总上缴国库,无法区分某个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给清算工作带来不便。二是网上地税局建设未及注销登记,仍是手工填写上门申请,核查清算工作效率不高,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仍不方便。

税务登记金税三期操作

金税三期常用操作税务登记 一、登记 1、单位纳税人、个体纳税人、临时纳税人办理登记 路径:管理服务—设立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信息补录 注意事项:1、设立税务登记中录入基本信息后,点击保存,此时可以打印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打印时请注意打印顺序。 2、在制发证照之后并不表示税务登记环节完成,还需要进行税务登记信息补 录,若不进行补录环节则无法推送至税管员进行下一步环节。 3、金三系统中不提供免填单业务,所以在登记过程中视情况进行表单填写。 2、税务登记的变更与修改 路径:管理服务—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管理服务—税务登记--修改设立税务登记信息 注意事项:1、变更税务登记适用于税务登记证上的内容发生改变的业务。如变更法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选择变更项目会自动带出原内容,填写需变更内容。 需要重新制发新的税务登记证同时收缴旧的证照。

2、修改设立税务登记信息适用于非税务登记证内容改变的业务。如更改办税 人员、联系电话等。无需制发新的税务登记证。 3、金三系统暂未提供免填单业务,所以在变更修改过程中视情况进行表单填 写。 3、注销税务登记 路径:管理服务—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受理 注意事项:追缴税款,收缴证照、票证和发票等 4、扣缴税款登记 路径:管理服务—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管理—扣缴税款登记 注意事项:此模块适用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及其他可代扣代缴的税种登记,如车

船税等。如不进行此操作,则在税种认定的过程中征收代理方式无法选择代扣代缴。 5、外管证开具与核销 路径:管理服务—税务登记—外出经营税收管理 注意事项:1、开具外管证前必须先征收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可通过预缴开票来征收。 2、外管证在开具完成之后无法修改,所以发现错误的话只能作废重新开具。 3、外管证的有效期最多只有6个月,不得超期。并且开具后一个月内必须在 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如不报验将会失效。 4、核销外管证,验证外出活动经营所开具的完税凭证及发票。

加强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管理的若干思考

加强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管理的若干思考 注销税务登记是对纳税人管理的最终环节,也是纳税人申请中止纳税义务的必须程序,担负着税收“守门员”的重任。但基层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实践中,发现相当一部分企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同时由于相关管理制度的不明确,操作规程的不完善,时而引发一系列涉税问题,成为税务征管中的薄弱环节。 一、注销税务登记的现状经济的蓬勃发展带来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也造成了新办企业和注销企业数量的逐年上升,这就给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注销税务登记流程目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基本流程为:纳税人提出注销申请→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受理→税务机关调查→税务机关核批→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出件。五个程序环环相扣,相互监督,形成一个完整的闭合程序。2、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的原因目前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种类型:一是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改制等情形;二是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三是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四是纳税人长期经营亏损、资不抵债、躲避债务或偷逃税收;五是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其中,第四种类型应特别重视,该类纳税人钻税收政策的空子,逃避税收征管,偷逃国家税收,此类企业的注销存在着较大的涉税风险和执法隐患。二、目前注销税务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政策法规不完善造成管理

缺位注销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纳税义务的终结,但现有相关的税收政策法规仅就注销税务登记进行了概念性描述,对具体细节工作还缺乏明文规定,如注销检查的具体年限、具体实施检查的部门、如何进行注销检查等方面未做具体规定和明确,不利于基层执法。在日常征管工作中,部分税法遵从度不高的企业,面临关停并转时,主动前来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的寥寥无几,甚至个别企业实际上已停业许久,代账会计却仍按月进行零申报,造成了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象。此外,在注销检查中,一旦涉及查实要补税的问题,企业往往就再也无法联系了,自动消亡而造成死户,而对于此类企业,税务机关缺少有力的追究手段。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连续三个月以下未申报的纳税人可纳入非正常管理,非正常户超过一年的,税务机关可强行注销。这就无形之中给不少确实存在税收问题的纳税人提供了从税务管理范围内迅速消失的“合法外衣”,非正常户管理成了走逃户的避风港。2、存货处理无定论带来检查难题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应对注销企业的增值税缴纳情况和存货进行查实,但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对企业存货的盘点还是处理,税务人员都缺乏有效的手段。部分注销企业的存货品种繁多,仅凭两个税务人员尚不能在短时间内将其盘点清楚,而且有的企业生产经营的货物无市场参考价格,只能凭企业说多少就是多少,只盘点数量根本没有意义,也不可能保证企业存货账实相符。部分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采取不开发票或其他方式隐瞒销售收入,在账务处理上则不能结转成本,日积月累,造成账面库存金额越来越大,

