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之诉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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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之诉答辩状

撤销之诉答辩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新增加了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

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撤销之诉答辩状【2】

答辩人:成都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被答辩人:德阳XXX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答辩人就德阳XXX化工有限公司诉成都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从程序上,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多年,被答辩人诉讼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具体理由如下:

1、我公司与被答辩人之前签订的编号为CDXY059买卖合同对合同有效履行期是有明确约定的:"有限期限:2008年4月24日至2009年4月23日"。

即,本合同不能无限期拖延履行下去。

在2009年4月23日前,我司应完成生产和交货义务,被答辩人应完成收货并足额付款义务。

因任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并使该状态超过此期限,即构成根本违约。

该有效期届满次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被答辩人要求解除合同应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要求返还已付货款等解决纠纷的诉讼请求,应在2年诉讼时效内主张。

目前,被答辩人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3年多,其所有主张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2、我司在合同中约定期限条款的是考虑到生产材料成本、人工成本、运输、仓储成本在逐年上涨,履约期过长极易导致亏损等难以预料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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