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落实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及建议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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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及建议近年来,我省非常重视科技创新工作,相继出台了一些促进科技创新创业优惠政策,有力地支持了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表明了国家在当前及今后较长时期内将重点鼓励和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创业。
本文就落实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作一些初步探讨与分析。
一、我市落实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我市科技创新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我市高新区纳税人享受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执行情况。
截止2019年底**高新区共有198户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涉及国税部门征管企业所得税88户,共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17238万元。
2、“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情况。
2019年(2019年汇算清缴未结束,数据暂无),属于**高新区国税辖管的有技术开发费立项的企业共18户,但申报2019年度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只有9户,其中,外资企业3户,2019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2000万元,加计扣除额1000万元;内资企业6户,2019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1075万元,加计扣除额5375万元。
其他企业都因本年度未发生或某些原因未申报加计扣除。
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2019年,共有88户企业享受了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合计销售收入6605718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288068万元。
二、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税收优惠税种单一。
税收优惠以所得税为主。
由于新技术、新工艺不断被采用,高新技术产品成本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直接成本所占的比例不断降低,间接费用的比例大大增加,大量的研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等无形资产往往大于有形资产的投入,并且新产品上市需要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而这些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导致高新技术含量高的产品增值税税负较高,抑制了企业应用新技术,从事技术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在我市多数企业目前处于微利或亏损情况下,这种优惠措施基本上起不到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生产新产品的作用。
2、某些具体规定不明确。
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比较复杂,而现行相关的税收政策比较单一,具体规定不甚明确,导致优惠政策落实难度较大。
如“科技人员工资扣除情况”,大多数企业往往不存在专门的技术开发研究中心和人员,企业为了合理配置使用人力资源,往往会让技术开发人员和其他部门人员一起办公,甚至技术开发人员还同时履行与企业开发产品有关的其他职责,如市场开发调查、产品售后服务、产品质量测试等职能。
3、优惠环节设置不合理。
目前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对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的引进以及已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施优惠,侧重于研发创新成功企业的终端环节。
而对正在进行科技开发活动,特别是对研究与开发、设备更新、风险投资等重点环节,税收支持力度不够大。
这样,企业就把重点放在引进技术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上,而对建立科技创新体系和研究开发新产品投入明显不足,从而造成中间产品、配套产品及一些重要原材料开发能力不足等问题。
4、优惠条件过于严格。
从现有政策规定来看,部分优惠政策条件设置过高,使一部分企业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如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规定,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六、企业的其他指标,如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5、征纳双方主动意识不够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