税务登记材料

税务登记材料 税务登记材料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也叫税务登记证件。新办税务登记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一)、领取正式营业执照的单位新办税务登记须携带资料(个人合伙企业除外)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个体户没有可以不用提供; (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原件审核后退回); (4)公司章程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7)纳税人跨县(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9)分支机构的核算方式(是否独立核算)证明(总公司出具)。

(注:1、联合办证的一式二份,地税机关单独办理税务登记的一式一份;2、《税务登记表》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报并加盖公章,提 供证件及资料用A4纸张复印,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后退回,复印 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字) (二)、领取临时营业执照的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临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 应位置上; 承包租赁经营及境外企业承包工程或劳务的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 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 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 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 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有关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 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 应位置上; 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 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 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

[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 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7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0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于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运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运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运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之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能够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壹纳税人核发同壹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壹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壹税务登记代码。税务登记代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统壹下发各地执行。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从事生产、运营的外籍、港、澳、台

《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

A01010 《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 纳税人须知 一、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或者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三十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纳税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六、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七、本证如有遗失,纳税人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开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八、临时税务登记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九、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者其他存款帐户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帐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最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全文2015

最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全文2015 核心内容:2015年最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有哪些?该法主要包括税务设立登记、税务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目前最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是2014年修改,2015年正式实施的。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整理法规的详细内容,仅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4年12月27日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发放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行业标准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以业主身份证件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即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浙江省税务登记

DJ002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内资企业) 企业编码 浙江省地方税收纳税人 税务登记表 (适用于内资企业) 纳税人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适用于缴纳地方税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 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填用; 二、报送本表时还应附送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 2.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4.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7.银行账号证明; 8.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9.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10.纳税事项登记附表及地方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本表1式3份,主管和发证地方税务机关各存1份,退纳税人1份; 四、本表应用钢笔填写,字迹应清晰、工整。

以下由受理登记税务机关填写 税务登记证发证日期:年月日税务登记有效期限: 税务登记机关(公章) 税务登记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纳税人(签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名称: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 二、身份证件名称:指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三、经营方式、登记注册类型、隶属关系、行业:应按照相应代码内容填写; 四、生产经营期限:系工商登记证件登填的有效期限; 五、注册资本:系填写登记单位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总额; 六、开业日期:系按企业实际投产经营(含试生产、试营业)日期填写,尚未投产经营的可 按计划日期填写,并予以注明; 七、会计报表种类:按《会计制度》要求应报送的报表名称; 八、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折旧方式:按《财务准则》规定,制定本企业的核算方法。 精品文档资料

办税指南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规定

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规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现代企业的税务筹划有利于最大限度实现财务目标,在不违反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筹资、投资、经营等方面活动,乃至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等环节的业务进行事先策划,制定一整套最优纳税操作方案,尽可能为企业减轻税负,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成功企业不仅懂得如何利用筹划赢取利润,更懂得如何利用筹划合理避税,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不仅懂得如何利用信息化工具筹划企业经营活动、更懂得筹划企业成长未来,不同纬度的筹划对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财务管理规范、市场竞争力和纳税意识的增强等多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修订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修订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123下一页2015年修订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第十七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三章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

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表.doc

税务登记表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纳税人名称 (以下编码由税务机关填写) 税务登记代码□□□□□□□□□□□□□□□□□□纳税人管理码□□□□□□□□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监制 填表说明

