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定原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论文
题目:论物权法定原则
入学年月______12年春_______ 姓名______宋晓磊________ 学号___12050102006______ 专业______法学_____ _ 学习中心_ __新密____
指导教师______高辉________
完成时间2014年3月30日
目录
摘要 (3)
关键词 (3)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木内容 (4)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自身价值 (5)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 (6)
四、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其缺陷的克服 (6)
(一)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必要性 (7)
(二)物权法定原则缺陷的克服 (8)
五、结语 (9)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1)
摘要: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并且重要的权利,也是物权法立法精神的重要体现。但是,物权法定并不一定意味着固守僵化的法律规定,物权法定原则不仅仅要坚持法定还要给物权一定的自由发展空间。
关键词:
物权法定、意思自治、自由
论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木内容
物权法定思想早而有之,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但是当时并没有提出明确的物权法定原则、)随之经济社会和人们认识的不断发展,物权法定原则成为《德国民法典》构建物权法律制度坚持的重要思想。在立法上最早规定物权法定原则的还是出现在《日本民法典》之中。
物权法定原则的产生与物权和债权的划分有着密切的关系,物权天生就其有排他的属性,债权其有意思自治的天性。物权的法定性与债权的意思自治并非是矛盾不可调和的,物权法定与意思自治是一对共同发展的矛盾统一体。
对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长期以来还是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有人认为不仅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需要法律明确规定而且物权的变动为一式也应该由法律加以明确;有人则认为物权法定原则主要是指物权的内容、种类、公式为一式应该由法律规定;这些说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也都存在着合理性。但是,2007年3月26日通过的并且在2007年10月1日顺利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说明我国的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是两为一面,一是物权的种类法定。是指人们不能任意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的种类;二是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即人们不能随意创设法律没有规定或者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物权。应该说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重要原则,是物权法内容重要支柱,物权法定原则的确定对于研究
和保护当事人的物权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自身价值
1.物的经济效用。物权与一国的经济体制唇齿相依,与一国的社会生活具有密切关系,如果物权可以任意创设,对所有权设种种限制或负担,则必定会影响物的利用。以法律明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建立物权类型体系,将有助于发挥物的经济效用。
2.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保障合同自由、避免强行法对私的交易秩序的介人,有赖于预先确定作为交易标的的物权的内容。在不采取物权法定主义的情形下,为防止在一物之上任意创设不相容的数个物权,对合同进行外部控制是不可避免的,否则只能导致合同自由被否定的结局。
3.交易安全与便捷的需要。物权具有对等的效力,其取得、丧失与变更应力求透明。只有物权的类型、内容、效力法定明确,方能使一般人有所顾忌,能明了自己的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否则交易的安全与便捷无从谈起。
4.整理旧物权,适应社会的需要。即整理封建时代的十分复杂的土地关系,破除等级制、人身依附关系等对土地的束缚,赋予所有权独立和自由属性。如大陆法系各国因采此项原则,使得世袭贵族借各种物权以维持其特权的企图未能得逞,自由市场经济因此得以建立。而英美法系的英国,虽然其封建制度较早开始瓦解,但因未采用这一原则,封建制度的残余一直到20世纪中期才完全清除。
5.国家管理的需要。土地作为最重要的不动产要由国家统一管
理并征收赋税。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土地上任意设立各种各样的物权,必然会使国家管理陷于混乱。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
物权法定原则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物权法定原则本身所其有的缺点和局限性也不断体现出来,受到了质疑。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物权法定原则太过僵硬。物权法定原则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全部由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进程。社会经济师不断向前发展和进步的,一些本来不其备物权特征的权利会逐步其有物权性,这时候如果不将其纳人物权法律范围内就不利于保护权利,也就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二是立法其有固有的滞后性。法律永远是现实生活的反应,虽然立法可以其有一定的超前性,但是总的来说,立法还是落后于现实生活的。这就意味着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和内容就其有一定的落后性,这也不利于社会形成新的物权种类和内容;三是物权法定原则的强制性不利于我国转型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正处于经济迅速转型的重要时期,社会经济正处于不断高速发展的重要时期,新事物以更加快速的为一式不断涌现,新权利也不断获得了发展,所以,物权法定原则固有的强制性必然限制我国社会的发展;四是物权法定原则不利于契约社会的完善。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就是契约自由,也即意思自治。但是物权法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意思自治的扼杀。如果,物权法定原则之“法”太过保守的话就会对意思自治形成强大的冲击,也会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四、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其缺陷的克服
(一)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必要性
虽然物权法定原则尤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但是还是不能动摇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根基,物权法定原则有其存在的必要性、首先,物权其有支配性和排他性、物权的最重要特性就是权利人对物享有绝对的权利,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标的物,这是权利人对物所享有的自然的绝对权。权利人的这种绝对权还体现在有权排除他人对于行使物权的十涉,也即同一物权不能有不相容的物权并存。如果允许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就会使物权的保护陷人一纸空文。其次,物权法定原则有利于保护合同的履行。市场经济中契约占据了重要地位,交易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而交易的前提就是对物的完全和合法的占有。如果不通过物权法对物的所有权进行确权,那么就会非常容易出现同一物上设定众多不相容的物权,这就会极大的伤害契约自由,是交易不能顺利的实现,所以,物权法定原则的确权是对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再次,物权公示与交易安全客观要求。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权利可以对交易所获得的权利向社会进行公示,这也是物权对世权的重要体现。如果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没有确定就会使公示无法顺利进行,只有使权利人对物权的享有更加透明和确定才会市场经济的交易更加安全和便捷;最后,物权法定原则是一种相当成熟的理论。物权法定原则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世界上其他许多国家都是存在了相当长的时间,并且,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也获得了社会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