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与民商事仲裁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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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18:劳动争议仲裁;P200、P219:民商事仲裁。

区别一:

劳动争议仲裁——《劳动法》;

民商事仲裁——《仲裁法》(备注:农业承包合同、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能用于民商事仲裁)。

区别二:

劳动争议仲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民商事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区别三:

劳动争议仲裁:

1、一次裁决原则——当事人如不服仲裁裁决,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得

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要求重新处理;

2、强制原则——只要一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即可受理;

3、合议原则——少数服从多数。

民商事仲裁:

1、快捷性——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已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

仲裁裁决不服,也只能履行裁决书;

2、自愿性——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有效的仲

裁;

3、专业性——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

4、灵活性——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和选择,更具弹性;

5、保密性——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6、经济性——时间、费用、精力;

7、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司法机构,仲裁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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