1 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业户填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使用碳素或蓝墨水填写本表,填写方法如下: 1、文字项目(有“”者,为文字项目):需用标准用语填写全称,无内容者可以为空,有内容者必须如实填写。 2、编码项目(有实线“□”者,为编码项目):填表人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依照标准的项目或分类填写,并填写其相应的代码(即实线“□”内的内容)。 四、填表过程中遇有不明事项时,填表人应主动向主管地税税务机关声明并听从解释。 五、本表一式二份,报经地税税务机关审核并予以登记后,地税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须携带查验)。

六、填表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护照”、“军官证”、“其他”等; 3、“注册地址”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营业执照》上的“营业场所”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地址; 4、“生产经营地址”栏:指纳税人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车间、销售网点、场所等的地址,可与注册地址相同; 5、“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即经济类型,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类型”或《营业执照》上的“经济性质”; 6、“经营管理行业”栏:根据主营业务填写相应行业及代码,只能填写一个主要经营的行业; 7、“生产经营方式”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相应生产经营方式及代码,只能填写一种主要生产经营方式; 8、“国标行业”栏:根据主营业务填写相应行业和代码;

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流程图

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流程图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章第一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工作流程(试行)》. 办理程序 1、受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表》,接受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和资料。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2、审核、发证: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无误,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是否逾期,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按照规定的征管范围确定管辖的税务分局(所),由申报征收窗口收取登记证工本费后,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3、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纳税人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审核填写是否规范、项目是否齐全、内容与税务登记表有关内容是否一致,符合要求的,对纳税人的纳税事项进行核定并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4、发放证件时,对符合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条件的纳税人,由综合服务窗口审核相关证件后免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5、如果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审核录入登记基本信息后,进行违法违章处理,申报征收窗口征收罚款,审核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6、建立纳税人档案,对有关资料进行归档。 注:对于在行政审批中心设置的服务窗口办理税务登记时,对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告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 及其复印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

临时税务登记表

临时税务登记表 (适用临时登记纳税人) 纳税人名称 (以下编码由税务机关填写) 税务登记代码□□□□□□□□□□□□□□□□□□ 纳税人管理码□□□□□□□□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办理临时登记的纳税人填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 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使用碳素或蓝墨水填写本表,填写方法如下: 1、文字项目(有“”者,为文字项目):需用标准用语填写全称,无内容者 可以为空,有内容者必须如实填写。 2、编码项目(有实线“□”者,为编码项目):填表人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依 照标准的项目或分类填写,并填写其相应的代码(即实线“□”内的内容)。 3、标有“*”号的项目为必填项目,不能为空。 四、填表过程中遇有不明事项时,填表人应主动向主管地税税务机关声明并听从解释。 五、本表一式三份,报经地税税务机关审核并予以登记后,地税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 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须携带查验)。 六、填表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 证书上的名称; 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护照”、 “军官证”、“其他”等; 3、“注册地址”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营业执照》上的“ 营业场所”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地址; 4、“生产经营地址”栏:指纳税人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车间、销售网点、场 所等的地址,可与注册地址相同; 5、“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即经济类型,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 类型”或《营业执照》上的“经济性质”;如为分支机构,按总机构的企业类型填写; 6、“管理行业”栏:根据主营业务填写相应行业及代码,只能填写一个主要经营 的行业; 7、“生产经营方式”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相应生产经营方式及代码,只能填 写一种主要生产经营方式; 8、“国标行业”栏:根据主营业务填写相应行业和代码; 9、领取营业执照以外的其他核准执业证书的纳税人,请根据相关资料如实填写; 七、税务登记已办理完毕的纳税人,请按照各税种规定的纳税期限分别到相应的地税局 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九、纳税人有房产、土地、车船等财产时,应单独填写《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项目 登记表》、《城镇土地使用税项目登记表》、《车船使用税项目登记表》或《车船使用牌照税项目登记表》。 一、有关证照信息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8修订)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8修订)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8-6-15 生效日期:2018-6-15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第六条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行业标准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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