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融信托-工行-财产权益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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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财产收益权信托】
信托合同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鉴于:
委托人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愿意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权利)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
受托人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专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有权以受托人的身份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交付的财产(权利)收益权设立信托。
委托人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权利)收益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处分。
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节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1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收益权信托合同》。
1.2信托或本信托:指依据本合同设立的“【】收益权信托”。
1.3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涉及信托账户资金保管事宜的协议。
1.4投资协议: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初始受益人)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与信
托受益权的投资人签署的编号为【】的《【】收益权信托投资协议》。
1.5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投资协议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见本合
同附件)。
1.6保管人:指负责保管信托账户的银行,即【资金监管支行名称】
1.7财产(权利):本信托成立时,财产(权利)包括:【财产(权利)范围】,(即
基于编号为:【】的采矿许可证进行采矿的权利(本信托合同中简称“呼和乌素煤矿采矿权”或“采矿权”)。(【】(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和房屋所有权证编号:____________)
1.8财产(权利)收益权:指基于财产(权利)在信托期限内获得收益的权利,
该权利能给权利人带来现金净流入,即是指在信托期限内经营和处置【××财产】产生的所有收入【股权的可以保留】(包括但不限于:该部分股权产生的股息、股利、红利等现金收益、公司解散后经清算的剩余财产变现应分得的现金,以及因任何方式处分标的股权所得现金收入和其他因标的股权而产生的现金收入)而获得未来收益的权利(本信托合同中简称“××财产收益权”)。
1.9信托资金/投资资金:投资人与受托人签署《投资协议》后,投资人按照《投
资协议》的约定用于投资信托受益权,并按《投资协议》约定划入信托账户的资金。
1.10信托受益权:指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在扣除信托应承担各项税、费后,能够
产生的全部信托利益所对应的权利。本信托设立时,委托人作为初始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投资人根据本合同及《投资协议》约定投资该信托受益权,亦享有信托受益权。
1.11信托财产转移日:即本合同签署生效日。
1.12信托终止日:同信托合同终止日,即【】年【】月【】日,或信托合同第20.2
条款约定事项发生时所确定的信托终止之日。
1.13信托期限:指自信托成立日(计算实际投资日时含该日)起至信托终止日(计
算实际投资日不包含该日)的期间。
1.14信托收入支付日:指委托人(或相关约定中的第三方义务人)按照本合同(或
相关合同)的约定向信托账户划付收益资金的日期。最后一期信托收入支付日为信托终止日,其余各期信托收入支付日为信托存续期间的每年【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12月21日】。如遇非工作日,则信托收入支付日顺延,至非工作日结束后的第一日。
1.15信托利益分配日:指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之日,即每个季度末月的
22日。如遇非工作日,则信托利益分配日顺延,至非工作日结束后的第一日。
最后一期信托利益分配日,为信托终止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如遇非工作日,则信托利益分配日顺延,至非工作日结束后的第一日。
1.16工作日:商业银行的对公业务正常营业日(不包括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节假
日)。
1.17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信托目的
2.1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权利)收益权设立信托,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
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与处分,为受益人获取收益。委托人并委托受托人与投资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的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使投资人成为本信托的受益人。
2.2委托人获得投资资金后主要用于:【委托人获得投资资金使用用途】
第三节信托设立
3.1信托名称:【】收益权信托。
3.2信托财产:指本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开始管理的财产(权利)
收益权,以及受托人因对财产(权利)及财产(权利)收益权的运用管理、处分或其他情形产生的财产、权益的总和。
3.3财产(权利)收益权价值:即自信托成立日起(含该日)至【】年【】月【】
日【信托终止日】获取总额预计为【收益权预计价值(小写)】元现金收入的权利,该收益权价值随信托收入的变化而调整。
3.4受益人:指享有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的人,本信托成立时委托人为初始受
益人。投资人按照本合同及《投资协议》约定投资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之后,成为本信托的受益人。信托受益人享有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取得信托利益的权利。
3.5信托期限:本信托期限为【】(年/月/天),从信托成立日(计算实际投
资日时含该日)起计算,到【】年【】月【】日(计算实际投资日时不含该日)或信托提前终止日(计算实际投资日时不含该日)终止。若信托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尚未全部变现的,信托期限自动延长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止。
3.6 信托收入:指受托人按信托合同约定运用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权利)产生的现金流入、投资收益、违约金、存款利息及其他收入。本信托项下财产(权利)在信托期限内产生的现金流入主要包括:【委托人处置和经营××财产收益权产生的现金流入。】信托收入共分为
【】期支付。各期信托收入和支付时间计算如下:
K /360K n R =⨯⨯∑预计委托人第期应支付信托收入本期投资余额(每期存续时间)+委托人第期应归还的投资本金金额
(预计各期信托收入详见附件二)
● 投资余额:是当期投资人(受益人)的投资余额。
● n R :人民银行 贷款利率上浮 后的值。本期信托计划开始时,
n R 的初始值为1R ,1=R %;n R 按照人民银行的调整,采取 调整的方式,调整日为投资起始日的对应日。
● K :为各期信托收入的序列号,K= 1到 。首期信托收入的K 值为1,最后一期信托收入的K 值为 。
● 上述计算公式中,首期信托存续天数是指自信托成立日(包括该日)至信托期限内第一个季度末月 日(不包括该日)的期间天数;其余信托存续天数为前一个季度末月 日(包括该日)至本季度末月 日(不包括该日)的期间天数;最后一期信托存续天数是指自前一个季度末月 日(包括该日)至信托到期日(不包括该日)的期间天数。